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zhangfulin:有一个问题必须解决,就是要让拾到者有动机交公,必须得到公家或机构的奖励,而失主取走失物可能并不给于机构回报,所以这里的成本一部分由机构承担。机构承担这笔成本的激励何在?机构不隐瞒失物的激励又何在?
to dingding2005:是的,道德与法律纠缠在一起,使问题更加复杂,这是经济学“越界”分析问题的麻烦所在,所以我通常不敢越雷池半步。我在18楼的发言有这样一个意思,就是在面临道德难题时,是否存在对道德进行判别的经济原则?当然,我承认原初的出发点是最基本的道德,但是延伸的其他道德(具体的)的判别可能涉及经济效率原则。好比给定了什么是暴力、犯罪,接下来对于犯罪的量刑、惩罚,就是一个隐含地牵涉了经济效率原则的过程。在道德不断展开的过程中,我认为经济原则在隐含地发挥其作用,而且道德越是具体化,经济原则牵涉就越多,当事人之间的道德共识就越少。所以,从这个角度讲,道德和效率是互补而又替代的。
不知我的判断是否正确,我感觉自己越来越处于相关知识的边缘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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