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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所提问题中房屋租赁收入,在统计中,房屋是作为生产性资产处理的;如果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将资产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被认为是所有者向承租方提供了营业租赁服务,作为生产活动核算。资产所有者收取的租金作为服务产出,承租方支付的租金作为中间消耗。这样的话,在统计中,他只算了一次,所以事实上它是计入了啊。
而问题是,如果房屋是被作为生活用,不从事生产的话,资产所有者所得的租金固然是服务收入,计入GDP;而承租方的支出作为中间消耗;这样最终也是正确的计入了GDP。但是,这种作为生活用的服务,是生活性的服务,不是以生产为目的的生产性的服务,应该作为最终产品形式计入GDP。可是在处理上,却全部做生产型资产来处理。
我觉得,这在统计上无可厚非,它是已经计入了GDP,并且是完整的。主要是,房屋的用途实在无法具体区分,生产用还是生活用?但是用作为生产性资产的处理方法,GDP里是可以良好把它反映了。事实上,统计中很多地方也是难以清晰区分,用了很多这种的方法。主要是,在我们的而生产生活中,房子是劳动的反映,出租用的也是钱买的。我们总要正确的反映我们的经济活动哦
补充一下,我们自己的住房也是计入GDP的,是“自有住房服务”,看做是我们自己建房子,自己租给自己,这都是为了好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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