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ishicheng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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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专家解答汇总(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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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shicheng09 发表于 2010-2-4 21:57:25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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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问题
请问在新的准则下企业对职工的福利,是否还按以前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还是按实际发生额直接列支?或是可提可不提?如是采用计提,职工福利也已列入工资核算中,计提基数有何相关规定?
解答:新准则取消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新准则的职工福利费主要是指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理发室、职工浴室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上述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各企业情况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情况,预计应承担的职工福利费义务,计提职工福利费金额,计提基数可按职工薪酬中的工资(即原工资总额)明细项目发生额,也可按实际发生额直接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列支标准的,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陈培堃解答)
10、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
新准则会计科目已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那企业在实际业务中该如何核算?请回复,谢谢!
解答: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原待摊费用的内容不能再待摊了,只能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或通过预付帐款科目核算。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原预提费用的内容,如果有确凿证据需要预提的,按新准则规定,在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确认为预计负债或负债,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陈培堃解答)
11、企业无法支付的应收款项如何处理?

对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有人认为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有人认为应计入资本公积,请问新准则该如何处理?

解答:该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附录会计科目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解析: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ZF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3,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正式稿附录会计科目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解析: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ZF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本人的理解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无法支付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与税法一致了,应用指南正式稿对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中虽没有明确无法支付应付款的处理,但采用盘盈利得的表述更为全面,其中也应包含了无法支付应付款等,所以,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新准则规定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陈培堃解答)
12、可否选择部分新准则执行?

您好,我请公司目前尚不具备全部执行新准则的条件,目前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会计准则,我公司目前可否在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老准则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适合我公司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也就是选择部分新准则执行,大部分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会计准则。

解答:财政部财会[2006]第1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整体,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从实施的时间表看,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2008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施。2009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
从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看,准则及其运用指南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因此,个人的理解是企业不能在执行现《企业会计制度》和老准则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适合公司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也就是说企业一旦执行新准则,就不能再执行原准则和原会计制度。(陈培堃解答)
13、工程分包
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中的分包部分,应计入收入?
解答:分包工程是施工企业常见的形式,《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企业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虽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此外,由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企业的收入,还可以扩大税前列支招待费的比例,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第二种是,视分包工程与总承包企业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总承包企业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虽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陈培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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