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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知识库(有奖征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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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hwl 发表于 2009-11-4 21:08:01
创业板风险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话许多投资者耳熟能详。但在此,仍然有必要重申这句警言。因为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市场的股价波动更大,投资风险也更高,投资者不可不察。
  系统风险
  股市风险常被分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其中系统风险主要指与整个市场相关的风险,也可称为大盘风险,当市场中绝大部分股票都下跌时,就是系统性风险爆发。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最大的区别在于,由于系统风险涉及绝大部分股票,投资者无法通过分散投资进行规避。
  典型的系统风险如2000 年的纳斯达克市场,在投资者对网络股、高科技股的狂热追捧下,市场已在此前三年上涨了300%,整体市盈率飙升,市场聚集了大量获利盘,系统性风险一触即发。2000 年3 月10 日,大盘终于跳水,在此后二年多时间中,下跌了77%。在此期间,市场中几乎所有股票全部大跌,80%的股票跌幅超过了80%。
  从全球经验看,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的波动性明显更强,系统性风险更大。对比标准普尔500 指数(主要成份股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与纳斯达克综合指数近十几年的走势图(见图3),可以看出,纳指波动性要明显大于标普500。又比如,英国AIM 市场(英国的创业板市场),在2000 年3 月网络股泡沫破灭时,股指也从最高点跳水,至2003 年下跌了81%,而同期英国金融时报100 指数(成份股为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只下跌了47%。
  更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由于创业板市场更严格的退市制度,在大盘下跌过程中,已经淘汰了大量无法满足上市条件的公司,如若不然,纳斯达克与AIM的跌幅会更深。
  创业板市场波动如此剧烈,主要原因在于,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所处行业特殊,经营模式创新等特点,这就使市场对这些公司的估值缺乏较为可靠的标准,投资者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容易交替出现极度乐观与极度悲观的判断,进而导致大盘整体振幅加大。
  叠加效应
  非系统风险主要指个股或部分股票下跌所带来的风险。这类风险又可以分为两种:基本面风险与炒作风险。前者是指公司基本面发生突变,导致股价下跌;后者是指上市公司股价被炒作虚高导致的下跌风险。基本面风险与炒作风险是投资者经常遇到的风险类型。
  当然,系统与非系统风险很多时候并非单独存在,而是相互叠加相互影响产生共振。比如说,2000 年网络泡沫破裂前夕,纳斯达克市场中,既蕴含着大盘的系统性风险,也包括了个股业绩突然"变脸"的基本面风险,也有投资者对个股疯狂炒作的风险。当这些风险一起发作时,破坏力惊人。
  在叠加效应的作用下,创业板公司的振幅很可能会非常大,超出习惯于主板涨跌幅度的投资者的经验范围。
  高成长泡沫
  证券市场中,不少投资者容易产生一种误解,认为炒作绩差股、概念股存在风险,而追捧高成长股、绩优股风险并不高。
  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炒作风险依然不容忽视。以纳斯达克最耀眼的明星股微软为例,该公司在1999年底时,股价涨至58.7美元,每股收益0.71美元,市盈率达到83倍。这家堪称伟大的软件公司,其业绩并没有随着网络泡沫破灭而缩水,时至2008年底,公司每股收益达到1.87美元,业绩较之9 年前,有了大幅提升,但此时,股价也仅仅只有19.1 美元,较最高点下跌了67.5%。
  从中不难看出,即使对于绩优股、成长股的高估,也同样蕴含重大风险。这主要是因为,公司的高成长,只会发生在一段时期内,随着公司规模加大,业绩基数增加,高成长的难度会越来越大,一旦增速下滑,原有对高成长的预期将回落(表现为市盈率下降),导致股价下跌。
  我们以A 公司的业绩、市盈率变化为例,可以清晰地体会出对高成长股票高估的危险性(见图6)。当A 公司业绩在前四年出现加速增长时,市盈率也逐步走高,股价被推至168元的高点,而当第五年业绩增幅回落时,市盈率便大幅跳水,公司股价也下跌了76%。
  概念炒作
  与追捧高成长股相比,盲目跟随概念炒作对投资者伤害更大。毕竟,追捧高成长股尚有公司原有的业绩表现作支撑,而概念炒作往往是空中楼阁。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概念支撑下暴涨的股票,鲜有将概念真正化为利润大增的奇迹,最终的结局,往往是从梦想回归现实。
  例如,2007年11 月20 日,全聚德(002186)上市首日以36.81 元开盘,在随后的20 个交易日,由于受奥运概念的影响,股价最高涨至78.56 元。此后股价一路下跌,三个多月就下跌超过50%,2009 年4 月13 日收盘报28.3 元,比最高点下跌近64%。
  全聚德奥运概念的"逻辑"很简单:奥运会期间,将有众多外宾光临北京,而全聚德作为北京的"标志",将是外宾必到的饭店,全聚德的业绩将会有大幅提升。咋一听,仿佛很有道理,确实是货真价实的奥运概念。但结果究竟怎样呢?从全聚德2008 年的年报数据看,公司全年接待宾客人数仅增长了不到8%,净利润同比增长17.6%,远低于当初的预期。
  再比如,2003 年非典疫情爆发时,一些制药公司借非典疫苗等概念股价大涨,但之后不久,便又纷纷大幅回落。事后看,非典疫苗的开发周期相当漫长,
  截至2008 年,疫苗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距离最终研制成功仍相距甚远。事实上,大多所谓概念只是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空间将迅速扩大的模糊预期,从预期到最终化为现实,中间充满了不确定因素。更何况,还有一些概念本身只是配合庄家操纵市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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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承受生命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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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dayou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11-4 21:08:45
创业板的概念及特点
  GEM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
  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 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当然,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
  各国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来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
  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不会相互影响。而且由于它们内在的联系,反而会促进主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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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yjz 发表于 2009-11-4 21:33:28
创业板用市盈率贴现,成长性就是风险,投资等于造富!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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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豹 发表于 2009-11-4 21:52:04
不错啊
比较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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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yutieren 发表于 2009-11-4 22:13:54
5# 江湖依旧
关于创业版盈利的要求怎么和一楼楼主讲的不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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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black 发表于 2009-11-4 22:14:48
开板当天翻一番的飘过 哈哈
红与黑的帝国

生与死的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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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532352201 发表于 2009-11-5 01:29:12
哈哈,好文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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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的翅膀好长 发表于 2009-11-5 11:02:04
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防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股票临时停牌至或跨越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二、本所可视盘中交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本所将严密监控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对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等异常交易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账户,本所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措施。

采取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本所在当日收市后向相关托管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尽快将《限制交易通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四、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积极配合本所的自律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告知、警示、制止异常交易,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尽责配合的会员,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等措施。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79
chendayou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11-5 12:53:58
创业板设立目的
  (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80
chendayou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11-5 12:55:10
[编辑本段]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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