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续5)——“商品价值”是对人而言的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价值;商品价值;权利
五、“商品价值”是对人而言的
我们讨论的“商品价值”并不是指物品直接满足主体需要的这种单一的客体与单一的主体的关系(因为直接满足主体需要的叫做消费品而不是叫做商品)。“商品价值”只是表现人们拥有某商品因而具有了换取其他商品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大小是一种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经济学量,它只能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由供求双方的博弈来确定。特别要注意的是,世俗所说的商品交换并不是指不同商品之间自己会跑到市场上去进行的交换,而是指两个不同商品所有者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正如列宁所说的:“凡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到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商品交换商品)的地方,马克思都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商品交换表现着各个生产者之间通过市场发生的联系。”[列宁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312页。] 马克思曾说过:“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46(上),486] 当然,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他人劳动”在比较和衡量时,也是要用市场决定的全社会统一的有效社会劳动来表现。因此,商品交换就是人与人交换各自所拥有的劳动的关系,这是相互的相对关系。也因此,马克思把“商品价值”看作是一个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范畴的这种认识是值得肯定的。商品对其所有者不过就是一个他所拥有的劳动的载体,可用于交换别人商品的一种工具而已。因此,我们看到,“商品价值”,是人因拥有某个商品而具有可以交换其他商品的权利的化身。“商品价值”也就表示了其所有者的一种所有权的权利。对自己商品的所有权只是一个工具和手段,为的是可以方便地用于交换别人的商品。因为交换涉及交换双方的利益关系,这样一来,一个商品它表现有多大的交换价值(即“商品价值”),就要得到需求方的认可(相互评价、认可)。也就是商品所表现的“商品价值”是一个包含供给和需求在内的综合概念,而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单方面的在生产领域或消费领域内早已内在于商品体的静止的先验的存在。“商品价值”只存在于商品交换之中,离开了商品之间的交换,就谈不上“商品价值”。马派经济学者的一个根本失误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这个关键点。“商品价值”是表现商品所有者的权利化身。这种商品所有者的权利的大小是可以用其所拥有的由市场决定的社会有效劳动量的大小来表现的。
我们知道,一切现实的使用价值或者说一切现实的物质财富,归根结蒂都可以由人用劳动来取得的。人们占有了多少“商品价值”(有效社会劳动),就意味着有可能占有由同样数量的“他人劳动”所取得的物质财富。“商品价值”对他的意义就是他要用他自己具体耗费多少劳动(代价)生产出的产品,才能把他想要的别人的劳动的产品换回来。交换的代价当然都是越小越好,也就是要使自己具体的劳动在市场中转化为统一的有效社会劳动的转化率(即劳动的社会有效性)越大越好。现今几乎所有一切现实的使用价值物都可以用人类劳动来表现的,对劳动的支配权就是对用劳动表现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拥有“商品价值”就是拥有一种支配权——支配由市场决定的有效社会劳动的权利!人们占有了一定的有效社会劳动,就有可能满足他们相应的各种需要!从根本上说,人们在生产的时候,他所支付的仅仅就是他自己的具体劳动或者归他所有、由他支配的有效社会劳动。人们在交换他们的产品的时候,所要互相计较各自的经济利益的得失,归根结蒂就是要计较他们在交换前后归自己支配的有效社会劳动的变动。欢迎挑错、补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