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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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交换者剩余很实在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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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5-1 23:09:4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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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题:关于“交换者剩余”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始终把交换的双方放在对等的地位上,指明“买”和“卖”的相互性,这一点与传统的经济学明确区分买方和卖方的做法,看似差之毫厘,实则相距千里。
  在《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当中,交换的简易模型被称为“2+2”,即交换就是“两个私有者交换两种私有物”,这里的两个私有者是地位平等的,都对自己的私有物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力,可以决定在什么样的比例下同意交易,他们都是自己持有私有物的卖家(供方),也都是对方私有物的买家(需方)。因此,在这种2+2模型之下,任何交易都必然有两个供者,同时也是两个需者。而不是像传统的经济学那样,只把持有货币的一方叫做需者而把持有非货币商品的一方叫做供者。
  也正因为如此,钱皮将传统的经济学称之为“1+1”式的经济学——其所有的思维都是基于非货币商品和它的生产者“厂商”主导”的——定价、供给量等等。
  马克思的经济学思想当中,有关于生产即消费的论述,讲述生产者同是也是原料(和劳务)的消费者,但这仍然是针对非货币商品这个“1”而言的,讲述的依然是“1”的生产过程,而非与另一个“1”之间的交易过程。

  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当中有一个概念叫做消费者剩余,对等的概念是“生产者剩余”。这个概念的提出,说明认识到了成交比例(价格)和交易双方的底线之间通常是有一个距离的,而不常见的是在对方底线上成交,所谓“剩余”就是成交点和底线之间的差距。这个概念貌似接近2+2的思维模式,但实质还是1+1的陈旧思维。
  所有的西方经济学教科书当中在解释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这一概念的时候,都没有跳出1+1的思维定式。例如厉以宁教授在讲解这一概念的时候也照本宣科地提醒学生说道:
  “遗憾的是,‘消费者剩余’,只不过是一种心理感受,它并不意味着实际的收入”“在现实的商品交换当中,有实际收入的不是消费者剩余,而是生产者剩余。即经营者在出售自己产品的时实际得到的价格高于他能够接受的价格。生产者剩余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从厉以宁教授这段关于消费者剩余的论述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尽管认识到交易是“商品交换”,但对待商品的态度是不同的,其中一种商品是“实实在在的”而另一种商品确实虚无的。什么是实实在在的?当然是货币了,出让非货币商品的人换回货币,因此,教授认为他得到了实在的东西,而出让货币换回非货币商品的所谓“消费者”只是得到了虚无的心理感受而已。同样是商品的出让者,仅仅因为商品的不同种类,差别怎么就这么大呢?说穿了,根子上还是货币拜物教,只认钱!

  我们从2+2的角度来看看为何厉以宁教师的以上解释是错误的。
  我们首先把所谓的生产者(供者)和消费者(需者)都还原为“交换者”,他们在市场上、在私有制度下具有同等的地位,都对自己手中的商品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包括有权决定把自己的商品按照什么比例与什么商品交易。
  我们假定两个私有者分别是甲和乙,甲持有的商品是A,乙持有的商品是B,甲需要B而让渡A,乙需要A而让渡B。甲觉得最低的交易比例是m量的A换回不少于n量的B,即甲的底线价格是P(甲)=n/m;而乙觉得他可以接受的交易比例是X量的B至少应该换回y量的A,即乙的底线价格是P(乙)=x/y。
  那么,在以A商品的量作为分母而B商品的量作为分子的比值坐标轴(B/A)上,成交的可能性一定是n/m≯x/y,即P(甲)≯P(乙)。而双方底限之间的差距p(乙)-p(甲)就是“交换者剩余”,交换者剩余也就是讨价还价的余地。
如果有了讨价还价的可能,即P(甲)≯P(乙),最后经过讨价还价达成的实际交易比例是P,则p一定介于P(甲)和P(乙)之间,即P(甲)≤P≤P(乙)。
  此时,按照比例P进行交易,即满足了甲又满足的乙,双方互惠互利皆大欢喜。

  厉以宁教授举出的具体例子是:“一件只值1000元的皮衣,标价2000元后再打7.5折,只收消费者1500元。相信还是会有很多消费者欣然接受。那么到底谁赚了500元呢?讨好一点说就是都赚了,只是收益的形式不同而已——店家赚到了实实在在的500元钞票,消费者赚到了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可以折算为500元的心理享受。”
  在这里,厉教授把经济学当作了商业欺诈术,贯彻始终的还是1+1的思维模式。首先,先入为主地限定了皮衣的价值(1000元),而且是只有商家知道而消费者茫然不知,然后虚假标价再谎称打折,整个一个商业欺诈,完全不是经济学应该采取的中立分析套路。
  真正的经济学分析应该是这样的。
  一件皮衣,商家能够出让的底线是1000元(成本+适度利润),再低就不卖了。而消费者愿意接受的价格是2000元,再高就不买了。现实以1500元成交。那么商家获得的生产者剩余就是1500-1000=500元,的确如厉教授所说是实实在在的。而消费者真的是得到了虚无的心理享受吗?不是。按照消费者原本的打算,2000他也要买,在他看来,如果出1500元就只能得到比这件皮衣差的,现在他出1500元得到了比他心目中1500元可以购买的差一点的皮衣要好的这件皮衣,这个收获(更好的皮衣)同样也是实实在在的。
  衣服有款式色彩等方面的差异,比较起来不直观。我们把皮衣换成更直观的东西来说吧,比如“牛肉”。
商家的底线是10kg至少要卖1000元,但标称2000元。消费者愿意接受的最高价格是200元/kg,但知道商家标价是有讨还余地的,如果有家店底价2100元标称2500元/kg,他不会去询问,或者会去试探2000元是否可以成交,答案当然是不行。现在消费者看到这个标价2000元的,就试探这问1300元行不行,商家说1800可以,最终讨价还价10kg牛肉1500成交。商家得到了超过底价(1000元/10kg)的所谓生产者剩余——500元,而消费者得到了超过他的底价(7.5kg/1500元)的所谓消费者剩余——原本他出1500元可以得到7.5kg牛肉,现在只出1500元得到的牛肉却是10kg,比预期所得多了2.5kg。
  所谓剩余,在同一个价格坐标轴上,两个交易者各自的剩余是基于各自的底价而言的,而不是基于某一方的底限而计算的。
  没有认识到买卖的相对性和交易双方在市场上的平等性,限于错误的1+1泥沼,是传统的经济学分析失败的根源所在。
  现实当中,两个交换者的底价完全重合的几率很小,属于极小概率事件,因此交换者剩余总是存在的。如果经济学坚持以交换者平等为前提进行分析,把交易看作是一件互惠互利的事件,就不会得出交易双方一方得到了实惠而另一方仅仅是被安慰这种可笑的“商术”结论了。
  1+1的思维模式,将经济学引入了歧途和死胡同。《西方经济学的终结》总结到:但凡不符合2+2的经济学理论一定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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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换者剩余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 消费者剩余 生产者剩余 西方经济学 生产者剩余 消费者剩余 交换者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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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3-5-12 09: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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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龚民 发表于 2013-5-12 09: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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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5-15 23:12:41 来自手机
龚民 发表于 2013-5-12 09:24
资本论第一卷里面正是以此展开商品分析的呀。“一个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上,包含 ...
马克思的确是从2+2开始的,也曾经最接近找到‘’价格‘’的本质,但是依然不幸地被‘’货币‘所’迷惑,不是从特例中发现一般规律,而是把一般归到了特例,最终,通过把2+2当中的一方规定为货币,回到了经济学错误的旧路上。

报纸
龚民 发表于 2013-5-16 06: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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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5-19 14:10:13
龚民 发表于 2013-5-16 06:32
2+2中无货币,那是物物交换-----商品交换低阶段。
谁告诉你2+2中没有货币?
2+2就是两个私有者交换两种私有物的所有权。
这两种私有物可以是任何商品物:货物、货币、劳务、知识产权等等,包括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
经济学的理论必须能够适用于这种最一般的2+2交易模式,否则就是谬误。

7
龚民 发表于 2013-5-19 16: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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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5-19 23:58:51
龚民 发表于 2013-5-19 16:52
历史上商品初始阶段就是如此,货币尚没出现。
要知道,货币只是一种特殊的交易物,是特例,不是什么高级阶段。
非货币商品之间的交易,是一般形态,而不是什么初级阶段,至今仍然广泛而且大量存在着。

把一般的交易形态看作是初级,这正是经济学走向歧途的原因所在。
科学的方法,应该是从特例中找出一般规律,而不是用特例代表一般。

9
龚民 发表于 2013-5-20 05: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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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赵慢慢 发表于 2013-5-20 07:17:42
我想说楼主的的举例恰恰是 nash bargain solution。最终的证明恰恰证明了西方的一般均衡理论的正确。
所以lz有时间还是多看看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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