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生产吗?
吴思说:“劳动创造的价值与暴力抢劫都是对自然不足的替代,于是暴力掠夺与生产在层级上都属于第二级,是相等的。”吴思告诉我们,暴力抢劫=生产!
吴思对暴力定义完全是一种狡辩,一点概念的逻辑都没有!他说:“自然状态非常自然的包含暴力因素,而且我们对暴力的定义是高度以人为中心的。比如你去打猎,那叫生产,那你不是对另外一个物种的暴力吗?”吴思的本意是,抢劫=生产;或者生产=抢劫。所以,抢劫犯=血本家=生产商=资本家。这就是他把资本家与土匪相提并论的原因。真是荒唐秃顶!
吴思有个说法,叫“抢劫大自然”,所以先有暴力,才产生文明。他说:“如果把文明理解为大体有秩序,那文明就是打出来的”。也就是说:法西斯暴力掠夺战争创造了人类文明。这个说法太荒谬了,只能当成笑话看。抢劫是人与人之间对物权的争夺,没有所有权观念,哪来的抢劫。所有权观念诞生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开始,与非暴力意识正相关的。
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自然史而形成的。私有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而不是动物的天赋权利。这是说,享受私有财产权是人及其生存的一个重要特征。失去了这个特征,人就有可能被贬到动物的地步上,人的自由和生命就可能危在旦夕。享受财产的权利是人成为人的要件之一,是确保人被当人对待的基本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完全有理由把私有财产权看作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或者说是天赋的权利。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和保障是先进文明的道德内核,只有野蛮时代的人才不知私有财产权为何物,因而也不会去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在法治社会只有骗子、小偷、强盗、土匪、蝥贼才不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尊重私有财产权与否不仅是人类的文明状态与动物的蒙昧状态的分水岭,而且也是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分水岭。不承认这一分水岭,就意味着不承认文明与野蛮的分野,人类与动物的分野。不可否认,任何社会中都有通过盗窃获取财富的。然而,正是私有财产权的道德性才决定了盗窃行径的不道德性。若是没有财产权,盗窃等掠夺性的行为就成了道德上受鼓励的“见义勇为”。可见,取缔了私有财产权就是放纵对他人财产的盗窃、乃至公开的抢劫,像文革中的那些打、砸、抄、抢他人财产的野蛮行径才能名正言顺、肆无忌惮。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要么是疯人行径,要么是禽兽行径,而绝不是文明人的行径。而制止盗窃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鼓励盗窃的最好办法便是消灭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与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看私有财产权在该社会中得到保护的程度。处在野蛮状态下的人类根本没有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可以说是文明人特有权利,是生存和幸福的关键。很难想象,一个连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的人,其生命和幸福能平安无事。私有财产权是健全的人性的必要条件,是人类超越自然的必要条件,也是推进人类文明自身的必要条件,更是推进整个人类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条件。
经验告诉人们,由于没有了个人财产权共同约定的边界,否定个人财产权,会诱发人类兽性的表露和私欲不受遏制的膨胀,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争斗和随之伴生的人类一系列罪恶的产生。摩尔认为,“对于一个文明人,财产是比生命更为重要的权利”。尽管生命是最原始的资源,但对于一个文明人而言,将我们与野兽区别开的最主要的东西就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拥有的财产。没有它,人类实际上就不可能有任何超越兽类的想象力。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慧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推动力。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其名著《英国法释义》中精辟地指出:“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在英美国家,财产法的立法主旨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其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生动地诠释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极端重要性,“试想一个全部所有权都被废除的社会:农民种谷物、施肥、立吓鸟的稻草人,但谷物成熟时他的邻居却将之收割后据为己有。由于农夫既不拥有他在其上进行播种的土地,也不拥有庄稼,那他就无权对其邻居的行为提出法律救济要求……在经历几次此类事件后,人们就会放弃对土地的耕种,而社会将设法寻找很少要预先投资的方法(如打猎)来维持生计。”可以说,没有财产权为依托的生存权是空洞的权利,没有财产权的其它任何权利都是空虚和漂浮不定的。没有财产权的生存意味着“通向奴役之路”(学术大师哈耶克语),对财产权的侵蚀、剥夺、践踏乃是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野蛮行径。
http://blog.sina.com.cn/u/1213316252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