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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需要随着生产力的进步而不断地发展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种发展首先是需要的具体形式的发展,而不是需要的自然基础的发展。人的一切需要,都是以人的最基本的生物特性为基础的。这种生物特性是与生俱来的,虽然人类在社会过程中不断地进化;但是,这种进化很快就会内化为人的生物性而不是仅仅表现为社会性。而这种内化对于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条件而言,总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或稳定性;即使是变化着的社会条件不能适应人的这种内化而来的生物性,这种生物性的不得不进行的适应性改变显然也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因此,人们的需要是有其客观基础的,从而表现出自身的规律性。然而,这种需要的规律性与需要的具体性之间有着显著区别;把握人们需要的规律性并不困难,困难的是把握人们需要的具体性。而社会生产,无疑就是为了满足人们建立在其生物性基础之上的种种具体需要进而需求的生产。对于现实的社会生产而言,如果不能适应人们的这种需求,将是毫无意义的——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尤其如此。2所谓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归根到底也不过就是生产与需求的矛盾。不能很好地了解人们的具体需求,显然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生产。当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是生产过剩的危机时,他及他的追随者们却忘记了导致这种生产过剩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生产者不能很好且理性地把握人们的需求;而曾经的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的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则又恰恰也包括了其生产者无视人民生活需要这一因素——尽管他们口口声声说这种生产是根据社会需要来调节的。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卢森贝所谓生产的发展完全能够满足现有需要的说法的荒谬性——有满足需要的条件并不等于满足需要的现实。李嘉图的价值规定尚且假定生产者是完全了解人们的需求的,而马克思其及追随者却连这种假定都抛弃了,3其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以及隐含着的极权主义思维就此一览无余。
谈到价值,就必然要涉及价值的生产。西斯蒙第对资本家在价值生产中的作用的认识,是颇为模糊不清的;在他看来,“财富在社会组织中具有通过别人的劳动而得到再生的特性,并不需要它的主人的干预。”[1]62基于此,他认为富人们“根本就不从事劳动,甚至不能劳动。” [1]62但他马上又进行一种矛盾的叙述,他说:“如果整个的富人阶级突然决定都要过自食其力的刻苦生活,并把自己的收入完全用作资本,那末依靠和这种收入交换为生的工人们就会陷于困境,甚至饿死。” [1]62 “每个人在生产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整个社会最迫切的要求,因为他的劳动果实就是为满足这种要求的。” [1]63既然资本的提供是为工人们所需要的,并且利用资本的生产又必须考虑到社会的需求,那么怎么能够说财产的再生不需要它的主人的干预呢?从而又怎么能够说他们是不劳动的呢?他继续矛盾地指出:“财富却能够促进劳动,拥有财富的人可以雇用工人,为补偿他对工人的帮助,便扣留一部分工人所生产的、比工人自己消费多得多的产品。” [1]64既然这种帮助能够促进劳动,也就意味着促进了财富的创造,那么全部产品就意味着并不是完全由工人所创造的。因此,所谓对工人生产的扣留就是基于一种臆断。4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可能从中引申出那种劳动力商品的见解,因为西斯蒙第明确地说:“人类的劳动,或者说人类劳动的产品可以成为交换对象。”[2]161很明显,劳动力并不是人类的劳动产品——它缺少作为劳动产品从而商品的最基本特征,5因此其不可以成为交换对象。
西斯蒙第认为,工人“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他对生活资料的需要(而且他又完全没有为自己获得这种生活资料的能力),远远超过工厂主对劳动力的需求,工人需要生活资料是为了维持生活,工厂主需要劳动力是为了谋利,因此,工人差不多总是把自己的要求压到最低限度,否则他就不能继续劳动,而工厂主却独占了由于劳动分工生产力提高所得来的利润。”[1]67-68这种观点似乎可以作为他前述生产者占有工人所生产的产品的一个佐证。然而,他显然忽视了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如果资本家不能获得利润,他的生活资料来源就会日渐枯竭。并且,对于那些通过借贷而进行生产的资本家而言,没有利润,就意味着难以正常偿付到期债务——这对其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他随后说:“一个企业家的利润有时只是对他所雇佣的工人的一种掠夺;他不赚钱是因为他的企业生产的没有用去的多。”6[1]68我们要问到,如果这个企业所生产的与所用去的是相适应的呢?我们是否还可以说其利润是一种对雇佣工人的掠夺吗?而这种适应性,是不是可以是基于生产者对企业的良好管理呢?而这种管理是不是对社会同样是有利的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我们能够进行否定的回答吗?那么,与利润相对应的那部分价值就并不必然仅仅因为工人的劳动而存在,从而人们不能因为利润存在而断言生产者对工人存在着掠夺。而他这句话本身也意味着,他并不认为这种掠夺是一种必然存在的现象。西斯蒙第随后有一段话,也能够说明这一点,他说:“土地和工厂一样,能够帮助劳动,提高劳动效率,这种劳动的收获包括:除了工人的工资以外,有时还包括土地的工资,以及工厂的费用,因为土地和工厂也和人一样参加了劳动。”[1]73
既然土地和工厂也参加了“劳动”那么,富人的利润就很可能是来自于这种“劳动”,而不一定是工人的劳动。由这一段话来看,似乎西斯蒙第的劳动并不仅仅是指人的劳动。然而他还指出:“在土地上,在大自然里,有一种绝非出自人的生产能力,这种生产能力就是产权,即经营土地时所尽的努力的报酬。因此,经济学家的结论是:使土地肥沃的劳动,比任何劳动的生产效能都要高得多,因为这种劳动有自然力的帮助,只要人们把自然力唤醒就会获得这种帮助。不过,工厂里所发挥出来的力量也远远超过人的力量,例如:空气的运动,水的运动,蒸汽的运动;至少在土地成为私人财产的各个地区,工厂的产品比农产品获利高得多。” 7[1]73这样看来,西斯蒙第在此似乎是意在指出土地和工厂之所以能够劳动或产生劳动能力的原因;8但这种原因只能说明补偿的理由,而不能说明利润。这种补偿是二者劳动的结果吗?如果是,难道不会形成更多吗——如果我们按这个逻辑思考下去的话。这样,归根到底,依旧是缘于生产者或所有者的原因,正如他后来所明确指出的,农场主“的收入就是他的年劳动。”[1]78
西斯蒙第指出,农场主“还应该得到满足土地所有者要求的部分,因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最初的准备工作——开垦,或只是由于他占据了一块无主的土地,也有权分享这项收入。”[1]78显然,他认为这种最先占有可以具有获得收入的正当性9——之前他已经指出了所有权对于生产的积极意义。那些这种观点的反对者们,往往认为这种收入实际是依靠其生产条件进而把之归结为制度因素。他们没有考虑到,这种生产条件的来源是什么,并且似乎是这种生产条件的获得并没有因此而推动劳动而获得收入的正当性;又似乎只要有了这种生产条件,人们就无须任何努力而就可以获得收入——他们认为如果说存在某种努力的话,也只是一种为了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努力,而不是生产的努力。而事实上情况正如西斯蒙第所指出的那样,富人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永远不能鼓励不符合要求的劳动;因为没有正当的原因,产品不是卖不出去,就是卖不到好价钱。”[1]77他们还不仅仅满足于这种思考,他们在很多时候还把生产条件的获得归结为战争掠夺。他们同样没有考虑到,即使是这种掠夺,如果没有一定的生产条件为依托,同样也是难以奏效的。另外,即使是这种生产条件的获得是不正当的,难道就可以同时认为利润的获得是非正当的吗?他们显然把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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