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剩余价值
配第在《赋税论》中指出地租是扣除生产成本及生产者消费后的产品剩余——人们认为这是配第关于剩余价值来源的表述。配第还认为一种产品比如谷物的货币价值就是人们用与生产谷物相同的时间内所能够生产出来,并出现于同一市场上的金属货币的数量。显而易见,配第把劳动时间与劳动价值联系了起来;但是,配第也仅仅提到了等量的自然劳动时间。对此我们要问:在同样的自然时间过程中,生产白银与生产谷物所消耗的劳动量是相同的吗?并且,人们为什么要支付地租呢,或地租的正当性是什么呢?配第对此并没有提及,不过,我们可以在他另外的叙述中看到一些端倪。
配第认为地租是对土地“每年的使用权的价值”,[2] 45并且这种地租可以“因附属在它上面的某些特别荣誉、快乐、特权以及法律上的权利,所值的年租年数要更多一些。”[2]47他还认为土地所有权越有保障,其价值就越高,而在时局不稳、政治腐败、人口稀少和利润外流时,其价值就低一些。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所有权的保障,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皆与其价值相关。
虽然配第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是他对这种价值究竟是如何产生的似乎并不清楚,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由其随后关于利息的讨论中看出来。他说:
“对于出借的但只要提出要求就能随时取回的任何物品,贷者要收取利息,借者要付出利息,这是什么道理呢?我不明白……但是,假如一个人在不论自己如何需要,在到期之前都不得要求偿还的条件下,出借自己的货币,则他对自己所受到的不方便可以索取补偿,这是不成问题的。这种补偿,我们通常叫做利息。”[2] 48
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配第只是看到了货币所有者因借出货币而产生的对自己的不便,却没有意识到这种出借行为本身的社会意义——诚然,这种便利程度因出借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出,配第并认为利息的索取是毫无理由的,只是,这仅仅是从出借方的视角出发的见解。不过,根据配第的这样一种说法:“说到利息,在安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它至少要等于用借到的货币所能买到的土地所产生的地租。” [2] 49则利息就成了货币使用权的价值。这样,无论是地租,还是利息,归根到底皆意味着是一定资本的使用权的价值。
或许正是由于这种认识,配第才这样说道:
“我们应该说一艘船或一件上衣值若干面积的土地和若干数量的劳动。理由是,船和上衣都是土地和投在土地上的人类劳动创造的。” [2] 45
人们以为配第之所以会有这种观点,是因为他把交换价值(的源泉)与使用价值(的源泉)混为一谈了,这种判断应当说是正确的。然而这也恰恰说明配第实际上是持有一种类似于后来的重农主义的思想。1尤其是配第随后还说:“如果能够在土地与劳动之间发现一种自然的等价关系,我们一定会感到欣慰。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单用土地和劳动来表现价值,就能够和同时用土地和劳动这两种东西来表现价值一样妥当……如果我们能够发现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的自然价值,那即使我们发现不见得比发现上述使用权的自然价值好多少,我们也会觉得喜慰。” [2] 45
显而易见,既然说土地与劳动之间存在一种自然的等价关系,那么这种土地的价值就是与劳动无关的。而这种土地的价值取决于什么呢?“取决于该土地所生产的产品量对为生产这些产品而投下的简单劳动的比例的大小。” [2] 95
于是我们可以说,在配第看来,一定期间的土地的自然价值等于在扣除了劳动所对应的那部分产品之后的土地的自然出产量本身;换言之,在劳动者 “扣除了自己的种子,并扣除了自己食用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予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这块土地一年的自然的真正的地租。”2 [2] 43
正是包含这一因素,他才认为“任何一块土地自然所值的年租年数。等于这三代人(即祖、父、孙。——引者)通常可以同时生存的年数。” [2] 46显而易见,配第的这种地租观点,与之前的地租是土地每年的使用权的价值的观点缺少逻辑上的一致性,人们很容易把这种使用权的价值理解为一种市场价格;但我们由配第对与劳动相关的诸等式的叙述来看,情况却并非如此——后面我们会谈到这种叙述。
配第在谈到劳动者的工资时说:
“如果政府宣布劳动者的工资等等都不得随着货币价值的这种提高而提高,则这种法令,只不过是要在劳动者身上加上一种租税,强使劳动者损失一半工资。这种措施不单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行不通的,除非劳动者能够依靠这一半工资而生活(而这是不可想象的)。在这种情况下,规定这种工资的法律,就是很坏的法律。法律应该使劳动者只能得到适当的生活资料。因为如果你使劳动者有双倍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实际所做的工作,就等于他实际所能做和在工资不加倍时所做的一半。这对社会说来,就损失了同等数量的劳动所创造的产品。” [2] 92
这一段的话被认为导致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3——的确,我们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一书中是可以看出这一点的。
但是,这纯粹是一种误解。我们由配第的地租理论可以发现,在配第看来,一个自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劳动不过至多只是创造出了生产资料(如种子)和生活资料的价值——并只能或仅仅满足于此,余则属于土地的自然产品。而鉴于配第关于土地的自然价值的观点,与种子所对应的产品扣除的来源的真实意思也是个疑问——不过在此我们可以且不去考虑它。只有这样,他认为“法律应该使劳动者只能得到适当的生活资料”的观点才是合情合理的——否则,配第就等于主张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公然的抢劫;4也正因如此,劳动者工资的增加,才并不会等于劳动者实际创造的产品的增加。而马克思,则不过是把配第的劳动(成果)的价值,换成了劳动力的价值。显而易见,如果劳动者的工资对于配第而言,其真实意思是劳动力的价值的话,那么,工资的上涨,也就不存在什么社会损失的说法了,而至多不过只是参与产品分配的某一方面的损失。5
因此我们可以说,所谓的地租,在配第那里,不过就是土地的自然产品——并仅仅是土地的自然产品。那么当一切劳动者,不管是生产白银的劳动者还是生产谷物的劳动者,都只能或仅仅满足于获得生活资料从而提供相应的劳动时,我们在前面的一个疑问——在同样的自然时间过程中生产白银与生产谷物所消耗的劳动量是相同的吗——也就有了答案了。应当说对于配第而言,这个答案是肯定的。6
这暗示着,只要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劳动者能够同样得到这些生活资料,其劳动量就是相同的。这样,在配第那里所能进行的劳动价值判断,只是在劳动时间与这些必需的——但是确定的——东西之间进行;而那些不确定但事实上不能忽视的东西,配第是打算留给别人研究的。7就此,我们可以说,配第注意到了一个问题,即怎样把劳动者的劳动与事实上应获得多少这些生活资料的准则联系起来呢?这也就是说,谁来判断劳动者的一定时间的劳动究竟值多少必需品呢?读者马上就会看到配第在后来对此所做出的努力;但这种努力,不是为人们所误解,就是为人们所忽视。而后人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我们之前所说的两种不同的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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