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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浙江林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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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专家 发表于 2017-1-24 15:02:1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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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浙江林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林学院,成立于1958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浙江省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四条  学校位于杭州西郊临安市,占地面积近2500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学校地址为浙江杭州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邮政编码311300。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0341,浙江省代码为0011。

  第五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林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浙江林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林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组长由学校招生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浙江等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浙江省内园林、建筑学和土木工程专业列入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其它专业列入本科第二批次招生(艺术类专业列入艺术类二批招生);在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的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各专业对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如下:

  1.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10分;

  2.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江苏省考生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50分;其他省考生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60分;

  3.报考其他专业的浙江省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75分;

  4.若符合英语成绩要求的生源不足,则英语成绩要求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第十四条  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统计学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数学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若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具体录取方式:

  1.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它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2.对于进档后考生,按照“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投档,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4、5、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江苏省考生按照“等级级差法”进行排序,选测科目等级级差为1分。

  3.艺术类专业对进档的考生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其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也相等的,参考其英语成绩。江苏省的艺术类专业考生综合分的计算公式为综合分=文化分*50%+专业成绩*4.4*50%,其他省份的综合分计算公式与浙江省相同,专业成绩浙江省为省统考成绩,外省为参加浙江林学院艺术专业测试的成绩。

  4.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校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5.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院校志愿不设级差。

  6. 凡符合文件规定给予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收费、奖励与资助

  第十八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

  1.学院各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普通文理本科专业按3960元/年·人,艺术类专业按7000元/年·人的标准预收。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按3600元/年·人的标准预收。浙江省内考生录取到农业科技类和动物科学二个专业(大类)的免收学费;浙江省内考生录取的生物科技类的按3960元/年·人的标准预收,专业分流后到林学专业的开始免收学费,专业分流到中药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三个专业的继续按3960元/年·人的标准预收;浙江省外考生录取到农学、林学、园艺、植物保护、动物科学五个专业的按3600元/年·人的标准预收。学年末按学生实际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进行结算。

  2.住宿费标准:6人/间的学生公寓为880元/年·人,4人/间的学生公寓

  为1200元/年·人。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林业英才奖学金、方圆木业奖学金、坚华林业奖学金、自强奖学金和育才助学金等近20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http://zs.zjfc.edu.cn/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zjfc.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zjfc.edu.cn/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71-63730908,63737417(传真);

  招办电子邮箱:zlzsb@zjfc.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林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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