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盼铁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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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不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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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阶级社会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由(生产资料)资本要素占有全部剩余劳动的收益分配方式、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对未来(没有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社会的收益分配方式提出了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设想。而象我们今天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的方式、原则、制度,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里却没有现成的构想。

生产关系决定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应该有自己的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该有不同的分配方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创立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制度呢?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必须坚持发展的方向和总原则。

实行按劳分配,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就我们现在的实践而言,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初步具备了实行按劳分配的众多必备基本条件之一,应该事实求是地认识到,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除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并不完备)以外,并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其它必备基本条件。因此,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根本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在分配实践中也就不存在为不为主体的问题。把本不属于按劳分配的形式当成按劳分配,只能是对原本科学的按劳分配的误读、误解;把非按劳分配强行解释成按劳分配并错误地加以坚持,是对按劳分配的曲解;无论这样的误读、误解、曲解是无心还是有意,都是对按劳分配科学性的严重伤害。

社会主义,即使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不能长期因袭旧的、必然导致两极分化的——资本要素独占收益的分配方式,必须创建自己的,能体现逐步消灭剥削,有利于消除两极分化,朝着共同富裕发展的分配方式、制度。实现这个“创建”,首先必须消除对按劳分配的误读、误解和曲解。

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既不能因袭旧的分配方式,又无法实行按劳分配的历史阶段;是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向着共同富裕发展——因而应该是不再由资本要素独占收益历史阶段;是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由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共享”收益的历史阶段。

经过长期的探索,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制度的问题上,排除了一系列错误观点,指出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贫穷和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从分配的角度科学地揭示了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主张通过劳动、勤劳致富,强调应该由广大劳动群众共同分享发展的成果,明确提出了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思想(15大),确立了劳动要素按贡献平等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16大),提出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和创立、健全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的任务(17大)。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贡献!重大创新!和重大突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和不该忽视的内容!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创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益分配方式、制度,为开创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的实践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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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按劳分配 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按劳分配 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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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我爱广西 发表于 2009-9-2 15:50:4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按劳分配为主才能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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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liubgood 发表于 2009-9-2 16:02:4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   提出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和创立、健全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的任务(17大)。
   稳中有这么一段话。读起来,好像很合理的,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细想之,问题多多。
   首先请问什么是合理的?有谁决定是否合理?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中石油团购住房事件,在记者采访中,曾经有人说:中石油做这些事情完全合法,不违反法律。
   那么你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如果一位中石油的处级干部,以9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得一处住房,然后两年之后,转手以市场价格,姑且认为是1万4每平方米的价格卖出,他就可以无偿套利5000元/平方米,一套100平米的房子,就可以套利50万。
   请问楼主,这样的收入是合理的吗?对广大中低层人民来说,对辛辛苦苦挣月工资的白领来说,这合理吗?
   如果楼主说这是合法的,那我倒认为不要这样的法律也好。我倒希望是合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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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lizili2008 发表于 2009-9-2 16:10: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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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mslick707 发表于 2009-9-2 17:20: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3楼指出的问题比较尖锐。合理确实是一个相对人相对事的概念。忽视或抛开探讨的前提,是难以得出统一有效的结论。
    按劳分配本身作为一种原则,是以市场导向为主的。若人为的割裂其与市场的关系,掺杂些许主观色彩,那么按劳分配更适合在伦理学层面展开探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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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deltaatfr 发表于 2009-9-2 20:00:5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支持三楼。再举几个相关的例子:

1.国家拿走了税收(营业税、交易税、利得税、收入税...),这是按劳分配吗?
2.国家税收的部分用于建设社会(如转移支付、社保扶持)。这种情况下,那些得到了转移支付、社保扶持的人,他们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吗? 合理吗?
3.某法人出资帮助创建公司从而参股,所以享有股东权益以及年度分红。这种情况下,此法人的资本收入属于按劳分配吗? 合理吗?

还有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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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9-9-13 18:14:4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liubgood 发表于 2009-9-2 16:02
-----   提出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和创立、健全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的任务(17大)。
   稳中有这么一段话。读起来,好像很合理的,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细想之,问题多多。
   首先请问什么是合理的?有谁决定是否合理?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中石油团购住房事件,在记者采访中,曾经有人说:中石油做这些事情完全合法,不违反法律。
   那么你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如果一位中石油的处级干部,以9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得一处住房,然后两年之后,转手以市场价格,姑且认为是1万4每平方米的价格卖出,他就可以无偿套利5000元/平方米,一套100平米的房子,就可以套利50万。
   请问楼主,这样的收入是合理的吗?对广大中低层人民来说,对辛辛苦苦挣月工资的白领来说,这合理吗?
   如果楼主说这是合法的,那我倒认为不要这样的法律也好。我倒希望是合理的好。
您问得很好。

就您的提问谈点个人看法:

首先,本人认为17大提出的任务是秉承了15大提出的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主张和16大确立的分配原则。

其次,您说的问题多多中的两个,一个什么是合理的,个人认为,从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逐步消灭剥削(以“减轻”的方式逐步“消灭”)、朝着共同富裕发展的分配方式、制度就是合理的。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收益分配方式符合逐步消灭剥削和朝着共同富裕发展这两个要求。另一个有谁决定是否合理,个人认为,收益分配方式、制度,是根本性的制度。生产关系决定分配方式。依据这个原理,社会主义国家就应该创立自己的收益分配方式、制度,应该由全体劳动者当家作主,依法确立和制定有关收益分配的法律、制度。

第三,您所提出的“合法”现象,我个人认为它的确很不合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正因为它不能体现社会公平,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合理,要改变这种不合理,就要有新的制度取代“合法不合理”的制度,所以17大提出创立和健全新的收益分配制度的新的重要任务。

“问题多多”的另一面应该还有一个怎样看待、认识、理解的问题,您说是不?

个人看法,仅供您和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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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9-9-13 18:32: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mslick707 发表于 2009-9-2 17:20
3楼指出的问题比较尖锐。合理确实是一个相对人相对事的概念。忽视或抛开探讨的前提,是难以得出统一有效的结论。
    按劳分配本身作为一种原则,是以市场导向为主的。若人为的割裂其与市场的关系,掺杂些许主观色彩,那么按劳分配更适合在伦理学层面展开探讨了。
感谢斑斑也来关注并参与讨论!

个人的看法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既不能因袭旧的分配方式,又无法实行按劳分配的历史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就处于并将长期处于这样的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无论是以计划为主还是“以市场导向为主”,都是无法实行按劳分配的历史阶段。把原本不属于按劳分配的现象解释为按劳分配,正是解释者的“主观色彩”掺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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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9-9-13 18:56: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deltaatfr 发表于 2009-9-2 20:00
支持三楼。再举几个相关的例子:

1.国家拿走了税收(营业税、交易税、利得税、收入税...),这是按劳分配吗?
2.国家税收的部分用于建设社会(如转移支付、社保扶持)。这种情况下,那些得到了转移支付、社保扶持的人,他们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吗? 合理吗?
3.某法人出资帮助创建公司从而参股,所以享有股东权益以及年度分红。这种情况下,此法人的资本收入属于按劳分配吗? 合理吗?

还有好多。。。
感谢斑斑也来关注并参与讨论!

个人认为,1.不是,2.不是,3.也不是,还有好多。。。,都不是。其中“2.”所说的“转移支付、社保扶持”,倒是带有某些“按需分配”因素,因为只有有特殊“需要”者参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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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10-1-24 16:29: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的一个重要区别.

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所指分配的客体各不相同——被分配的对象是有区别的。

按资分配的客体即被分配的对象是利润(剩余价值)——也就是现在通常所说的收益。

按资分配是收益分配方式、制度,是在资本要素独占收益前提下实行等量资本(要素)分享等量收益(剩余价值)的原则。


按劳分配的客体即被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品。

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制度,是全部产品属社会共有的前提下对个人消费品实行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消费品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必须坚持发展的方向和总原则。

实行按劳分配,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就我们现在的实践而言,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初步具备了实行按劳分配的众多必备基本条件之一,应该事实求是地认识到,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除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并不完备)以外,并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其它必备基本条件。

因此,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根本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在分配实践中也就不存在为不为主体的问题。把本不属于按劳分配的形式当成按劳分配,只能是对原本科学的按劳分配的误读、误解;把非按劳分配强行解释成按劳分配并错误地加以坚持,是对按劳分配的曲解;无论这样的误读、误解、曲解是无心还是有意,都是对按劳分配科学性的严重伤害。

社会主义,即使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不能长期因袭旧的、必然导致两极分化的——资本要素独占收益的分配方式,必须创建自己的,能体现逐步消灭剥削,有利于消除两极分化,朝着共同富裕发展的分配方式、制度。实现这个“创建”,必须消除对按劳分配的误读、误解和曲解。

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既不能因袭旧的分配方式,又无法实行按劳分配的历史阶段;是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向着共同富裕发展——因而应该是不再由资本要素独占收益历史阶段;是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由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共享”收益的历史阶段。

之所以说要“明确”“被分配对象”的“区别”,就是因为许多人在谈及“按资分配”或“按劳分配”时常拿工资、薪金说事,只要了解了这个“对象”的“区别”,就可以知道,无论工薪制度、规定制定和执行得多么公平、合理,“分配”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等工薪性所得,都既不是什么“按劳分配”所得,更不是什么“按资分配”所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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