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usi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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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们应推进慈善制度的政策效果评价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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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si126 发表于 2009-10-30 09:55:05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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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牛根生到曹德旺再到陈发树,股票财产捐赠公益事业一直备受关注。为何陈发树们成事如此之难?各种观点争论和案例背后折射的焦点之一是制度缺漏。从媒体报道可知,自牛根生“裸捐”至今已经历时4年,有关部门有调研却仍无相关制度诞生。
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备的,法律始终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升级。《基金会管理条例》生效已经5年了,由于习惯了按细则和文件办事的允许性规则特点,没有了法律和条例的实施细则,陈发树们要捐股票自然是有不少困难。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能否创新是否应取决于立法者和监管者的创新?
股票是有价证券,自然属于财产范畴,完全属于法律范围内可以被接受的捐赠财产。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200万元原始基金即可发起设立,也只有原始基金部分,法律要求必须以货币方式捐赠。陈发树作为新华都基金会的发起人,用1亿元现金发起设立了新华都基金,陈发树在新华都慈善基金会合法成立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向基金会捐赠83亿元市值的股票而非货币符合法律规定。从新华都基金会网站的公开信息可知,该83亿是股票捐赠而非该部分股票的孳息捐赠。以什么方式捐赠、捐赠什么财产,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核心是捐赠是否到位了,到位后是否用在承诺的慈善事业上了。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股票如何计价?市场经济环境下,除了货币之外,用其他财产捐赠都有这个问题,但是,如何计价是否应当妨碍捐赠呢?陈发树也可以捐赠股票数量,也可以按市值方式折算捐赠,有关部门也可以明确财产捐赠是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还是按照其他方式计算。一如有人提出,可以变现后以货币捐赠,第一,这违背了捐赠人自主决定用财产捐赠,第二,增加了交易成本,根本没有必要,第三,基金会为了可持续发展,也可以投资基金会认为有保值、增值价值的资产。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的财产有保值、增值需求,这种资产管理是决定慈善基金会能否可持续实现捐赠人愿望的重要基础,也是相关法律制度的本意。如果基金会接受财产捐赠后,在不违背捐赠人愿望的情况,认为受赠财产没有持续持有的价值,基金会可以自主决定转让变现,如果是股票资产只需要遵守上市公司的有关监管规定即可。
陈发树们创新性地捐赠股票而非货币,我们有什么理由拒绝呢?仅仅因为时至今日没有制定出实施细则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加强政策效果评价”,这是高规格公开发布文件中首次将“加强政策效果评价”纳入,窃以为此应推至所有制度中,而且,应要求有关机构在职责内,定时定期对制度进行效果评价,并法定升级条件、程序和期限,特别是要对漏洞、偏差、错误引发的无效果、效果不彰,甚至妨碍社会构建的立规行为问责。
至于股票捐赠可能导致的股票交易操作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等监管问题,笔者以为解决起来并不困难。牛根生先捐股票孳息,后捐股票,捐股票和收益,不捐表决权的创新,还能有更多种模式可以尝试。陈发树捐股票和收益,并且没有保留表决权,也不涉及实际控制权,不仅符合法律更没有法律障碍,如果存在操作上的障碍,也属于操作规则与法律不相吻合导致的,那么就调整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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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策效果 陈发树 慈善基金会 实际控制人 创新型国家 制度 评价 效果 陈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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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zhuli 发表于 2009-10-30 10:27:46
涉及压力阶层利益的法律哪怕漏洞百出也会马上出台,那些与利益无关痛痒甚至背道而驰的制度,自然是研究研究再研究了!
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藤椅
gonnabeing 发表于 2009-10-30 13:10:07
制度之恶疾非一日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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