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刘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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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划时代的突破:人性指的就是人的利人类性——自私论者需要提升认识(4)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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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3 01:26:32
pqk 发表于 2018-5-3 01:20
这不是我搞出来的,人与兽{非人的社会化动物}有本质区别是有学届共识的。
争论仅是依什么为差异标准而已 ...
那是基于以前的传统认识,从现在看来,这一区分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102
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3 01:31:25
pqk 发表于 2018-5-3 01:20
这不是我搞出来的,人与兽{非人的社会化动物}有本质区别是有学届共识的。
争论仅是依什么为差异标准而已 ...
劳动、制造工具、具有理性等等都曾被拿来当作人的标准。但区分这个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103
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3 01:32:58
好了,不早了,今天先休息吧!明天闲时再聊!

104
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3 08:03:47
陈才天 发表于 2018-5-3 03:35
楼主真逗,你这是回到那儿去了?

利人类性=、大于利他性,利人类性=公、且大公无私,是人类最大的公。它 ...
你也真逗,你的理解力到哪儿去了?!

还是停留在利己利他的牢笼里!我哪里提利他性了?!公里面没有私,但却有己,能想明白吗?没有爱国主义,哪来利人类?利人类是指不要当小人或小人国。不要为了自己或自己的国家不择手段而已!能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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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3 14:49:47 来自手机
          看到贴中的讨论感觉诸位都没有把握到“价值相对性”。即个人与社会,人(类)与动物在形式上有同一(相似)性与内容的差异性。刘所说的“利人”其实是指泛指任何人的共性---“类”。“利人”从数学逻辑思维可以归纳为利他、利己以及利己利他。。。等之分,只是人性的一个面,它是相对于“害人”,即损他利己和损已害己。。。等而言!
        世上本没有利(十)与害(一)之分,只因认识者的需要以及能否满足这种需要的价值判断才有了主与客、己与他、人与物、利与害。。。等之区分,才有了所谓利己与利他、利人(包括己与他的同一)与利物和己(十,十)与害他害己与害人与害物(一,一)的相对性以及转化,利与害用国学的阴阳术数的分析就是利(阳)与害(阴)的对立以及统一的问题,孤阴不长,孤阳不生。无极而太极,太极而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没有绝对的利与害,只有相对的可以转化的利与害,而楼主的问题是尽管看到己与人与人之间的的“共利性”即“利人性”,却没有看到“利人性”与害他、害物之间的可以对立统一性以及转化。
          “利人性″本质上是属于国学儒家的“仁义”为核心的观点,体现的是强调“人类社会”内部之间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互惠互利以及可持续性发展,但忽略了“人类社会”内部之间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对立相害,而法家与兵家思想的发展则补充了这个环节,指出作为社会国家系统中以人民为主体的“人”与犯罪、间谍。。。等扰乱社会系统秩序异己分子的“人”部分,进行自由限制和暴力的“专政”和惩罚排拆,甚至是教育、洗脑。。。等等同化来实现社会人民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从而相互补充形成人类社会系统(人)具有奖罚机制的社会价值观以及理论的“人学”。
            而作为自然本体论的道家学派则走得更远,不但指出(己)人与(他)人的利害关系中的“仁”(你所谓的人与人的同一性即“利人”)性,还提出了人(类)与自然的利害关系中的“道”(人与自然的同一)性,从而提出了一个以“三才相盗”为核心的天人理论。经曰:“天生天杀,道之理也。天地,万物之盗。万物,人之盗。人,万物之盗。三盗既宜,三才既安。”但在这里,我换种说法以当代人的数学逻辑思维以①个人和②社会(类)以及③自然环境(物)之间的从属与主导性角度提出三个层次的“利”(正向性的价值)的境界:①以个人本我为对象的自我价值,②以社会(人类或族类)为对象的超我价值,③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而价值可持续更大化发展为对象的“宇我或物我”价值!只顾及利已可会无视利他从而害人(按楼主“人”是由己与泛化的“他(她)”的总和,而只顾“利人”则可能会无视利物(即害物)从而过度耗损物自性变为“物害”!导致环境资源的浪费,防碍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利于对象①,还是利于对象②(即“利人”),或是利于对象③,这就看认识者能否做到多少符合于对象的行了!
      所以,刘所说的所谓“利人论”不是什么“划时代的突破”只是一种前人(包括被我)所说过的而不太系统全面的描述而己,我十多年前至今就有类似的且更全面系统的逻辑化的论证!建议在写下“划时代的突破”之前看下前人(包括我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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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3 14:51:06 来自手机
          看到贴中的讨论感觉诸位都没有把握到“价值相对性”。即个人与社会,人(类)与动物在形式上有同一(相似)性与内容的差异性。刘所说的“利人”其实是指泛指任何人的共性---“类”。“利人”从数学逻辑思维可以归纳为利他、利己以及利己利他。。。等之分,只是人性的一个面,它是相对于“害人”,即损他利己和损已害己。。。等而言!
        世上本没有利(十)与害(一)之分,只因认识者的需要以及能否满足这种需要的价值判断才有了主与客、己与他、人与物、利与害。。。等之区分,才有了所谓利己与利他、利人(包括己与他的同一)与利物和己(十,十)与害他害己与害人与害物(一,一)的相对性以及转化,利与害用国学的阴阳术数的分析就是利(阳)与害(阴)的对立以及统一的问题,孤阴不长,孤阳不生。无极而太极,太极而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没有绝对的利与害,只有相对的可以转化的利与害,而楼主的问题是尽管看到己与人与人之间的的“共利性”即“利人性”,却没有看到“利人性”与害他、害物之间的可以对立统一性以及转化。
          “利人性″本质上是属于国学儒家的“仁义”为核心的观点,体现的是强调“人类社会”内部之间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互惠互利以及可持续性发展,但忽略了“人类社会”内部之间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对立相害,而法家与兵家思想的发展则补充了这个环节,指出作为社会国家系统中以人民为主体的“人”与犯罪、间谍。。。等扰乱社会系统秩序异己分子的“人”部分,进行自由限制和暴力的“专政”和惩罚排拆,甚至是教育、洗脑。。。等等同化来实现社会人民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从而相互补充形成人类社会系统(人)具有奖罚机制的社会价值观以及理论的“人学”。
            而作为自然本体论的道家学派则走得更远,不但指出(己)人与(他)人的利害关系中的“仁”(你所谓的人与人的同一性即“利人”)性,还提出了人(类)与自然的利害关系中的“道”(人与自然的同一)性,从而提出了一个以“三才相盗”为核心的天人理论。经曰:“天生天杀,道之理也。天地,万物之盗。万物,人之盗。人,万物之盗。三盗既宜,三才既安。”但在这里,我换种说法以当代人的数学逻辑思维以①个人和②社会(类)以及③自然环境(物)之间的从属与主导性角度提出三个层次的“利”(正向性的价值)的境界:①以个人本我为对象的自我价值,②以社会(人类或族类)为对象的超我价值,③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而价值可持续更大化发展为对象的“宇我或物我”价值!只顾及利已可会无视利他从而害人(按楼主“人”是由己与泛化的“他(她)”的总和,而只顾“利人”则可能会无视利物(即害物)从而过度耗损物自性变为“物害”!导致环境资源的浪费,防碍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利于对象①,还是利于对象②(即“利人”),或是利于对象③,这就看认识者能否做到多少符合于对象的行了!
      所以,刘所说的所谓“利人论”不是什么“划时代的突破”只是一种前人(包括被我)所说过的而不太系统全面的描述而己,我十多年前至今就有类似的且更全面系统的逻辑化的论证!建议在写下“划时代的突破”之前看下前人(包括我的论证)!

107
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3 16:51:38
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3 14:49
看到贴中的讨论感觉诸位都没有把握到“价值相对性”。即个人与社会,人(类)与动物在形式上有同一 ...
先把自己的脑袋捋清楚了再来发言吧!你要在我以前提出了相关思想,那就请指出来!大家认定一下!

108
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3 17:01:13 来自手机
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3 16:51
先把自己的脑袋捋清楚了再来发言吧!你要在我以前提出了相关思想,那就请指出来!大家认定一下!
你确定自己理解我的论述?如果你认为我没有说清楚可以指出来?

109
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3 17:21:55
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3 17:01
你确定自己理解我的论述?如果你认为我没有说清楚可以指出来?
我去理解它干什么?绕来绕去没有个囫囵话!

110
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3 17:37:47 来自手机
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3 17:21
我去理解它干什么?绕来绕去没有个囫囵话!
没有理解就不要说那种话嘛,这样就不是做学术应有的态度嘛!你要那样说前提不正是可以指正我贴中的逻辑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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