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大大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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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第发现了剩余价值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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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及其追随者认为,英国作家威廉·配第〔1623—1687年〕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他把使用价值归结为劳动,通过地租的形式考察了剩余价值,并由此推出利息也是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但是,马克思还认为,配第“把作为交换价值的源泉的劳动和作为自然物质(土地)为前提的使用价值的源泉混为一谈。”[1] 386这将意味着配第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然而,我们通过下面的分析发现,情况绝非如此——这完全是基于一种误解。另外我们还注意到,配第曾经为寻找价值评价诸因素做出了历史性的努力,但这一点却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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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剩余价值 政治经济学 威廉·配第 使用价值 混为一谈 剩余价值 配第

沙发
大大2009 发表于 2009-12-10 10:51:5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所谓剩余价值



配第在《赋税论》中指出地租是扣除生产成本及生产者消费后的产品剩余——人们认为这是配第关于剩余价值来源的表述。配第还认为一种产品比如谷物的货币价值就是人们用与生产谷物相同的时间内所能够生产出来,并出现于同一市场上的金属货币的数量。显而易见,配第把劳动时间与劳动价值联系了起来;但是,配第也仅仅提到了等量的自然劳动时间。对此我们要问:在同样的自然时间过程中,生产白银与生产谷物所消耗的劳动量是相同的吗?并且,人们为什么要支付地租呢,或地租的正当性是什么呢?配第对此并没有提及,不过,我们可以在他另外的叙述中看到一些端倪。



配第认为地租是对土地“每年的使用权的价值”,[2] 45并且这种地租可以“因附属在它上面的某些特别荣誉、快乐、特权以及法律上的权利,所值的年租年数要更多一些。”[2]47他还认为土地所有权越有保障,其价值就越高,而在时局不稳、政治腐败、人口稀少和利润外流时,其价值就低一些。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所有权的保障,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皆与其价值相关。



虽然配第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是他对这种价值究竟是如何产生的似乎并不清楚,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由其随后关于利息的讨论中看出来。他说:



“对于出借的但只要提出要求就能随时取回的任何物品,贷者要收取利息,借者要付出利息,这是什么道理呢?我不明白……但是,假如一个人在不论自己如何需要,在到期之前都不得要求偿还的条件下,出借自己的货币,则他对自己所受到的不方便可以索取补偿,这是不成问题的。这种补偿,我们通常叫做利息。”[2] 48



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配第只是看到了货币所有者因借出货币而产生的对自己的不便,却没有意识到这种出借行为本身的社会意义——诚然,这种便利程度因出借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出,配第并认为利息的索取是毫无理由的,只是,这仅仅是从出借方的视角出发的见解。不过,根据配第的这样一种说法:“说到利息,在安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它至少要等于用借到的货币所能买到的土地所产生的地租。” [2] 49则利息就成了货币使用权的价值。这样,无论是地租,还是利息,归根到底皆意味着是一定资本的使用权的价值。



或许正是由于这种认识,配第才这样说道:



“我们应该说一艘船或一件上衣值若干面积的土地和若干数量的劳动。理由是,船和上衣都是土地和投在土地上的人类劳动创造的。” [2] 45



人们以为配第之所以会有这种观点,是因为他把交换价值(的源泉)与使用价值(的源泉)混为一谈了,这种判断应当说是正确的。然而这也恰恰说明配第实际上是持有一种类似于后来的重农主义的思想。1尤其是配第随后还说:“如果能够在土地与劳动之间发现一种自然的等价关系,我们一定会感到欣慰。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单用土地和劳动来表现价值,就能够和同时用土地和劳动这两种东西来表现价值一样妥当……如果我们能够发现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的自然价值,那即使我们发现不见得比发现上述使用权的自然价值好多少,我们也会觉得喜慰。” [2] 45



显而易见,既然说土地与劳动之间存在一种自然的等价关系,那么这种土地的价值就是与劳动无关的。而这种土地的价值取决于什么呢?“取决于该土地所生产的产品量对为生产这些产品而投下的简单劳动的比例的大小。” [2] 95



于是我们可以说,在配第看来,一定期间的土地的自然价值等于在扣除了劳动所对应的那部分产品之后的土地的自然出产量本身;换言之,在劳动者 “扣除了自己的种子,并扣除了自己食用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予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这块土地一年的自然的真正的地租。”2 [2] 43



正是包含这一因素,他才认为“任何一块土地自然所值的年租年数。等于这三代人(即祖、父、孙。——引者)通常可以同时生存的年数。” [2] 46显而易见,配第的这种地租观点,与之前的地租是土地每年的使用权的价值的观点缺少逻辑上的一致性,人们很容易把这种使用权的价值理解为一种市场价格;但我们由配第对与劳动相关的诸等式的叙述来看,情况却并非如此——后面我们会谈到这种叙述。



配第在谈到劳动者的工资时说:



“如果政府宣布劳动者的工资等等都不得随着货币价值的这种提高而提高,则这种法令,只不过是要在劳动者身上加上一种租税,强使劳动者损失一半工资。这种措施不单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行不通的,除非劳动者能够依靠这一半工资而生活(而这是不可想象的)。在这种情况下,规定这种工资的法律,就是很坏的法律。法律应该使劳动者只能得到适当的生活资料。因为如果你使劳动者有双倍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实际所做的工作,就等于他实际所能做和在工资不加倍时所做的一半。这对社会说来,就损失了同等数量的劳动所创造的产品。” [2] 92



这一段的话被认为导致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3——的确,我们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一书中是可以看出这一点的。



但是,这纯粹是一种误解。我们由配第的地租理论可以发现,在配第看来,一个自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劳动不过至多只是创造出了生产资料(如种子)和生活资料的价值——并只能或仅仅满足于此,余则属于土地的自然产品。而鉴于配第关于土地的自然价值的观点,与种子所对应的产品扣除的来源的真实意思也是个疑问——不过在此我们可以且不去考虑它。只有这样,他认为“法律应该使劳动者只能得到适当的生活资料”的观点才是合情合理的——否则,配第就等于主张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公然的抢劫;4也正因如此,劳动者工资的增加,才并不会等于劳动者实际创造的产品的增加。而马克思,则不过是把配第的劳动(成果)的价值,换成了劳动力的价值。显而易见,如果劳动者的工资对于配第而言,其真实意思是劳动力的价值的话,那么,工资的上涨,也就不存在什么社会损失的说法了,而至多不过只是参与产品分配的某一方面的损失。5



因此我们可以说,所谓的地租,在配第那里,不过就是土地的自然产品——并仅仅是土地的自然产品。那么当一切劳动者,不管是生产白银的劳动者还是生产谷物的劳动者,都只能或仅仅满足于获得生活资料从而提供相应的劳动时,我们在前面的一个疑问——在同样的自然时间过程中生产白银与生产谷物所消耗的劳动量是相同的吗——也就有了答案了。应当说对于配第而言,这个答案是肯定的。6



这暗示着,只要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劳动者能够同样得到这些生活资料,其劳动量就是相同的。这样,在配第那里所能进行的劳动价值判断,只是在劳动时间与这些必需的——但是确定的——东西之间进行;而那些不确定但事实上不能忽视的东西,配第是打算留给别人研究的。7就此,我们可以说,配第注意到了一个问题,即怎样把劳动者的劳动与事实上应获得多少这些生活资料的准则联系起来呢?这也就是说,谁来判断劳动者的一定时间的劳动究竟值多少必需品呢?读者马上就会看到配第在后来对此所做出的努力;但这种努力,不是为人们所误解,就是为人们所忽视。而后人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我们之前所说的两种不同的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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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2009 发表于 2009-12-10 10:52: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二.寻找价值等式



配第认为,自然价值的高低,决定于生产自然必需品所需要的人手的多少。“谷物的价格,在一个人能生产十人所需的谷物的时候,要比一个人只能生产六人所需的谷物的时候,来得低廉。” [2] 95但是,正因为在配第看来劳动者的工资等于其生活必需品的数量,所以自然价值同时也可以因“人们由于受气候影响有时要多消费一些,有时要少消费一些的情况,时而上涨,时而下跌。” [2] 96配第在此的叙述实际上暗示,之前谷物自然价值的低廉是因为劳动人手较少从而所需生活资料较少;而之后自然价值的波动则是因为对生活资料的需求发生了变化,显然,这两种变化皆与劳动量无关。如果我们认为第一种情况下对自然价值的判断仅仅是与劳动量有关而与对生活资料的需求无关的话,那么配第在此的叙述就是难以自洽的;但是这里的自洽,却又不能使其与之前的观点获得统一。这种内在的矛盾是配第所无法克服的——除非他能够找到真正的价值尺度。



而当谷物生产的实际投入的劳动者数量增加时,则自然价值即自然价格也随之上涨——这种价格显然不仅与实际需要的劳动者数量无关,更与产品数量无关。配第指出,这是一种“依照自然基础而计算出来的真正的政治价格”。[2] 96马克思认为这种自然价格“实际上是指价值。”8 [1] 379对此,我们有理由提出一个疑问,那就是,当生产一定量谷物的实际投入的劳动者多于实际需要的劳动者时,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前一种情况下的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是大于后一种情况下的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的?而如果我们结合配第的那种“法律应该使劳动者只得能得到适当的生活资料” [2] 92的观点,我们是否能够领会到配第这里的“政治价格”之意味着深长呢?



配第建议以土地所生产的产品来说明土地的自然性质,并把相应的研究称为对土地的内在价值的研究;而对那些影响土地产品价值如“货币的多寡”、相应的 “居民人数多少以及他们生活奢侈和俭朴的情况”的研究,称为对土地的外在价值或偶然价值的研究。[2] 52配第认为:



“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有其代用品,而且,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有能适应各种状况的用途。因此,新颖、奇巧、式样好以及效果好坏不得而知的情况,都会使商品的价格上涨或下降。除上述永久原因外,尚需要加进这些偶然的原因。商人的本领就在于能够明断地预见和估计这些东西。” [2] 96



“新颖、奇巧、式样好以及效果好坏”等难道不是劳动的结果吗?既然劳动与商品的价值存在着某种联系,那么这种适应各种用途的劳动的结果所影响的商品的“价格”,何以不是一种“自然价值”呢?而如果说那种“生产自然必需品所需要的人手的多少”是决定其自然价值的永久原因话,那么这些“新颖、奇巧、式样好以及效果好坏”等情况显然就是决定自然价值的偶然的原因。



另外,商人的这种本领是有益于社会还是有害于社会呢?从而其是否会影响到商品的价值呢?配第一方面认为商人“充当促进国家的血液和营养液(即农业及工业的产品)循环的静脉和动脉”,[2] 28一方面又认为他们的“工作是微不足道的”;[2] 28在配第看来,商人“什么也不能生产。” [2] 28可见配第对商人的社会作用的认识是自相矛盾的,这也意味着配第对劳动概念的模糊。配第在其晚些时候所写的《爱尔兰的政治解剖》这一著作中指出:



“我们也必须使技术和简单劳动之间有一种等价和等式的关系。因为,假定我使用这种简单劳动,在一千天里能够耕耘播种一百亩土地;再假定我用了一百天的时间来研究一种更省事的方法,并制造出一种省事的工具;在这一百天里完全没有耕耘土地,可是在其余的九百天里我却耕耘了二百亩土地;那么我认为,这种只花费了一百天时间的发明技术就永远值一个人的劳动;因为有了这种技术时一个人所做的工作,等于没有这种技术时两个人所做的工作。



“同样,我们要在技术和公众评价之间建立一种等式关系。例如,如果一个画家以每张画五镑的价钱给人作画,以后发现很多人都愿意按照这一价钱雇用他,使他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满足他们的需要,那么,这位艺术家一定会考虑:要是把画提高到六镑一张,在那些按每张五镑的价钱来请他作画的人们中间,是不是还会有足够多的人来雇用他的全部作画时间。他将根据这一考虑来调整他的作品的价格。



“同样,在辛苦的劳动和善意、交情、利害关系、朋友、口才、名誉、权力、权威等等之间,也可以建立一种等式关系。我认为不妨把这看作是和在土地与劳动之间寻找一种等式关系一样。” [5] 58-59



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的,配第在《赋税论》中所指的“等价关系”,就是一种自然价值的表现;那么根据配第对这个问题的叙述的应有的逻辑一致性,对于这里的“等式关系”,我们便有理由认为是一种自然价值的表现。而公众评价,显而易见为表现为一种社会需求;9根据后来的主观学派的逻辑,商品的效用,是与社会需求有着密切关系的。



即使我们不根据配第在《赋税论》中的观点,仅就其在这里的意思而言,我们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因为显然,上述引文的第一段是在讨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关系,10所以至少在观念上,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关系是一种自然价值评价的表现;那么,同样的语词——“等式关系”,在第二段和第三段中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意味着另外一种内涵。同时,配第关于影响土地年租的诸因素,看来也绝非影响的是这种使用权的价格,而就是价值本身。



而颇有意味的是,这里的第三段所列举的各种关系,恰恰就是配第在与《爱尔兰的政治解剖》成书相近的时期所写就的《政治算术》的序言中所指出的不可能谈得透彻的东西。他说:



“那些以某些人的容易变动的思想、意见、胃口和情绪为依据的原因,则留待别人去研究。这里我敢明白地说,老实说,以这些因素容易变动的思想等等)为依据(即使这些因此可以叫做依据)的原因是不可能谈得透彻的。”[7]8



应当说配第很清楚,这些变动的因素从而效用评价,在实践中是无所不在乃至无法回避的,所以他为解决价值评价问题进行了种种考虑。但是,这些考虑并没有使其放弃通过主观规定而不是市场运动来说明劳动者工资的想法;毫无疑问,对劳动价值的主观规定意味着对劳动的社会性的否定,从而必然无法克服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种内在矛盾。



在配第看来,通过赋税的形式所征收来的资金用于不同的事业,会取得不同的利益。他认为这笔资金用于生产的产品愈是耐用的,其利益就会愈大。对此我们显然不能同意,这种观点至少是与配第所欲寻找的确定等式关系的那种市场原则相悖的,可见配第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尚是不甚清楚的。他还说:“至于其他商品,有的容易腐烂,有的其价值则随其是否时行而变动,有的有时缺少有时又会丰富,这些商品固然都是财富,但是,正如以后将要说到的那样,它们只是限于一时一地的财富而已。” [7]36



配第在此指出了产品的价值具有时空性,而这种价值显然符合他关于“自然价值”的逻辑。于是,我们在此又捕捉到了些许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效用观点的影子。



至少就价值观点而言,配第与一些前人相较颇有不同之处。我们已经知道了亚里士多德的需要(需求)是交易或商品价值的尺度的见解,在此我们还可以注意一下较早于配第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某些看法。他引用古罗马哲学家塞涅卡的观点指出:“‘事物的价格必须由市场来规范,无论你怎样对某物赞赏有加,该物所能值的也就是它的售价。”[8]203他继续说:“我们还可以加上法学家保罗的权威说法:事物的价格不取决于个人脾性和兴趣,而是依赖于共同的评估。也就是说……事物的价格取决于该物对所有人都具有的价值。” [8]203格劳秀斯总结说:“因此,事物的估价与对该物的出价和还价是成比例的,这是一个承认较大变化度和自由度的规则,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律给某物定了标准价。物品的通常价格顾及商人为获得该物品所付出的劳力和花费,而市场上经常发生的价格突变往往取决于购买者的多寡、市场上流通货币和可售商品的丰贫。” [8]203-204



很明显,格劳秀斯同样持有需要(需求)是商品的价值尺度的观点,11在此基础上他也认为商品的市场价格即意味着价值——确切地说这是一种交换价值,而这种价值显然是人们共同评价的一种结果,它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这种评价显然是依据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进行的——“一件受损物品可能已经失去了它原有的或通常的价值。” [8]204而这种价值并不是悬在空中的,它的内在基础则是人的劳动,就是那种“付出的劳力和花费。”尽管这里的花费对于格劳秀斯而言究竟是指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从而我们无法以之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而劳力在此显然也是意味着那种自然劳动;但是,至少其对劳动与价值的关系的认识绝不会逊色于配第。也许下面一段话更能证明这一点:



“正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第八卷结尾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出资比例相同,则利润和损失也应相等;如果出资不相同,则利润和损失也应与出资成同样比例。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动付出的比例相同或不相同的情况。一个人的劳动可以相当于另一个人的金钱,根据这一普遍准则,劳动或者劳动加上金钱可以抵消另一个人的金钱。” [8]208



在此,格劳秀斯明确地把一定的劳动付出与一定的金钱或价值等同,并暗示对资本的支配的效果与对劳动的付出的效果等同。这也意味着,对资本支配与劳动付出是等价的。



综上所述,在价值论问题上,如果说我们对配第应当有什么敬意的话,不是因为有人认为他发现了劳动与价值之间的关系——这可以说是一件极为平常的事情,12更不是在于那子虚乌有的所谓对剩余价值来源的考察;而是在于他以一种客观的态度关注了与价值评价有关系的诸多现实存在——尽管他最终未能较为清晰地解释这些关系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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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大大2009 发表于 2009-12-10 10:52:5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注释及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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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其实认识到了这一点。参见引文[1]380后面的几句话。



2.这一段话,使得马克思的追随者的持有的配第“错误地认为劳动创造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这样,商品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4]27的观点不攻自破。



3.马克思在引用了本书上面所引用的一段话之后写道:“可见,劳动的价值是由必要的生活资料决定的。工人之所以注定要生产剩余产品,提供剩余劳动,不过是因为人们强迫他用尽他全部可以利用的劳动力,以使他本人得到仅仅最必要的生活资料。因此,他的劳动的贵贱决定于两种情况:自然肥力和因气候影响而造成的费用(需要)大小。……在配第看来,剩余价值只有两种形式: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利息)。他是从前者推出后者的。前者,在他看来,正如后来在重农学派看来一样,是剩余价值的真正形式。”[1] 380对这种观点的反驳,我们不仅仅在这里,在后面还要继续进行。



4.我们不要忘记,前面引文中配第是主张对劳动者付以公平的工资的。难道说配第并不以为这是一种抢劫吗?而熊彼特也曾指出,魁奈对价值现象的解释,不是一种劳动价值论,而只可以说是一种土地价值论;他也没有剩余价值论或地租剥削的理论。[3]332



5.我们还可以注意一下配第的这样一段话:“最初对官职付给高薪(当时尚认为为数很少),是为了酬偿行政官员的能力、信誉及勤劳。但是,现在尽管行政官吏的干练水平和信用已经降低,可是支给高薪的措施却依旧不变,而且这种薪给的数目已经增加了好几倍。”[2]80



6.马克思的追随者们,附合着马克思观点,一边说配第“把地租归结为剩余劳动”,一边又指责配第又把地租说成是土地的自然产品。马克思的自相矛盾被他们复制的毫厘不差。



7.参见引文:[7]8。



8.马克思的这种见解实际上是与其商品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相矛盾的。



9.参见该书的中文本序言,第V页。不过序言作者把这里的关系所影响的,解读为商品的价格而不是价值。



10.惠特克据此指出配第这是“把思维当作是生产的”。[6] 77



11.他明确地说:“正如亚里士多德清楚地证明了的那样,对事物的普遍需求构成了该事物真正的价值尺度。”[8]203



12.同样也不在于配第认识到了商品价值与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我在《先知的启示》一文中曾这样说道:“关于劳动与价值之间存在着的某种关系,并不在于人们能否——或者是谁首先——发现它,而在于人们去怎样或者是否明确注意地表述它。”对于商品价值与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的发现其实也是如此。古人对于这个问题早就有深刻的认识——这其实应当说是一种不言自明的事情。在西亚出土的公元前一千六百年前的巴比伦第一王朝的泥板文书,记载了当时人们的一些买卖、交换、雇佣和租赁事宜。有一个泥板这样记载:



“马都克·穆巴里特为了磨谷向爱里布·乌拉什的主人伊劲·乌拉什雇佣了[……]爱里布·乌拉什二个月。[每天]他将要磨出六十卡好面粉,他要汲十桶(?)水,他的给养,[每天]二卡食物,他的饮料,三卡枣椰酒。他量了二又五分之一库鲁谷物给他的主人伊劲·乌拉什作为两个月间他的租费。[假如]将来在他的手中发现何物,[那么]他就丧失自己的雇佣费。他从他的雇费中拿去了三分之二舍勒银子(接着是证人的名字)。阿伊牙里(第二)月,第一日。国王阿米萨杜戛之年,国王的铜钱标准提高之年。”[9]98(卡:一卡约十分之四至十分之八公升;库鲁:一库鲁约一百二十一公升;舍勒:货币单位。)



显然,这个文书约定了劳动时间、劳动内容以及相应的报酬(由此可见,劳动力商品论不过是一个过度想象的虚构)。古代类似这样根据工作量或工作日确定工资的法律或契约不胜枚举,这些都说明了人们对劳动价值与劳动量从而劳动时间的关系皆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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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配第:赋税论·献给英明人士·货币略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3]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李向荣,孙德常,姚子范,吴世泰:政治经济学史纲要[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



[5]配第:爱尔兰的政治解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6]惠特克:经济思想流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7]配第:政治算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8]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9]林志纯:世界通史资料选辑[G]。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009-5-24


结论:剩余价值理论蕴含在他的理论当中。我想问一下庸俗经济学和庸俗经济学后的确切的划分界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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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hock 发表于 2009-12-10 10:58:5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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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ck 发表于 2009-12-10 11:07:4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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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vermi 发表于 2009-12-10 16:59: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呵呵 不错 我们今天刚考完了经济学说史
心灵中的黑暗
    必须用知识才能驱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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