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诚意,现在列出该笔记的部分内容:
1.寿险定价原则:
(1)充足性原则。充足性原则是法律要求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经济关系确定要求的原则。它是指寿险费率应高至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给付以及有关的费用。
(2)合理性原则。若实际给付率远小于预定给付率,那么保险费率偏高,此时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会获得太多的非正常营利性利润,这时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人降低费率,以使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恰如其分地制定保险费率。
(3)公平性原则。该原则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与投保人所交纳的保费对等。
(4)可行性原则。寿险费率要考虑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以及行销的可行性,因而保费不能太高,否则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经济的发展。
(5)稳定性原则。也称相对稳定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对稳定的,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经营,又有利于投保人续保。
(6)弹性原则。即费率要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2.寿险定价的一般过程:
(1)确定定价计划;
(2)建立精算假设;
(3)决定产品以及价格;
(4)对该种产品进行运营和管理;
(5)计划、检查、分析。
3.净保费加成法概述:
(1)净保费加成法首先确定净保费,然后根据精算现值相等的原则把费用和预期利润分摊到每一年的保费中以确定总保费。
(2)在确定了净保费后,利用精算现值相等的原则把费用和预期利润分摊到每一年的保费中就得到了毛保费。
4.净保费加成法的优点:
净保费加成法最主要的优点是只进行有限的计算,当给定了保费的基本假设即死亡率、利率、费用、税收补贴和利润附加时,费率就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来。对于简单的寿险产品,这种方法是极其有效和可行的。
5.净保费加成法的缺点:
(1)其最大的缺点是与利润联系不紧密,没有表明每个保单年度利润的变化;
(2)由于寿险合同具有比较复杂的保险金给付,要求使用变化的利率和利润附加,所以这种方法的计算是极其复杂的,在没有计算机技术的帮助下是很难完成的;
(3)对于一些新型寿险,如变额寿险、分红保险、万能人寿保险等,这种方法并不适用;
(4)此方法也不能让保险公司一次为根据确定某些问题,如新业务对公司资本的要求,新业务的增长对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造成的影响以及在不同经济环境中的期望利润水平等;
(5)由于不能把握未来定价假设的变化情况及其对利润的影响,采用净保费加成的方法厘定费率时通常采取较为保守的假设,从而使制定的费率趋于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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