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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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实务] 红字发票、销货退回业务会计及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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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1-4 14:19:3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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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实行《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 12 月销售货物一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经取得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2018 年 3 月由于一些原因与购买方达成协议将金额为 80 万元的部分货物退回,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 2018 年 4 月 5 日。我公司将此笔业务调整了 2017 年度的会计报表,请问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所以,你公司调整 2017 年度的会计报表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你公司 2018年 3 月发生销售退回时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不同,企业所得税应冲减 2018 年 3 月的收入,而不能冲减 2017 年度的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你公司发生销货退回,应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你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冲减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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