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诺”,……抱歉,我必须转换文字输入法才能用中文输入,所以经常图省事,用了英文。关于承诺是否“可信”——在博弈论意义上,我注意到博弈理论家们不喜欢或不熟悉巴泽尔关于“监督方式”的论述。事实上,任一博弈参与者甲,若要判定任一其他参与者乙做出的承诺是否可信,只需要判断三种监督乙之承诺的可能方式的成本,以及这三种监督方式在具体情境内的最佳混合方式的成本。若这一最小成本仍超过了甲相信乙之承诺所产生的好处,则甲将置乙之承诺为“不可信”范畴内。
我的意思是,德国政党们的承诺之可信或不可信,在理性选择分析框架内,主要依赖于每一人对自己“信”或“不信”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不取决于每一人对他人的成本-收益所做的往往不正确的判断。换句话说,我觉得巴泽尔的分析方法比较妥当:承诺可信程度的根据不是承诺者的“主观计算”而是对承诺者的“客观约束”。
最后,巴泽尔概括的三种监督方式,可以运用于每一具体社会和具体情境,其变无穷,其成本收益的分析当然也就无穷无尽。这是制度分析的重要性所在,大凡博弈论家,不通制度分析妙法,便只好隔靴搔痒,其博弈框架悬浮无着,终究难免流于某一空泛的逻辑体系,金岳霖所谓“真而不通”也。当然,也因此招来了张五常的批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6 5:59:2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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