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公司创始人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多方咨询股权激励专家,且反复斟酌,非常担心股权激励效果不好。在实践操作中,股度律师团队提醒公司创始人注意以下问题:
1、股权激励配套协议签署问题
激励协议中要对激励数额予以明确约定,该数额与权益的对应关系。如员工离职,该激励数额该如何处理,均需作出明确约定。如约定不清,很有可能导致纠纷。
2、对技术骨干如何激励
因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来源于技术骨干的研发,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要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技术成果研发与股权激励力度相匹配,确保能激发技术骨干的创造能力。
3、与激励对象签署保密协议
股权激励实施后,公司可能会向激励对象公布公司的财务帐册、经营数据、重要客户,而这些财务数据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一旦泄密,可能会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在签署保密协议时,要约定泄密的违约责任,可约定如违约,则创始人有权低价对已激励的股权进行回购,未授予的股权则不再授予,取消其股权激励资格。
4、处理好投资人关系
若公司已经进行融资或正在进行融资谈判,建议跟投资人充分沟通如下事项:
(1)需对拟投资人披露股权激励方案;
(2)研究已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否对股权激励的比例、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价格有所限制,确保准备要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不会违反投资协议的约定。
5、员工辞职退出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员工约定违约金有两种情形:
一是公司为员工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所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是如果员工违反与公司达成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一定要将员工的劳动者身份与股东身份明确予以区分,富安娜股权激励系列索赔案公司方能胜诉,关键在于将员工的劳动者身份与股东身份予以区分,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所以,股权激励是否给予员工股东身份,股权激励的法律关系就会有所不同。
在实践操作中,如果股权激励给的是实股,可以以股东身份约定违约金。但如果玩的是虚拟股权或者期权,鉴于股东身份不明,可以禁止行权,但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可能会在法律关系的处理上有不同意见。
6、监事作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明确禁止公司监事作为激励对象,非上市公司可不受该约束。但鉴于监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后有法规约束。
在实践操作中,若激励对象中有人担任监事,可更换成其他股东担任监事。要注意的是,监事不能成为董事会成员,也不能被聘为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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