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林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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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从答曹新先生的“按劳分配”到我的“价值波动”与“价值规(矩)阵”原理的提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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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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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7-11-25 10:48:19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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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在于建立一种以劳动者为中心的社会生产方式,让资本变为劳动者的奴隶,而不是让劳动者变成资本的奴隶。从一种强制的社会劳动制度到一种自由劳动制度。私有制必然产生对劳动者的制度性强制劳动,公有制必然促使劳动着的自由劳动。比如土地家庭承包,土地给你了,你不劳动,饿死是自己的恶果,不是制度的恶果。如果想欣欣向荣,必须更加努力劳动。如果私有制呢,不劳动必然饿死,劳动只能维持生活,致富与劳动无关。私有制是一种强制性劳动制度,促进了社会发展,也造就了制度之恶。毫不客气的说,人类文明的进化是建立在劳动人民的累累白骨上的。饿死的劳动人民多还是暴乱死的富人多?结果显而易见。或许我们可以冷漠的说优胜劣汰,但是劳动者与统治者有着同样的自然竞争环境、社会制度环境么?制度可以为善但更多时候也在为恶。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回复曹新
按劳分配在于建立一种以劳动者为中心的社会生产方式,让资本变为劳动者的奴隶,而不是让劳动者变成资本的奴 ...
赞同,我也是这样想。用马克思的思路推演其公式就是:劳动力价值v'+剩余价值m=劳动价值或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我用符号“L”表示),但必须从现实中正视剩余价值m有:m>0,m=0,m<0三种,这是“价值波动原理”,资本家、投资者、一般雇佣工人都可以看作劳动者,只是拥有的劳动力之外的生产资料由于制度以及个体之间不道德的行为才是资本分配或交换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不正的根源,而m的正负同作为人的三者必须共同分担(配)或交换时考虑搏弈均衡,这样,即体现分配的公平性也体现交换的搏弈均衡,这样公平与效率就都实现了。在m>0,Ⅴ'<劳动价格v<L时,属于合理,在m=0时,v'=v=L也合理但比较难,而m<0时,双方不合作交换或即成的结果共同承担亏损,之后可能分道扬镳,生产力系统解散各自另寻合作对象。而这个合作前后的双方行为要自由,让个体在社会市场比较选择中自由发生替代性与竟争性。这是从社会搏弈论的角度,也就是说双方是否合作要有考虑甲v'与乙v'和甲L与乙L的比较替代性或竞争性的衡量,如果,在未合作之前则多方双方选择与被选择:
            A1←>A2←>A3……An
B1  
^

B2
  ^

B3
  ^

Bn
(用手机不好搞)
A1、A2、A3……An或B1、B2、B3……Bn之间互为竞争关系,A1、A2、A3……An相对于B序列B1、B2、B3……Bn或B1、B2、B3……Bn相对于对列的A序列A1、A2、A3……An之间互为替代关系。


我以前写过一个贴子就是列出规(矩)阵(这是价值矩阵原理,我那贴遗失了,准备完善下再发出来),使选择与被选择从不确定到确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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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曹新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7-11-29 20:30:5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们知道社会生产是存在设备损耗的的,比如生产劳动中的电费、设备折旧、,所以商品有生产成本。工资是什么呢?工资其实也是劳动力价值损耗费用,是劳动力的折旧费用。剩余价值大于零、等于零、小于零,是因为社会劳动可能有有效劳动(有效盈余社会劳动)、等效劳动(只能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劳动),无效劳动(比如我们希望给自己劳动但是获得产品小于自身劳动)。但是对于你的"推演其公式就是:劳动力价值v'+剩余价值m=劳动价值或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我不能理解也不能轻易认同。个人给个人劳动,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会出现剩余价值波动,但是风险比较小,风险也是个人承担。但是个人参与社会化生产劳动,劳动风险必然是组织者承担,这也是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投资者作为企业劳动生产的组织者追求的不是负投资或者等于零的投资,投资的目的是盈利性,投资过程中的社会劳动生产具有社会性必然承担组织者的权利与义务。而其中的制度性剥削则是权利的扩大与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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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曹新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7-11-29 20:39: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社会生产劳动参与的双方是投资者与劳动者,增加第三者没有意义。管理者是劳动者,也可以是投资者直接参与,但是管理者没有分类的特殊性,不能划分在投资者与劳动者之外。管理者获得股权激励是投资者认同、决定的,不是劳动者普遍的待遇。管理者如果没有投资,就只是一个特殊的劳动者,在分类划分上不具有特殊性以及划分标准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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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30 00:04: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按劳分配在于建立一种以劳动者为中心的社会生产方式,让资本变为劳动者的奴隶,而不是让劳动者变成资本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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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30 00:05: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用手机不好搞)
大哥可以做成图片,把矩阵、图表等等做成图片,再把图片发上来,就能保持图形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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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林汉扬 发表于 2017-11-30 15:59:46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曹新 发表于 2017-11-29 20:30
我们知道社会生产是存在设备损耗的的,比如生产劳动中的电费、设备折旧、,所以商品有生产成本。工资是什么 ...
下面是我五年前的贴
摘要: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是指耗费劳动力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社会贡献价值,其实,也是个别劳动生产力价值,我用“L”(L=v+m,m有三种状态,m>0,m=0,m<0)表示,我五年前写的这个贴中是把资本家付出的预付资本(C=c+v)中的v看作劳动力价值,现在看来实际v只是资本家雇佣工人时预付的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而v与劳动力价值v'(最近为了与v区分提出的),所以,这是三个不同概念,有①L>v,②L=v,③L>v之分,①有利润,③亏损,②持平,这是相对于资本家与劳动力交换中价值与价格的波动。而相对于劳动者则以v-v'>0,或v-v'=0,还是v-v'<0中,以①为目标,这就是说L>v∩v>v',就是说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交换最佳区域。这个发现是我的首创。

“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的提出
楼主  林汉扬 2012-01-14 2389 11
这是我在看资本论的第四章《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第五章《工资》的总结出来的想法

“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的提出
        
关于“劳动力”方面的描述马克思说:“劳动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是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运用到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但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劳动者是自由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劳动者与货币所有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把它作为商品出卖;第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从这段话中看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的概念定义上半段:“劳动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是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运用到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并没有问题,但后面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就问题大大,因为,马克思既然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中,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被拥有货币所有者的资本家所剥削着,处于弱势地位,怎么会认为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是自由人,与作为劳动力商品买者的货币所有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并且劳动者还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可以把它作为商品出卖呢?另外,马克思所说的第二个条件: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这在现实之中也并不都全是如此,有的劳动者不是因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才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的,他可能也是一个拥有货币的所有者,也可以去雇佣其他劳动者或者工人从事一种自己喜欢的行业把它当作为一种工作,但是最后他之所以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把自己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卖给其他货币所有者,难道是他喜欢被其他拥有货币所有者的所谓资本家所剥削着而处于弱势地位吗?
当然不是,而是因为他预期自己如果去雇佣其他劳动者或者工人,从事一种虽然自己喜欢的行业,第一、得到的财富可能更加少,比如,自己的生产资料、设备等等没有其他拥有货币所有者的高;第二、风险成本可能更加大,比如,对于行业市场的认识程度和管理经验等等风险控制,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效益,整体来说就是可能效率更加低。但这时如果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拥有生产资料、设备等等的货币所有者,给他工作,由于他们有更加高端的生产资料、设备,可以产生更加高的效率,尽管在生产的企业的利润效益和财富分配之中会有点吃亏而处于弱势地位,被这个拥有更加高端的生产资料、设备的货币所有者的资本家所剥削着,但却可能避免了因为自己经营不善自己的企业所产生风险成本,而且一开始脚踏实地先从头学习别人的技术和历练自己的经验,这些都是为自己以后成为一个成功的管理者,创造更多财富和剩余价值的行业的佼佼者打好基础而做的准备。
由于在现实中,“劳动者是自由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劳动者与货币所有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把它作为商品出卖”,所以,绝大多数人都不大可能是一个像马克思的资本论所描述的那样,是因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可见,一个人让自己劳动力成为商品有时候是为了使自己避免更大的风险成本和创造更高的利润效益,这仅仅是一种生活的人生策略而已,更重要的是蕴含着一种人生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实现!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这个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个是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本身角度来分析,接着马克思又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物质使用价值角度来分析:“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并且,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变化而变化。劳动力的价值包括:①劳动者本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②为使劳动力得以延续,劳动力的价值还包括劳动者养育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③为适应生产的需要,劳动者必须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产生的训练和教育费用。简单的讲,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 这就是说,劳动力的价值本质上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的价值决定。马克思的这个分析本身并没有问题,但问题是由于社会之中每一个人的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养育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训练和教育费用等等是千差万别而不一样的,这就产生了千差万别而不一样的劳动力价值,其实,劳动力的价值说透了就是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成本耗费,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高,并不能说其一定就能够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高的价值;同理,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低,也并不能说其一定就能够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低的价值;相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高,可能会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低的价值;同理,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低,也可能会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高的价值。
我们如果只是孤立地把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价值,作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成本耗费来分析,并没有意义。我们同时要研究的还有劳动者在使用其自身劳动力(劳动过程)之中有没有让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得到发挥,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之中表现出的使用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劳动力使用价值,劳动力使用价值是人的劳动能力的使用和发挥所产生的功用,它与存在于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作为潜在使用价值的劳动力不同,它是人运用到体力和智力综合产生的某种使用价值或者功用,它具有大小和对象性,这种对象性表现为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相对性,一般来说,当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之后其使用价值的对象性是作为劳动力商品买者的货币所有者。
马克思说“作为商品,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表现在,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能够创造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比它自身更大的价值。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正是看中了它的这种特殊使用价值,并通过对它的支配来生产剩余价值”
马克思好像看到了“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能够创造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比它自身更大的价值”,但是,他没有给这个比劳动力价值自身更大的价值给予定义,在这里我们可以勉强称之为“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重复论述之中,只是单方面谈到这个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如何被购买它的使用者(即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哪里好像失去人身自由那样被动使用,从而产生比劳动力价值本身更加大的价值,马克思说“在流通中,劳动者和资本家分别以劳动力的卖者和买者身份发生关系。从表面上看,这种关系好像是自由、平等的,但当买卖双方一离开这个流通领域或者商品交换领域,这种自由、平等的虚伪性就暴露无遗。劳动力的买者摇身一变,成了资本论,晏首前行。劳动力的卖者则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前者笑容满面,雄心勃勃;后者战战克克,畏缩不前,就像在市场上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来鞣”。我们不可否认在历史上某个时期或者现代社会之中某个企业之中其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被拥有货币所有者的资本家所剥削着,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的劳动者,被拥有货币所有者的资本家所剥削和弱势地位的表现为,劳动者没有得到创造的比劳动力自身更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而是得到资本家给予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作为工资报酬,因此,创造的比劳动力自身更大的价值减去劳动力价值所剩余部分的价值被资本家完全占有了。
但是,问题是马克思有没有想过劳动者创造的 “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并不是永远都比劳动力价值大,个人之间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与自身的劳动力价值比也存在着差异,有几种情况:①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②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而③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这种状态是具有主动积极性状态的劳动者所希望的;当拥有货币的资本家把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注意: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好像并没有详细区分劳动力的价值究竟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力的价值还是个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因为个人的劳动力的需求是难以穷尽满足的一种状态,有一些人喝粥住草坪房简简单单也能够过日子,这些人所需要的劳动力的再生与恢复延续不必需要太多的生活资料;可是有的人大鱼大肉、住洋楼别墅、开洋车也未见得满足!因此,我们只能从某个社会的平均状态来考察,即求助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力价值”,我认为马克思的应该以这个“‘平均必要’的劳动力价值”概念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如果代表资本家的经济学家们能够发现工人1个工作日的‘平均必要’的劳动力价值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暂时不会有太多变化的相对稳定状态,而通过延长当天的绝对工作时间和加强工人工作强度的管理和提高社会生产力而以劳动力价值作为工资不变的情况下,从而来提高工人的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产生更多的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占有。

但是,问题是马克思有没有想过劳动者创造的 “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并不是永远都比劳动力价值大,个人之间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与自身的劳动力价值比也存在着差异,有几种情况:①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②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③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而③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这种状态是具有主动积极性状态的劳动者所希望的;当拥有货币的资本家把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注意: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好像并没有详细区分劳动力的价值究竟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力的价值还是个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因为个人的劳动力的需求是难以穷尽满足的一种状态,有一些人喝粥住草坪房简简单单也能够过日子,这些人所需要的劳动力的再生与恢复延续不必需要太多的生活资料;可是有的人大鱼大肉、住洋楼别墅、开洋车也未见得满足!因此,我们只能从某个社会的平均状态来考察,即求助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力价值”,我认为马克思的应该以这个“‘平均必要’的劳动力价值”概念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如果代表资本家的经济学家们能够发现工人1个工作日的‘平均必要’的劳动力价值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暂时不会有太多变化的相对稳定状态,而通过延长当天的绝对工作时间和加强工人工作强度的管理和提高社会生产力而以劳动力价值作为工资不变的情况下,从而来提高工人的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产生更多的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占有。
但同时,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难道,被资本家雇佣的工人都是愚蠢的吗?难道他们就没有发现,原来自己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创造的价值可以比资本家作为工资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或者必要价格更加大,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重新与资本家讨价还价要签定的一份按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来作为工资依据的合同?如果“劳动者是自由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劳动者与货币所有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把它作为商品出卖”那么,劳动力既然作为一种商品出卖,其拥有者作为它所有者就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想要把它出卖给谁就给谁?有的雇佣工人的资本家给的工资比原来的高,他就会选择高的,这不正是人往高处走嘛,劳动力买卖的自由化即人力资源的自由流通其实有利于社会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提高社会必要生产力,劳动力的拥有者们在追求高工资回报这个“得”的同时,是不是也要考虑他们给雇佣他们的买家付出相应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呢?
从劳动力作为商品对于企业和社会的角度来说,②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这种现象长久下去企业肯定将会亏损倒闭,被社会同行淘汰;导致状态②的原因也有很多,雇佣工人懒惰怠工、企业领导人经营管理不善、生产设备落后、市场信息滞后等等都可能成为原因;当①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这种现象长久下去企业肯定将会存在利润或者剩余价值,在社会同行中优胜出,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
从劳动力作为商品对于个人的角度来说,②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这种现象长久下去虽然使企业亏损倒闭,被社会同行淘汰,但有些时候对于一些人而言,在整个社会大行情不好时,还没有倒闭被社会同行淘汰的企业恰恰是一个个人规避风险的好去处,比如,现阶段大陆的一些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要靠国家补贴、拿纳税人的钱度日的国有企业,没有真正为企业创造效益和利润,成为一些不务正业、贪污腐败分子的避难所和乐园;

当①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这种现象长久下去虽然个人给企业带来利润或者剩余价值,在个人企业同行评估中优胜出,从而达到实现同行的尊重或者榜样作用,但也有人并不在乎这些而是追求他认为实实在在的,与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相等价的工资报酬,他正因为发现自己的工资报酬与他给企业创造比劳动力价值大很多倍的价值而怦怦不已,他正在打算如果领导或者雇佣他的资本家,如果再不提高他的工资的话,就要辞职不干到另一家同行那里,给自己预期能够产生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寻找等价的工资待遇。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什么?我并没有否定社会之中的分配不公平以及马克思认为的剥削现象的存在,相反,我在承认这种现象的前提下提出要以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为工资,而不是马克思《资本论》所说的以劳动力的价值为工资的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劳动力商品围绕遵循社会价值规律的轨道前进来实现,从而达到社会效率与分配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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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7-11-30 16:03:40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曹新 发表于 2017-11-29 20:30
我们知道社会生产是存在设备损耗的的,比如生产劳动中的电费、设备折旧、,所以商品有生产成本。工资是什么 ...
下面是我五年前的贴
摘要: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是指耗费劳动力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社会贡献价值,它是以劳动力的使用时其具体的劳动能力或给社会带来多少有用性或满足社会需求的具体劳动者体力脑力产生的使用价值量,通过社会同类水平的平均折算得出的社会价值量[公式L=(个别劳动生产力f/F社会生均生产力)xv'(平均劳动力价值)=],其实,也是个别劳动生产力价值,我用“L”(L=v+m,m有三种状态,m>0,m=0,m<0)表示,我五年前写的这个贴中是把资本家付出的预付资本(C=c+v)中的v看作劳动力价值,现在看来实际v只是资本家雇佣工人时预付的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而v与劳动力价值v'(最近为了与v区分提出的),所以,这是三个不同概念,有①L>v,②L=v,③L>v之分,①有利润,③亏损,②持平,这是相对于资本家与劳动力交换中价值与价格的波动。而相对于劳动者则以v-v'>0,或v-v'=0,还是v-v'<0中,以①为目标,这就是说L>v∩v>v',就是说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交换最佳区域。这个发现是我的首创。

“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的提出
楼主  林汉扬 2012-01-14 2389 11
这是我在看资本论的第四章《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第五章《工资》的总结出来的想法

“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的提出
        
关于“劳动力”方面的描述马克思说:“劳动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是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运用到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但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劳动者是自由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劳动者与货币所有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把它作为商品出卖;第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从这段话中看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的概念定义上半段:“劳动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是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运用到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并没有问题,但后面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就问题大大,因为,马克思既然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中,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被拥有货币所有者的资本家所剥削着,处于弱势地位,怎么会认为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是自由人,与作为劳动力商品买者的货币所有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并且劳动者还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可以把它作为商品出卖呢?另外,马克思所说的第二个条件: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这在现实之中也并不都全是如此,有的劳动者不是因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才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的,他可能也是一个拥有货币的所有者,也可以去雇佣其他劳动者或者工人从事一种自己喜欢的行业把它当作为一种工作,但是最后他之所以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把自己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卖给其他货币所有者,难道是他喜欢被其他拥有货币所有者的所谓资本家所剥削着而处于弱势地位吗?
当然不是,而是因为他预期自己如果去雇佣其他劳动者或者工人,从事一种虽然自己喜欢的行业,第一、得到的财富可能更加少,比如,自己的生产资料、设备等等没有其他拥有货币所有者的高;第二、风险成本可能更加大,比如,对于行业市场的认识程度和管理经验等等风险控制,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效益,整体来说就是可能效率更加低。但这时如果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拥有生产资料、设备等等的货币所有者,给他工作,由于他们有更加高端的生产资料、设备,可以产生更加高的效率,尽管在生产的企业的利润效益和财富分配之中会有点吃亏而处于弱势地位,被这个拥有更加高端的生产资料、设备的货币所有者的资本家所剥削着,但却可能避免了因为自己经营不善自己的企业所产生风险成本,而且一开始脚踏实地先从头学习别人的技术和历练自己的经验,这些都是为自己以后成为一个成功的管理者,创造更多财富和剩余价值的行业的佼佼者打好基础而做的准备。
由于在现实中,“劳动者是自由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劳动者与货币所有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把它作为商品出卖”,所以,绝大多数人都不大可能是一个像马克思的资本论所描述的那样,是因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可见,一个人让自己劳动力成为商品有时候是为了使自己避免更大的风险成本和创造更高的利润效益,这仅仅是一种生活的人生策略而已,更重要的是蕴含着一种人生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实现!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这个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个是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本身角度来分析,接着马克思又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物质使用价值角度来分析:“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并且,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变化而变化。劳动力的价值包括:①劳动者本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②为使劳动力得以延续,劳动力的价值还包括劳动者养育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③为适应生产的需要,劳动者必须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产生的训练和教育费用。简单的讲,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 这就是说,劳动力的价值本质上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的价值决定。马克思的这个分析本身并没有问题,但问题是由于社会之中每一个人的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养育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训练和教育费用等等是千差万别而不一样的,这就产生了千差万别而不一样的劳动力价值,其实,劳动力的价值说透了就是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成本耗费,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高,并不能说其一定就能够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高的价值;同理,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低,也并不能说其一定就能够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低的价值;相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高,可能会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低的价值;同理,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低,也可能会创造出比这种生活成本耗费或者劳动力的价值更加高的价值。
我们如果只是孤立地把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价值,作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成本耗费来分析,并没有意义。我们同时要研究的还有劳动者在使用其自身劳动力(劳动过程)之中有没有让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得到发挥,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之中表现出的使用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劳动力使用价值,劳动力使用价值是人的劳动能力的使用和发挥所产生的功用,它与存在于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作为潜在使用价值的劳动力不同,它是人运用到体力和智力综合产生的某种使用价值或者功用,它具有大小和对象性,这种对象性表现为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相对性,一般来说,当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之后其使用价值的对象性是作为劳动力商品买者的货币所有者。
马克思说“作为商品,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表现在,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能够创造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比它自身更大的价值。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正是看中了它的这种特殊使用价值,并通过对它的支配来生产剩余价值”
马克思好像看到了“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能够创造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比它自身更大的价值”,但是,他没有给这个比劳动力价值自身更大的价值给予定义,在这里我们可以勉强称之为“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重复论述之中,只是单方面谈到这个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如何被购买它的使用者(即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哪里好像失去人身自由那样被动使用,从而产生比劳动力价值本身更加大的价值,马克思说“在流通中,劳动者和资本家分别以劳动力的卖者和买者身份发生关系。从表面上看,这种关系好像是自由、平等的,但当买卖双方一离开这个流通领域或者商品交换领域,这种自由、平等的虚伪性就暴露无遗。劳动力的买者摇身一变,成了资本论,晏首前行。劳动力的卖者则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前者笑容满面,雄心勃勃;后者战战克克,畏缩不前,就像在市场上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来鞣”。我们不可否认在历史上某个时期或者现代社会之中某个企业之中其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被拥有货币所有者的资本家所剥削着,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的劳动者,被拥有货币所有者的资本家所剥削和弱势地位的表现为,劳动者没有得到创造的比劳动力自身更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而是得到资本家给予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作为工资报酬,因此,创造的比劳动力自身更大的价值减去劳动力价值所剩余部分的价值被资本家完全占有了。
但是,问题是马克思有没有想过劳动者创造的 “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并不是永远都比劳动力价值大,个人之间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与自身的劳动力价值比也存在着差异,有几种情况:①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②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而③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这种状态是具有主动积极性状态的劳动者所希望的;当拥有货币的资本家把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注意: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好像并没有详细区分劳动力的价值究竟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力的价值还是个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因为个人的劳动力的需求是难以穷尽满足的一种状态,有一些人喝粥住草坪房简简单单也能够过日子,这些人所需要的劳动力的再生与恢复延续不必需要太多的生活资料;可是有的人大鱼大肉、住洋楼别墅、开洋车也未见得满足!因此,我们只能从某个社会的平均状态来考察,即求助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力价值”,我认为马克思的应该以这个“‘平均必要’的劳动力价值”概念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如果代表资本家的经济学家们能够发现工人1个工作日的‘平均必要’的劳动力价值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暂时不会有太多变化的相对稳定状态,而通过延长当天的绝对工作时间和加强工人工作强度的管理和提高社会生产力而以劳动力价值作为工资不变的情况下,从而来提高工人的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产生更多的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占有。

但是,问题是马克思有没有想过劳动者创造的 “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并不是永远都比劳动力价值大,个人之间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与自身的劳动力价值比也存在着差异,有几种情况:①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②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③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而③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这种状态是具有主动积极性状态的劳动者所希望的;当拥有货币的资本家把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注意: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好像并没有详细区分劳动力的价值究竟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力的价值还是个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因为个人的劳动力的需求是难以穷尽满足的一种状态,有一些人喝粥住草坪房简简单单也能够过日子,这些人所需要的劳动力的再生与恢复延续不必需要太多的生活资料;可是有的人大鱼大肉、住洋楼别墅、开洋车也未见得满足!因此,我们只能从某个社会的平均状态来考察,即求助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力价值”,我认为马克思的应该以这个“‘平均必要’的劳动力价值”概念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如果代表资本家的经济学家们能够发现工人1个工作日的‘平均必要’的劳动力价值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暂时不会有太多变化的相对稳定状态,而通过延长当天的绝对工作时间和加强工人工作强度的管理和提高社会生产力而以劳动力价值作为工资不变的情况下,从而来提高工人的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大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产生更多的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占有。
但同时,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难道,被资本家雇佣的工人都是愚蠢的吗?难道他们就没有发现,原来自己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创造的价值可以比资本家作为工资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或者必要价格更加大,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重新与资本家讨价还价要签定的一份按照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来作为工资依据的合同?如果“劳动者是自由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劳动者与货币所有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把它作为商品出卖”那么,劳动力既然作为一种商品出卖,其拥有者作为它所有者就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想要把它出卖给谁就给谁?有的雇佣工人的资本家给的工资比原来的高,他就会选择高的,这不正是人往高处走嘛,劳动力买卖的自由化即人力资源的自由流通其实有利于社会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提高社会必要生产力,劳动力的拥有者们在追求高工资回报这个“得”的同时,是不是也要考虑他们给雇佣他们的买家付出相应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呢?
从劳动力作为商品对于企业和社会的角度来说,②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这种现象长久下去企业肯定将会亏损倒闭,被社会同行淘汰;导致状态②的原因也有很多,雇佣工人懒惰怠工、企业领导人经营管理不善、生产设备落后、市场信息滞后等等都可能成为原因;当①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这种现象长久下去企业肯定将会存在利润或者剩余价值,在社会同行中优胜出,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
从劳动力作为商品对于个人的角度来说,②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这种现象长久下去虽然使企业亏损倒闭,被社会同行淘汰,但有些时候对于一些人而言,在整个社会大行情不好时,还没有倒闭被社会同行淘汰的企业恰恰是一个个人规避风险的好去处,比如,现阶段大陆的一些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要靠国家补贴、拿纳税人的钱度日的国有企业,没有真正为企业创造效益和利润,成为一些不务正业、贪污腐败分子的避难所和乐园;

当①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时),这种现象长久下去虽然个人给企业带来利润或者剩余价值,在个人企业同行评估中优胜出,从而达到实现同行的尊重或者榜样作用,但也有人并不在乎这些而是追求他认为实实在在的,与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相等价的工资报酬,他正因为发现自己的工资报酬与他给企业创造比劳动力价值大很多倍的价值而怦怦不已,他正在打算如果领导或者雇佣他的资本家,如果再不提高他的工资的话,就要辞职不干到另一家同行那里,给自己预期能够产生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寻找等价的工资待遇。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什么?我并没有否定社会之中的分配不公平以及马克思认为的剥削现象的存在,相反,我在承认这种现象的前提下提出要以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为工资,而不是马克思《资本论》所说的以劳动力的价值为工资的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劳动力商品围绕遵循社会价值规律的轨道前进来实现,从而达到社会效率与分配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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