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zhangfulin:据说现在“物权法”草案已经考虑了关于悬赏的条款,即确认悬赏有效。
对悬赏广告,我国法律早就是承认的,只不过对于它的性质是有争论的(即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但这基本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悬赏广告,那么在法律上将司机得到的物品属于不当得利,司机有义务返还财产给失主,失主并没有义务支付一笔报酬给司机。民法典草案对此给予了比较详细规定。在考特和尤伦的《法和经济学》上也分析了此问题,我比较同意他们的分析。可以规定一个比较确定的比例来奖励归还物品的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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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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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法经济学]捡到东西应该物归原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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