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由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是一种典型的价格管制行为,在经济学教科书里,最低工资法已成为政府干预失败的经典案例。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在其于1946年发表的《最低工资立法经济学》中曾语重心长的指出:旨在帮助穷人而制定的最低工资法,不仅无助于减轻贫困,而且还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作为政府人为干预劳动市场的一种方式,最低工资大大高于劳动力市场上的均衡价格(工资),从而引起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导致失业人数的急剧增加;此外,从社会政策角度来看,制定最低工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尤其是非熟练工人如妇女、青年人的劳动权益,但实施的效果却适得其反,在执行最低工资法规后,非熟练工人首先遭到解雇的厄运。对于熟练工人而言,最低工资法发挥的效用极其有限,因为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一般高于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获得的报酬在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和日常开支后,往往还有很大的一块边际剩余,因此,在实施最低工资法后,为了保持原有的利润不变并不断的增加利润,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雇主常会充分利用熟练劳力的价值,用熟练劳动力替代非熟练劳动力,导致非熟练劳动力的就业状况进一步恶化。经验事实也证明,实行最低工资法和就业是一种负相关关系。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法已有很多年,其结果是欧洲劳工市场缺乏弹性,造成劳工队伍有超过10%长期失业。因此,从根本上讲,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最低工资法试图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平衡是失败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最低工资法却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流行呢?首先,在某种程度上,公共政策是社会各种力量博弈竞争的产物,其实质是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如:一般而言,工会一定是最低工资法的支持者。作为一种有效的选择性刺激手段,工会可以借助最低工资法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提高工会对于普通工人的吸引力。事实上,劳动者被划分为工会成员和非工会成员之际也就意味着工人队伍内部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变迁,工会成员在政府价格管制的庇护下,能够有效地阻止非工会成员的竞争,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占优地位。其结果是这一政策不仅不能起到激励更多工人就业的初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人们的激励结构,从而阻碍了经济效率的增长。各国经验表明,在提高最低工资之后,社会福利的支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