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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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新增值税改革细则出台!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过渡期怎么抵扣、开票、红冲?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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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3-22 10:38:3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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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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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3-22 10:38:54
网校解读:增值税4月1日调整政策



一、        税率的调整
1、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的税率的业务调整为13%的税率,原适用10%税率的业务调整为9%的税率。
2、购入农产品扣除率由10%调整为9%。利用购入农产品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3%的,在9%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即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
之前的政策规定利用购入农产品生产货物适用16%税率的,农产品加计扣除的比例为2%,即按12%计算抵扣进项税。
3、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原适用16%退税率的货物,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退税率的货物,退税率调整为9%
基本原则是,退税率不能超过适用税率。
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有一个过渡期,规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货物,如果货物是在2019年4月1日前采购,适用16%或10%的税率的,那么退税率仍适用调整前的退税率;如果出口货物购进时适用调整后的税率13%或9%的,出口退税率则适用调整后的退税率;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退税率也相应调整。原适用13%退税率的货物调整为11%;原适用9%税率的,退税率调整为8%;
过渡期与出口货物退税率过渡期规定一样。


二、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一次全额抵扣。前期形成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转入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抵扣方法如下: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税额抵扣。(要记得在发票勾选确认平台确认抵扣);
2、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铁路车票的,按规定计算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3%计算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发票不需要认证哦。


四、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业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计算10%的基数是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有应纳税额才可以抵减。
举个例子,小保公司4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为200万元,那么,
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100*10%=10万元,4月应交增值税为200-100-10=90万元;
如果小保公司4月销项税额为105万元,那么4月应纳税额为0元,期末加计抵减余额5万元,可以在2019年5月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和结余变动情况。


五、自2019年4月1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1、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退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按季纳税的,为两个季度),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评估为A、B级企业。(纳税评级还是很重要的哦)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才可以退还。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是2019年4月到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小保公司2019年10月申请退税,则以(4-9月取得的上述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4-9月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即只有上述扣税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部分形成的留抵才可以退税哦。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符合规定的进项税留抵;适用免退税办法的不适用本文件规定的退留抵进项税的政策;
4、纳税人取得退还留抵进项税额后,应当调减当期的留抵税额,再次满足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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