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障碍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些可以加以改进(如合作社应该有规范的财务记录),而有些则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或由于法律方面的硬性规定而难以改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合作社应该共同设计一个良好的贷款机制,既能有效化解银行的信用风险,又能使合作社真正受益,突破资金瓶颈。目前,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通过合作社内部担保来构建银社合作机制。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合作社内部要实施严格的内控制度,当合作社社员提出贷款申请后,由合作社内部先进行信用审核和额度控制,并由合作社内部负责担保,然后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社成员(往往是主要成员,有资金实力)出面担保,合作社提出还贷承诺,这就解决了银社合作中合作社信用不足的关键问题。

在上面这个模式中,小组成员之间也是连带责任,而组长是第一责任人(第一担保人),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则组长必须首先负责偿还,这就加大了组长的责任。合作社负责催收贷款,实际上,这里隐含着的意思是,合作社是最后还款人,尽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这样规定。合作社有一个“集体信誉”问题,因此,如果出现成员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合作社总会想方设法为其还贷,以维持合作社的“集体信誉”。
浙江金华西吴中华鳖养殖专业合作社就是这种“银社合作机制”的一个成功案例。2004年,该合作社成立后,针对合作社成员贷款缺担保的难题,实行了统一信贷担保,较好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合作社成员的贷款程序如下:第一步,成员向合作社提出贷款申请,合作社落实成员所在的小组为联合担保人,其中组长为第一担保人第二步,组长进行贷款数量审查,上报合作社;第三步,合作社根据贷款人所在小组的总股金,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严格限制在总股金范围内;第四步,确定贷款额度后,合作社出面与银行联系,告知合作社某成员需要贷款;第五步,由贷款人(必须是合作社成员)向银行提出申请,落实至少3个联合担保人(合作社成员),小组长为第一担保人;第六步,银行对贷款人情况进行调查,看其有多少自有资金,已投入多少,资金缺口多少,银行根据调查情况,向贷款人放贷;第七步,如果贷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贷款人所在小组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由合作社出面帮助银行催收贷款。这个程序很严格,又很简明易懂,把银行的信用风险降低到最低点,银行可以接受,合作社成员也可以满足资金需求。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合作社成员需要形成紧密的协作关系,形成休戚与共的合作链条。
第二种模式是运用商业性的担保中心,而政府对合作社贷款进行贴息支持和担保费支持。这种模式涉及四个主体:担保中心、政府、合作社、银行。政府对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不再是直接的补贴和拨款,而是采取融资支持的方式,即在担保和降低借款成本方面帮助合作社融资。一方面,政府通过向银行贴息,支持银行向合作社贷款;另一方面,政府代替合作社向担保中心缴纳担保费。这种支持方式比直接的拨款要有效率,也能够激励合作社进行生产性投资。担保中心也不亏,因为在政府的支持下,担保费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同时通过甄别合作社的信用情况,也可以降低担保的风险。银行可以获得政府的贴息,同时可以获得担保中心的担保,因此信用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这种模式的核心,是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方式的变革,由单纯的直接贴补转变为建立融资支持机制,利用市场化的方式来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这种模式下,为了防止合作社的道德风险(合作社会故意不还钱,而把还款责任推到政府身上),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即对表现良好、信用卓著的合作社进行更大规模的融资支持,而对那些信用不好的合作社停止担保费和贴息支持,这样就可以逐步淘汰那些劣质的、不守信的合作社。

以上的三种模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其中第一种情况适用于合作社成员的大额资金需求,第二种情况适用于合作社作为整体的资金需求,而第三种模式则适用于合作社成员的小额资金需求。实践出真知,在合作社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银行、合作社可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建立“政银社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取得互信,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合作社融资的新模式。
作者: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王曙光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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