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dingding2005在2005-11-29 4:57:35的发言: 终于又找到这篇帖子了!
再写一段,关于剽窃的利弊:
兰德斯和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欧洲中世纪以后,个人主义精神兴起,“人格”高扬,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才成为法律学家讨论的问题。结合着此前我们的讨论,剽窃——对其他人已经表达过的知识的引用并且不引用最初表达这一知识的个人姓名的行为,在中世纪通常以匿名发表作品的时代,确实不成为问题。这一思路的诸多寓意之一似乎是:就剽窃所在的具体社会而言,人格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发展,剽窃才在多大程度上成为问题。
假如人格意识已经普遍凸显,那么,可以讨论剽窃问题本身:剽窃,根据我们的日常语言,往往被界定为:如果一部作品“抄袭”另一作品的比例超过25%——抄袭的定义是“90%逐字逐句相同”,就可认为是“剽窃”——未引原作者姓名而发生的引用。据比较严肃的出版社的比较优秀的学术类书刊的编辑们告诉我,这些标准目前仍然通行。当然,就我所知,这一标准应用于目前中国学术状况,十分苛刻,以致我们通常认定是国内“最出色”的某位经济学家的一部最著名的著作也涉嫌此处定义的剽窃“罪”。可见,我前次发表的询问式的看法不无道理,有时候,剽窃意味着效率改善——尽管版主不很同意这一看法。
知识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因此有强烈的外部效应,又往往是正的,所以,称为“溢出效应”。一个封闭社会刚刚开放时,很难判断究竟是迅速获得知识更有效率还是尽快确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有效率。
我在此处停住,否则,不符合网聊的规矩。
1、网友点击本版页面左上方的“挑战高手”等专题,可以看到本版核心内容;点击页面右上方的“精华”,则可以看到本版的精华内容。这样你就找寻方便了嘛。
2、关于剽窃是否带来效率,我与楼上的分歧可能在于技术标准问题。实际上,我对剽窃的定义比较宽容。举例来说吧。根据一般国外working paper的首页声明,凡是引用超过3行的内容,都必须征得作者正式授权,否则即便注明引用来源也得算侵权。但是这一规定在中国显然过于苛刻,依此规定,的确如楼上所言,一些“著名经济学家”的成名作就是抄袭!实际上,我认为如果引用部分不是特别多(也许一页左右?),并且注明来源,那么在中国通常不算抄袭。在这种“专利保护宽度”下,如果大量引用还不加以说明,这就是剽窃了。这种剽窃不如直接翻译,更加显得原汁原味一些吧。
3、所以,我认为剽窃没有效率,是拿剽窃跟翻译比较,楼上似乎是把“无剽窃便无知识”与“有剽窃时有一定知识”比较。分歧便在此处。而且,作品的性质也很重要,通常教材的标准最松,著作的标准应该最严。
4、如果我没有错误理解楼上的话的话,那么我的观点很简单:如果翻译是可行的,那么剽窃便没有效率;除非翻译成本太高,此时剽窃有一定效率;不管翻译是否可行,剽窃最多可以达到次优,不会是最优。这样说,不知说清楚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