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治经济学正处在形成过程中,其体系结构尚未成型和统一,西方学者对它的主要内容的界定也不尽一致。以下是几种代表性的界定:
1.布坎南的界定。
布坎南给新政治经济学下过两个定义。他有时把以他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称作新政治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经济理论”,有时又把新政治经济学界定为以下六个方面:(1)公共选择; (2)产权经济学;(3)法和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4 )规制的政治经济学;(5)新制度经济学;(6)新经济史学。(参见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载《经济学动态》,1992(4)。)
2.莱尔和明特的界定。
迪帕克·莱尔(Deepak Lal)和明特(H·Myint)在他们合作的《贫困、平等和增长的政治经济学》(1996年)一书中把新政治经济学或“新的”政治经济学看作是政治经济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认为新政治经济学的要旨是把经济学原理应用于以前被看作是政治科学所研究的领域,它包括三方面内容:(1)社会选择,这是规范经济学的一部分; (2)公共选择,这是实证经济学的一部分;(3)制度和组织经济学,包括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委托一代理理论。
3.盖保尔的界定。
英国Sheffield大学的安德鲁·盖保尔(Andrew Gamble)是新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在《政治研究》(季刊)1995年9月第3期上发表了题为《新政治经济学》的论文,对新政治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和主流经济学的区别,对新政治经济学产生的原因,对新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内容作了专门而系统的论述。该文认为,新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国际政治经济学、国家理论、比较政府—产业关系、公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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