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辱母杀人事件表明我国金融体制亟待改革
于德浩
2017.3.27
最近两天网传的高利贷辱母杀人事件,令人痛惜。人们主要关注的是,个人以牙还牙的复仇方式,高利贷盘剥压榨,黑社会的凶恶,以及对当地公检法的指责。其实,这些只是表象,事件背后的根源是我国的现行金融体制已经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亟待改革。就如同,看到一个地方民风彪悍、偷盗盛行,表面看是老百姓素质低、社会执法不严,但根本原因是,这个地方太穷了。
高利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信息闭塞及资本流通的管制。所以说,打通信息的渠道及取消资本流通的管制才是“治本”,其他严打黑社会等等仅仅是治标。
我先说一个我们现在通过“治本”已解决好的案例。以前,“非法垫资”是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具体是这样,在公司注册时,由于有些行业需要1000万的注册资本金门槛。很多人想进入这个行业,但手里只有50万的现金,怎么办?法律的本意是,“你没有1000万的资本,自然就没有这个资格。”
可是,老百姓会想办法,东拼西凑借1000万,等注册成功,再把这些钱还回去;手里的50万元现金就是办这些事的费用,包括请客、利息等。于是市场就自发形成了一些垫资公司,帮你注册1000万的“大公司”,一周后收取30万的利息。这显然就是一种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民间约定,往往会出现纠纷,“比如,收30万利息费用,但公司没有注册成功;也可能会有,拿了1000万,跑路;还有就是,注册成功的“大公司”招摇撞骗,坑害老百姓。”
显然,这些社会问题,都是非法垫资引起,自然要严厉打击。可是,现实执行相当困难,因为一般正常情况下,都是“你情我愿”的合理交易,虽然不合法,但也没人主动举报。再者,注册资本金越大,工商税务收的费用也越高,他们也懒得搞“严格的合规检查。”
直到2014年,我们想到了治本的好方法,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降低各个行业准入门槛。比如,你去注册一个1000万的公司,只实缴资本10万元即可,但承诺30年补缴完。我们同时实行公司信息网上公开制,就是说,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方便查到,你“实缴资本10万元”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大公司”。至于你或你的公司是不是个大忽悠,老百姓都心中有数。
显然,公司注册认缴制一出台,非法垫资自动消失了,那些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欺诈、民事纠纷、黑社会、高利贷也都随之消失。
再回到本文的开头,现在的高利贷现象是伴随个人资金周转及民营企业的运营产生。当信息闭塞时,民间借贷必然发展为高利贷。要是再早几百年,一年100%的利息还算低的了。但现在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引起高息贷款的主要原因是“资本流通管制”而不是信息闭塞。
现在对市场经济发展明显起阻碍作用的有三种管制,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个人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三是上市公司审批制。正是这三座大山,导致了高利贷,以及伴随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
当初设计的这些资本管制,目的是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利益。法律假定,老百姓是一无所知的小菜鸟,所以尽量限制老百姓不要把钱借给别人。显然,只要不把钱借给别人,那么自然就不会被“骗钱”。可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达的今天,这些法律条文却是“好心办坏事。”
现在想要借钱的是普通老百姓,他们想借一点资本,发家致富。比如,一个农民老百姓想养猪赚钱,需要1万元的本钱。在现行金融体制下,他根本不可能从银行借到钱。而如果他从100个其他穷人共借款1万元,他就是非法集资,而且能够找到100个愿意借他钱的穷人也相当困难。所以,最现实可行的方式就是穷人以月息3分去借一个“富人”的钱。富人的钱是怎么来的呢?他有资本有关系,他从银行以年息6分借来;他胆子大、敢违法,以月息1分从其他众多老百姓那里借来。
从市场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贷款利率应该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成反比。比如,一个本科学历的人,其还款能力强,就可以借到6%的贷款;而一个普通工人的收入低,他的利息率就是12%;而对于一个信用评级更低的农民来言,他的年利率就是30%。可是,在现行金融体制下,我们在银行6%的贷款利率设了一个巨大障碍,然后又在民间借贷设了24%的坎。而那些30%以上的需求借贷只能通过其他的非法市场获得,这就一下子拔高到年利率60%以上。对,盗亦有道,黑社会的非法市场也存在竞争;所以他们放贷是月息1毛,即年利率120%,而不是更高的200%或300%。
也就是说,如果放开利率限制,那么农民就会从小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以市场价30%的利率借到钱,而没必要再去找120%的“黑社会高利贷”。可是,现实中正规合法的银行,不能高利息欺压老百姓。正是这些法律的好心,却促成了老百姓更大的悲哀。
很多网友愤青指责当地公检法为什么不严打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在司法实践中,有执法成本和执法效果的问题。比如,来一次严打,抓一批恶人关监狱。结果如何呢?老百姓借钱更难了,本来120%的高利贷直接再翻一倍,年息240%,这就是市场经济规律啊。所以说,“民不告官不究”是很有道理的。只要不出伤残致死的大事,默认民间高利贷自由发展,实际是对老百姓有好处的。“恶人”们之间互相充分竞争,也会使得月息1毛降低为月息5分。看似当地公检法的不作为,实际是一种较好的权宜之计。
当然,最好的治本的方法就是修改现行法律,把我前面提到的三座大山搬走就行了。我们当然要保护老百姓的利益,所以仍然要保留“非法集资诈骗罪”,但要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给撤销,就像当年撤销“投机倒把罪”一样。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讲,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是这个意思。各种社会规章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是要适时修改的,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基本原则。
实际上,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治理手段非常灵活。比如,2003年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向三千户农民筹款一亿八千万元,显然这是严重的“非法集资罪”。但当时,此举并未造成危害,实际是广大农民得到更多的分红收益好处,他被从轻处罚。艰苦奋斗、造福于民,却有牢狱之灾,这就是当时可悲可叹的社会舆论。
不过,后面的互联网金融则没有被打压,比如支付宝、微信、股权众筹、网络募捐、会员卡预付费等等。说实话,若照本宣科,只要涉及“资金池”问题,就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脱不了干系。
这次山东聊城的高利贷辱母杀人事件,最后严格依法办事,结果是好人坏人全部被绳之以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的;但是对的事结局未必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