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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因为工作关系曾在上海嘉定的水乡小镇戬浜住了些时日,没想到此间竟然遇到了不知消失了多少年的“守夜人”——更夫。
不过不是“更夫”而是“更妇”。华灯遍上的时候,一位中年妇女厚厚的围巾遮着半个脸,骑着自行车不紧不慢地走街串巷,车前的筐子里放着一个电喇叭,一边骑一路不断重复地播放着事先录好的当地方言喊话:“各家各户,当心火烛。开窗通风,小心煤气”,大概就算是现代守夜人的锣声了吧。
古代守夜更夫的职责有没有明文的规定也未有考证。这个现代“更妇”的工作有没有明文的规定也不得而知。想必应该是有的,那就猜测一下吧:定时沿所有街道巡视,播放消防提示语;发现不安全隐患即行纠正;发现火灾情况立刻报警……等等云云。
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把政府的职责形象地比喻为“守夜人”,这一比喻得到了众多的经济学家的赞同,基本上可以说是现代经济学对政府职能的共识了。
“守夜人”只是居民生活安全的守护者,而不是居民生活的参与者或者说干预者。他除了提醒居民注意消防安全、恐吓梁上君子并及时报警之外,并不会去干扰干涉居民的生活。这就与几乎是处处存在并日见加强之势的国家干预的政府角色有显著区别了。
古今中外,“守夜人”可以说都是政府的雇员,受雇于政府,领薪在政府,即是有隶属关系的,而不是等同于政府(哪怕是镇政府、村政府)。当然,政府不可能只有雇佣守夜人这么简单的一件事情,居民实际上有除了“守夜”之外的更多的公共性的需求,需要这个被称作是“政府”的公共组织去处理去解决。若把政府比作是“守夜人”,就等于是要免除政府除了“守夜”之外的其它职责。假若真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那等于是把政府“降级”处理了,居民只要凑钱雇个人巡夜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了,就可以实现一些人所期盼的“无政府主义”理想了。
但是现实显然不可行,守夜人不是自雇佣者,有守夜人,就有雇佣和安排守夜人工作的“人”存在,就要有给守夜人发工资的“人”存在,这个雇佣守夜人并为之支付酬劳的“人”就是“政府”。因此,一个职责比“守夜”多得多的政府的存在是完全有必要的,“守夜人”可是管不了那么多的事情。不仅要有政府存在,而且要让其肩负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守夜人”既不会去鼓励居民用火也不会限制居民用火,只是提醒用火者注意安全。也就是说,在“干预”这个角度来说,守夜人是“中立”的,他是N过居民家门而不能入内的。
居民有穷有富,甚至有穷到揭不开锅生不起炉子取暖而蜷缩在一床旧棉絮里过冬的人家。这种穷人不大可能有火烛之灾,纵然使他们在寒冬里饥寒交迫而死,也不能说守夜人与之有何干系,责任怎么算也算不到更夫的头上。
但是政府不同。如果出现这种悲剧,一个民选的政府绝对难辞其咎,绝对是它的不作为与失职。几乎所有的政府,即便是那些反对国家干预鼓吹自由经济秩序的政府,也都在讲“发展经济”,殊不知所谓的发展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正向”的干预措施(其实所有的“干预”都可以被解释为“正向”)。由于经济被“发展”的结果必然是出现两极分化,所以可以说,政府对衣食堪忧的穷人是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的。
“守夜人”发现险情就会报警,这是其职责所在。但是报警之后的事情怎么办?是叫醒发生火情的居民自救?还是呼叫他的邻里协助救火?还是求助于政府领导下的消防警察?抑或是求助于私人设立的消防队?政府的消防警察是应该提供免费的消防服务还是有偿救火?…… 如果把政府等同于守夜人,那么就不会另行存在政府领导下的消防警察组织了,或者说守夜人自己就是兼职消防队了,自己领导自己。由于守夜是一个职业,所以此时守夜人不可能只收取守夜的报酬,而是要收取救火的报酬了,那么就等于要居民接受“有偿救火”的消防服务了。
或许有人会说,让守夜人多兼几份职责不就可以了吗?例如让他顺便去查看一下哪家揭不开锅,哪家没有过冬的柴等等并加以妥善解决。是的,不过,换一个名称,比如“政府”,不是也可以嘛,何必给既有的政府找一个不作为的理由,而只是把这些责任转移到另一个名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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