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泡沫与分配价值论》中,我们设定消费者可支配收入的50%于住房消费,但实际上,工资较高者,如现在我国的购房者,可以达到可支配收入的50%用于住房消费,但对于较低工资的消费者,就不能达到可支配收入的50%用于住房消费,因为对于较低工资的消费者,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所需,就超过可支配收入的50%,如在我们龙游,夫妻双方月工资1000元,月总收入2000元,一家三口的日常生活所需平均为1500元左右(包括房租费),剩下500元钱,即使全部用于住房消费,也只占可支配收入的25%。将来,由于较低收入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提高,用于住房消费的可支配收入比例可能增加,但一般不会超过30%。
因此,当前,我国住房消费,主要是针对较高收入的消费者,消费者可用可支配收入的50%用于住房消费,但10年以后,消费者只能用可支配收入的40%用于住房消费,20年以后,由于住房消费是针对较低收入的消费者,消费者可能只能用可支配收入的30%用于住房消费。
这样,15年以后,消费者只能用可支配收入的40%用于住房消费,房地产价格——边际购买力就不是180万元,而是144万元;
25年以后,由于住房消费是针对较低收入的消费者,消费者可能只能用可支配收入的30%用于住房消费,房地产价格——边际购买力就不是240万元,而是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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