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例题】
【例题-2011年多选题】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
A.继承房产 B.财产收归国有
C.没收非法所得 D.生产产品
E.接受赠与
【答案】BCD
【解析】本题中继承房产和接受赠与属于继续取得方式。
【例题:2012年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物品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
A.黄金 B.枪支 C.房屋 D.麻醉品
【答案】 C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
(二)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
| 消灭方式 | 具体含义 |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 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 |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 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
【经典例题】
【例题-多选题】所有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相对消灭的是( )
A.甲死后其房产由其子继承 B.乙将其手机赠送给朋友
C.丙的汽车自燃后报废 D.丁的古董地震中破碎
E. 戊将其电脑转让给同事
【答案】ABE
【解题思路】所有权的相对消灭简单理解就是“物是人非”,由此判断A选项、B选项、E选项均属于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就是“物已经不存在了”,由此判断C选项和D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考点五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共有
共 有
| 共有方式 | 含义 | 具体规定 |
按份共有 | 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 (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经典例题】
【例题:2011年单选题】甲、乙、丙、丁4人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用该船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事项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答案】B
【解析】《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共有方式 | 含义 | 具体规定 |
共同共有 | 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 (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①夫妻共同财产。 ②家庭共有财产。 ③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经典例题】
【真题-2011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 )同意。
A.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B.物业管理公司
C.业主委员会 D.小区全体业主
【答案】A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考点六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 概念 |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
特征 |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 |
种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 | |
(1)建设用地使用权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
(2)土地承包经营权 | 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 |
(3)宅基地使用权 | 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取得。 | |
(4)地役权
|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 |
【经典例题】
【例题-2013年多选题】下列物权类型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质权 B.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C.地役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E.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CDE
【解析】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例题:2013年单选题】在我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是()
A.国家法律的规定 B.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
C.国家土地政策 D.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答案】D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考点七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具体特征如下表: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 法律特征 | 具体含义 |
①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 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
②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 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
③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 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
④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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