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我国政府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分别收购、经营、处置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根据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为接收、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而设立的过渡性金融机构,由政府注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公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公司通过划转中央银行再贷款和定向发行以国家财政为背景的金融债券,以融资收购和处置银行的不良债权。
当时财政部明确规定这四家AMC的存续期为10年,即在处置完不良资产之后,AMC将被关闭。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的AMC正在寻求转型,企图以另一种方式存活下来,目前,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组建了华融信托、华融租赁、华融证券、融德资产、华融置业等5家控股子公司,想把华融建立成一个金融控股集团,或者向投资银行方向发展,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支持这些AMC进行商业化转型吗?如果支持,希望它们向哪个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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