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 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问1: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符合税务总局2018年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问2: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18号公告第四条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相关进项税额在计入该科目时,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经稽核比对相符并且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对于转登记日当期及之前已经发生应税行为,但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在途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取得之后,也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发票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在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问3: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但是,上述出口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并且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4:如何判断转登记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属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 答:最直接的方法是,看看这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是否在转登记日当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如果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不晚于出口企业转登记日当期最后一天的,就属于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这里提到的“当期”,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判断: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为了便于理解,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A企业是以一个月为一个增值税纳税期的出口企业,在2018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A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在2018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则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关出口日期的确定,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也就是说,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其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是2018年5月31日(含)之前的。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是2018年6月1日(含)之后的。 问5:转登记出口企业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或免退税的进项税额? 答:转登记出口企业尚未申报抵扣或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在处理上应符合18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目前的信息系统设置,出口企业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需要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后,才能办理免退税。 问6:转登记出口企业如何准确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转登记出口企业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如果该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或者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都可能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同时,作为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出口退运、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等情形的,也会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上述任何情况需要变动“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出口企业都要据实调整,准确核算。 问7:转登记出口企业结清出口退税款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转登记出口企业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如果转登记出口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还需要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出口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问8:转登记出口企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答:出口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将退(免)税计算方式重新改为免退税或免抵退税。对于上述企业,税务机关将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