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适用刑法第338条处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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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墨者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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