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即: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医用耗材),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为方便大家理解,小资为大家分享两个案例。
案例1:
2011年8月,吉林省白山市中心医院在采购乙肝两对半检测医用耗材时,与长春某医药配送公司签订了《耗材配送协议》。协议中规定:长春某医药配送公司免费提供ANYTEST-NZ全自动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分析系统一套,用于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业务。医院收到医疗检测设备后,须从长春某医药配送公司购买医疗检测设备所用的各种医用耗材,不得从第三方或其他公司购买。5年后,该设备所有权归医院。
案例2:
2011年6月7日,北京三义众帮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本单位负责开封地区业务的张某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与开封市尉氏县人民医院签订合同约定:将市场价168万元的仪器投放于开封市尉氏县人民医院,并负责提供给医院10年干化学所需的所有医用耗材;医院10年后优先考虑使用公司的设备与耗材,需达到平均每天的生化测试量不低于200个测试项目,直至达到要求的测试量为止。医院在合作期间不得从其他厂家购进生化急诊设备,所有的急诊项目都必须在提供的仪器上检测,如医院违约,需支付仪器的全部款项168万元80%作为违约金。
以上两个案例虽然名义上都是免费赠送、无偿使用,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捐赠。医疗设备的“免费”使用显然与医用耗材的采购挂钩,医药企业从每一次耗材销售的利润中,逐步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医院也在每一次的耗材采购中,通过支付耗材价款的形式,变相地为医疗设备支付使用对价,甚至最终获得设备所有权。
今天,小资主要和资粉们探讨的是这种商业模式下的财税问题及法律风险。
一、会计处理
小资采纳了《计学撮要》有关租赁安排的会计处理观点,上述案例中虽然医药企业不直接收取医疗设备租金,但设备的成本是从销售的医用耗材的毛利中获得补偿,是一种变相的设备出租行为,那么接下来,就是这种租赁安排属于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的问题。小资认为主要还是要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进而判断与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不是会发生转移。
(1)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医院在规定期限内的医用耗材最低采购量或采购额,或者虽然约定了最低采购量或最低采购额,但该等采购量或采购额按照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毛利不足以支持医疗设备成本回收,则表明最终能否收回医疗设备成本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应当认为该项租赁虽然涵盖了医疗设备使用寿命的大部分,但医疗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由作为出租人的医药企业享有或承担,因此应归类为经营租赁。医药企业应当将这些免费提供的医疗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予以确认,这些医疗设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定义。资产应当在相关合同约定的免费使用期内计提折旧,与相应期间内从医用耗材销售毛利中提取的租赁收入相配比。由于每期可确认的租金收入取决于医用耗材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因此属于“或有租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中的出租人而言,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如果本期内医用耗材的销售量或销售额低于预期,或者相关医用耗材的毛利率下降,则表明其存在减值迹象,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并就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最低采购量或最低采购额,且该等采购量或采购额按照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毛利足以支持医疗设备成本的回收,则表明最终能否收回医疗设备成本的不确定性较小,可以认为这些医疗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医院,该租赁构成融资租赁,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等于合同期间内的约定最低采购量或最低采购额按照正常毛利率水平计算的毛利额。
当然实务中,还应当关注医院履行合同约定的最低采购量或最低采购额义务的意愿和财务能力,以及合同是否对医院的违约行为规定了有力的制裁措施,以将取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不确定性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取得最低租赁付款额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则不能归类为融资租赁。
事实上,90%以上的企业基本都是按自有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因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确定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很多因素都会影响会计估值,在数值取得不可靠的情况下,企业一般都是简化按自有资产进行会计操作处理。
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税务处理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税务的关键点是合同中关于医疗设备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即是医药企业所有还是医院所有。
(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设备提供医院免费使用,所有权赠送医院,那么毫无疑问医疗设备属于无偿赠送,主要涉及的税金有: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38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按照流转税一定比例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贴花缴纳的印花税比较简单,小资就不在赘述。
(2)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设备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那么企业可不按视同销售纳税,按自有资产进行纳税申报。
三、法律风险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侵害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属于一种变相的商业贿赂。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的行为,仍然属于向对方给付财物或利益的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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