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刚:利润总额同比降近两千亿,增速却达16.5%,谁之过?
近几天,有一幅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发布截图,闹得沸沸扬扬。该截图中的数据显示,2018年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为27298.3亿元,2017年同期总额数据为29047.6亿元。按照正常逻辑,从2017年29047.6亿元到2018年的27298.3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降近两千亿,增速显然是负的(-6%),而所公布的增速却高达16.5%,这一结果理所当然令人难以信服其真实性。对此,网上质疑不断,各种猜测纷纷,也不禁让人质疑国家统计局的专业性,随后国家统计局也专门发文澄清和说明形成这一数据结果的原因。笔者认为对此详细的理解需要把握下述三个方面。
第一,从29047.6亿元到27298.3亿元,主要在于指标的统计口径变动。 所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从主营业务收入的角度来界定的。目前,纳入我国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的起点标准为2000万元。这也意味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指的是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所实现的利润总额。该总量指标所对应的统计主体范围是动态变动的,国家统计局一般会在年初,按照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水平,将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从统计主体范围中剔除。事实上,由于2017年下半年环保督查和限产实行较为严格,导致较多工业企业退出了所谓的“2000万俱乐部”行列。除统计主体范围变动外,按照统计局官方说法,本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统计口径变动其他原因还包括:①去年四季度开始的对企业集团(公司)跨地区、跨行业重复计算的剔除;②以及“营改增”引发工业企业将内部非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因此,从2017年1-5月份29047.6亿元到2018年同期的27298.3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统计口径发生变化,这一减少是能够合理被解释的通的。
第二,-6%还是+16.5%之争,关键在于所选取的比较对象不同。将2018年1-5月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与2017年同期该指标数据直接进行比较,显然所计算出的结果应该是-6%。但是,由于统计口径引发了指标值变动,这两者实际上变得不可比了,继续比较显然得不到太多的现实意义。而对于+16.5%增速的计算,虽然统计局没有明确说明,但笔者揣测其处理过程可能是:分别截取出在2017年和2018年都被纳入到“2000万俱乐部”的工业企业,然后使用这些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进行比较(也有可能考虑了所谓的重复计算剔除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因素),继而测得增速+16.5%。虽然这一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统计口径变动而导致的指标值不可比问题,+16.5%的增速相较-6%有更强的现实意义。但是,计算出16.5%增速究竟是为了反映什么问题,以及能否实现其既有的统计目标?显然,对此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
第三,16.5%增速反映是否靠谱,需要回归到对该统计指标根本作用的理解。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并测算其同比增速,主要目的是为揭示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实现及其变化,并以此反映工业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及趋势变动。当然,选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则主要是因为数据较易被收集,统计成本相对较低。但是,在现有情况下使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及其同比增速指标,显然不能真正实现这一统计反映目的:一方面,只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无法较好代表以反映全部工业企业经营状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中小企业相比,在经营的稳健性、抵御运营风险、获得融资等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外部环境恶化时两者的发展趋势会存有一定分化。只反映规模以上企业情况而忽略中小工业企业,显然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可能并不具备太强的代表性。其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调整过程实际上夹带了“有偏性”。从统计主体范围退出的企业,代表其主营业务收入能力下降;而被新纳入统计主体范围的企业,通常意味着其主营业务收入能力有了较大提升。考虑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企业经营状况,这一调整过程将会使得经营不太好的工业企业利润状况无法得到反映,而经营较好的工业企业则会被过度反映。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下降约2000亿元而增速却为16.5%,并非是普通的乌龙事件,而只是在统计口径变动下相应对比较对象进行处理,以及未对此处理进行详细说明而引发出的不良结果。但是,应认识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及其同比增速的月度数据,难以实现真实、准确反映工业企业经营及其变动状况。由此,未来应在工业企业利润反映的统计制度和方法上有所调整,考虑进一步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抽样调查,并将两者结合使用来反映工业企业的经营状况。
(作者彭刚,经济统计学专业博士,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经济统计系讲师、硕士生导师,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