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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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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国标代码:13762)

  地   址: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高职

  学校概况: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坐落在福建省会福州,位于长乐新区。2013年学校面向福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18个省市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

  学校目前开设:

  一、本科专业(学制四年):英语、日语、翻译、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市场营销、财务管理、金融工程、审计学、动画、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等十四个专业;

  二、闽台合作项目本科专业(学制四年):财务管理(财务与金融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海空物流与行销方向)、动画三个专业;

  三、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商务英语、应用日语、应用法语、国际商务、会计电算化、文秘(社区服务与管理方向)等六个专业。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指导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录取原则;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招生指导委员会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    取

  第六条 2013我校计划内统招招生本科计划3780人,专科计划395人。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按国家高考招生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分数线,择优录取(考生志愿、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以内。

  第九条  普通本科二批福建省实行“平行志愿”填报,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平行志愿”一轮投档、征求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时,最多可享受线下20分以内逐分按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投档;外省填报我校考生按生源地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条  高职高专批福建省实行“平行志愿”填报,按专业投档录取,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平行志愿”一轮投档、征求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时,最多可享受线下80分以内逐分按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投档;外省填报我校考生按生源地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艺术类本科批B类福建省实行“平行志愿”填报,专业成绩以福建省统考成绩为准,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征求志愿、服从志愿仍然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文考成绩可在线下20分以内,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求志愿;外省填报我校的艺术类考生按生源地艺术类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四条  我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本、专科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 “爱心助学,扶贫帮困”爱心基金,扶助贫困学生。

  第五章  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八条  学费:本科一学年14500~16500元、专科一学年8000元。(具体按各专业标准收费、收费以物委批准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住宿费:一学年1400元(住4人/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医疗与意外保险制,购买医疗与意外保险(参考价,每生40元)。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退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享受国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相应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校区地址: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560666 83596666 83560939

  联系人:李老师(13306906281)何老师(18065069033)

  传真:0591-83560777          邮编:350202

  网址:http://www.fzfu.com/zs    E-mail: 83560666@163.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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