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激励合同的相关性
(原载中国工业经济2000 年第9 期)
张其仔
内容提要 既有的讨论国有企业管理者激励的文献都忽略了管理者的激励与工人激励的关联, 这实际上是假定了管理者的激励合约和工人激励合约的无关性。本文
把它称之为不相关定理。本文运用经验资料对这个定理进行了批评, 证明了国有企业
激励合同相关性命题, 并对激励相关性存在时激励合同的设计进行了非形式化的讨
论。激励合同相关性的提出, 使我们能够从经济学的立场来理解为什么有的国有企业
管理者报酬偏低, 企业效益却并不差, 西方社会中采用的企业家激励机制难以推开及
强调工人对企业的参与等等现象, 为理解这些现象提供了一个经济学的框架。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激励合同 相关性
一、不相关定理
在讨论国有企业改革时, 学术界比较流行的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从这个理论出发, 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主要从两个层次上展开, 一个层次是如何选择委托人, 也就是解决国有资产的人格化问题; 另一层次讨论的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问题, 就是委托人如何设计一种合同让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国外的学者在讨论委托—代理关系时, 由于是在私有制这个前提下进行的, 所以重点放在后一个层次上。在我国, 如果国有企业解决了委托人选择这个问题, 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和核心就是如何激励国有企业的职工与经理为国有企业努力工作。但在讨论激励问题时, 很少有人顾及工人的激励问题, 经理或企业家的激励几乎成了唯一讨论的话题。经理的激励是十分重要,“在企业经理缺乏激励的情况下, 空谈内部管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当经理有积极性去进行内部管理的改革时, 才谈得上如何改革管理方式, ”“经理(企业家) 对企业的重要性决定了企业必须首先解决经理的激励和选拔问题”(张维迎, 1999)。国内学术界把重点放在经理的激励上是受到国外学术研究思路的影响的。把讨论的焦点集中在经理的激励上, 这当然不是说, 这种方式就否定了工人激励的重要性, 但无可置疑的是,这种单独讨论经理激励的方式是假定了工人的激励和管理者的激励是不相干的。在讨论激励问题时, 国外的学者站在所有者的角度研究对经理的激励问题, 站在管理者的角度研究对工人的激励问题。这两者虽然都受到了不少学者的关注, 但对这两者绝大多数人是分开来讨论的。只有绝少数例外, 如哈特就讨论了所有权的变化对工人激励的影响(哈特, 1998)。当把对管理者的激励和对工人的激励分开进行讨论时, 我们实际上是假定了所有者和管理者签订的激励合同和管理者向工人签订的激励合同是不相关的。首先所有者同管理者签订激励合同, 授权给管理者, 让管理者按所有者的意图行事。然后管理者和工人再签订一个激励合同, 让工人接受管理者的监督, 服从管理者的意志。按分开讨论的逻辑这两个过程是完全独立的。当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约和管理者与工人的合约互不相干时, 我把它称之为不相关定理。不相关定理的意思是, 无论工人对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同是否赞成, 各方的收益都会保持不变。
尽管绝大多数学者的研究策略是把管理者的激励和工人的激励分开讨论, 但值得思考的是, 在国有企业中, 经理的激励是否完全可以离开工人的激励单独讨论呢? 不相关定理对国有企业来说是否完全成立? 不相干定理要成立, 必须具备下面的条件之一:
(1) 工人对所有者和管理者签订的合同漠不关心, 把这个合同当成无关合同; 或者说工人对这个合同根本就不知情, 缺乏该合同的信息。
(2) 工人把所有者和管理者签订的合同不当成无关合同, 他对这个合同会表示关心, 但这种关心并不会影响他和管理者之间的合约, 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 没有必要进入管理者的激励合同之中。
第一种情形意味着, 工人意识到, 委托人和管理者之间达成的协议, 只是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事情, 无论他们达成何种协议都是公正的。但完全可能发生的是, 所有者和管理者所达成的协议, 并不是两人的私下博奕, 而是有第三方参与的公共博奕。一旦私人博奕转变成公共博奕, 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约就不再和工人无关, 而是变成有关的了。当管理者能直接察到工人的行动, 并且有能力对不守规矩的工人进行处罚, 如以解雇相威胁时, 第二种情形才可能发生。但有两个因素限制了这种情形的发生, 一个因素是管理者不可能直接观察到工人的行动,
另一个因素是当工人对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同的关注变成为衡量分配是否公正的标准时, 管理者通过解雇旧工人、招聘新工人进行威胁的办法就会失灵。
就我国的国有企业来说, 不仅工人关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达成的协议, 而且这种协议还会影响工人的行动。私有企业中, 管理者受所有者委托管理企业, 从理论上说, 他代表的是所有者, 代表所有者的利益, 工人对管理者并没有任何监督的义务与权力。国有企业却完全不同, 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全民所有, 工人无疑是这个“全民”中的组成部分, 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对企业的管理者来说, 他受所有者委托管理企业, 工人一方面是劳动者, 另一方面是所有者的构成部分, 从而构成了管理者的委托人的一部分。所以, 工人是财产所有含义上的“主人”。反过来说, 企业的管理者也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 在财产所有的意义上, 他们同样是主人。所以, 在国有企业中, 企业管理者和工人的地位虽然有所不同, 但两者的差别并不能和私有企业中的管理者和工人的关系相提并论, 他们更多地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工人的行动相当程度上是以管理者为参照的, 他们对管理者的激励合同自然十分关注。
在私有企业中, 管理者是所有者的代理人, 尽管他可能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利益, 但他接受所有者的授权, 对工人至少有两方面的权力, 一个是可以根据工人劳动的好坏、贡献的多少付给报酬; 另一个是有解雇工人的权力。在国有企业中这两方面的权力因为下面两个原因被削减了: 在国有企业的权力结构中, 长期以来劳动力首先不是一种可变资本, 而是一种固定资本, 企业不能根据生产的需要决定使用多少劳动力。工人不能就工资和企业进行讨价还价, 工人和管理者也不被看作为分离的两方, 工资和就业条件都是由上级机关来确定的, 就业本身转化为一种社会福利。另一个因素就是工人长期以来对企业的高度依赖。世界上一切工人都依赖自己的企业来满足各种各样的需要, 但相对其他国家而言, 国有企业中工人对企业的依赖是无与伦比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不仅提供了全部的健康保险和退休金, 并且还通过自己的医疗设施或是附设医院来提供直接的服务。另外, 企业还是职工住房的主要来源。企业为职工提供救济补助、托儿所、食堂, 有时甚至提供教育。企业也是某种消费品的重要提供者。没有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人, 无权享受这种福利。工人除了在经济上对企业高度依赖外, 政治上同样高度依赖于工厂的领导。工人对于企业高度依赖的最后一个表现就是对直接领导的高度依赖。工人为了自己需要的满足, 他们不得不高度依赖直接的领导。工人对企业的高度依赖建立起来的不是管理者对工人的决定性支配权力, 相反却是削减了管理者的权力。
尽管我国正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 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并不会因暂时的改革而消失, 相反却成为国有企业内在的组成部分而发挥作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不相关定理发生的条件在国有企业中实际是不存在的, 国有企业中管理者的激励合同和工人的激励合同并不是不相关, 而是存在外部性。当管理者的激励合同存在对工人激励合同的外部性, 我把它称为激励的相关性。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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