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aoyuan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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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经济与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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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诉讼案件,分析经济与法的关系也是挺有意思的。
经济关系实际是利益关系,法律也是一种利益关系,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但学经济的很少关心法律对经济作用。
从经济学上,司法属于公共产品,那么我们应当怎样对这种公共产品实施管理呢?
就这个话题,我想在此提供一个活生生的现实中例子,以供大家参考,请大家发表高见:


亭湖区法院的法官们:你们在嘲笑谁?
引用地址:http://www.xici.net/b1078591/d110489044.htm [复制超文本复制]

本人购买了盐城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发的2000年和2002年资本金认购证至今已有将近十年时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资本金认购证上写明:1、本认购证所筹资本金用于盐通、淮盐、连盐高速公路建设。2、本认购证待高速公路营运收益后参与分红。然而,该高速公路已开通运行多年,股东不但没有分红而且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一无所知。     2010年1月25日上午,我们来到了盐城通过工商登记资料,找到了这家公司。该公司位于盐城市交通局大院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亚光是盐城市交通局的现任局长,既是国家公务员又是企业的经营者。出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切,作为股东我们要求查阅公司的2009年12月底以前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和决议等法定文件,但均遭到该公司拒绝。
    2010年1月25日下午我们来到盐城市亭湖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判令被告盐城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有关公司近年来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和决议等法定文件。但想不到是,盐城市亭湖区的法官,竞然说这个案件不属法院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退回了我的全部诉讼材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但遭该法院立案法官的无理拒绝。随后,我们继续找该院的院长,要求其出具不受理书面决定,但被法院的门卫粗暴地挡在门外。
      没有办法,我们带着近乎哭腔的声,祈求他们出具一份书面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时,那些仪表堂堂的大人们竞然发出轰堂大笑。
    他们在笑谁?是笑两个涉世不深的小丫头吗?是法律的良知和道德在笑,还是一种玩弄法律的逆行在笑?是权的威力在笑还是法的权威在笑?对此,我们非常困惑,所以在此开通这个博客,请大家回答我:亭湖区法院的法官,他们在笑谁?他们为什么笑?也请亭湖区法院的法官们谈谈,你们为什么对两个小姑娘的维权请求竞发出如此笑声,他们做错了吗?当你们手中也持有这种股票被侵害不敢出声时,为什么有两个小姑娘站起来维权,你们不仅不予支持,反而发出如此粗鲁和嘲讽之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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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供大家参考 法定代表人 国家公务员 经济

蓦然回首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
沙发
gaoyuan001 发表于 2010-2-1 15:42:4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是,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在收到本人诉状后,既不立案也不裁定,而是直接拒受当事人的诉讼材料,不给任何书面说明,这就直接剥夺了当事人提起上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亭湖法院在案件受理环节,玩弄法律,故意刁难、歧视诉讼当事人,难道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吗?
  今日公布第一部分录音证据,第二部分证据是“来自立案庭的笑声”;第三部分证据是“亭湖区法院的粗暴行为”;第四部分“院长的答复”。
蓦然回首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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