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成本愈低的制度,愈是没有修改的弹性”
张五常在博客《国家60周年有感》中部分写道:以道德伦理治国的一个大麻烦,最头痛的,是没有弹性,修改不易。今天我们知道,法律是可以修改的,但道德伦理修改极难,事生于世而备适于事,经济的需要转变了,但管治的制度改不了,可以带来灾难。四十年前在芝加哥我与戴维德(Aaron Director)研讨过,得到的结论,是管治成本愈低的制度,愈是没有修改的弹性。我们当时比较的是英国的普通法与欧洲的大陆法,认为普通法的施行成本较高,但比大陆法容易修改。再相比,要放弃道德伦理的准则而以司法制度代之,更是难上加难。
觉得很有道理,麻烦各位制度经济学牛人发表一下高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