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合计达18228只,总规模达118948.07亿元。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产品类型 | 产品数量(只) | 资产规模(亿元) |
集合计划 | 3242 | 15574.09 |
定向资管计划 | 14830 | 101580.23 |
专项资管计划 | 156 | 1793.75 |
合计 | 18228 | 118948.07 |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三种方式,其一、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ABS)。
(一)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法规体系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2、基本要求: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募集资金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亿元人民币以下;
(2)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客户人数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
3、备案程序
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3)资产托管协议;
(4)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5)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6)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投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和财产权等。
6、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规则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股申购规则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回购规则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规则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7、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1)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2)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3)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4)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5)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6)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8、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5)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6)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1、法规体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2、基本要求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3、业务规则
(1)定向资管计划参与二级市场规则
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银证合作定向资管规则
A 、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a)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b) 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c) 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d) 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e) 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B、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C、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a)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
(b)开展资金池业务;
(c)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d)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e)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规定,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
证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专门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意见应当对上述专门账户的资料完整性、交易公允性作出说明。
上市证券公司接受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5、禁止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3)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4)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5)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7)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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