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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宜春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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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2、校址: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

  邮编:336000

  高安校区:江西省高安市碧落路54号

  邮编:330800

  3、学校代码:10417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6、招生层次:校本部招收本、专科学生;高安校区招收专科学生。

  7、收费标准: 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计划。

  第六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按专业志愿、考分高低、综合素质及注重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学校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批)线,专科专业录取原则依照本科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艺术类专业实行文理兼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文化成绩上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文化考试语文单科成绩须达到90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十八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0%。

  第二十二条:学校有国家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北农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设立扶困助学基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可报考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或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六条:校本部招生咨询电话:0795-3201926(兼传真)3201169  3201962   高安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795-5294124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信息通过宜春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www.yczsw.com  公布。

  相关信息:宜春学院网址:http://www.ycu.jx.cn

  第二十八条:学校咨询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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