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贸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是由教育部审核、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四条 学院校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448号(邮编430074)。国家标准代码为12369。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拨、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经与考生确认后按照各省划定的录取资格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报考专业可以适当调剂。
第八条 学院招生无男女性别限制,外语语种为英语,不进行口试,学院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专业学制均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工贸职业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文凭。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设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符合条件者可以享受助学金、生活补贴等;贫困学生可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均按物价部门的批准标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武汉工贸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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