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已经取消投机倒把罪,实际中这个罪在2008年才正式取消。余斌说的损害国家利益是这以前才有的说辞,但是他的文章是2015年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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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问题?2015年不能说1997年之前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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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是分界线,从法律上将“损害国家利益”这个概念删除了,以后再这么陈述就是违法。余斌是国家级研究员,怎么能这点法律知识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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