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位网友于2016年提问:有个亲戚两年前买的平安保险的平安福,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感染了艾滋病,医生也没有说是如何感染的,近期才检查出来,问了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员表示要输血感染才属于重大疾病(并且要提供是被某某人输血感染,要找到这个人才能进行理赔,请问若是输血感染,那要怎么样才能向中国平安证明呢?
手头没有平安福2014资料,只能参考平安福20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其条款中“重大疾病列表”第85条跟输血感染HIV和患艾滋病直接相关。即: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指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仅是病毒携带者)或患艾滋病(疾病患者)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或患艾滋病;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的HIV感染或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注:一些其它公司的重疾险中也有完全相同的表述)
第一、三条是对理赔范围的认定,第二条是对理赔证据的认定。很显然,第二条是关键中的关键。为了理解第二条,我们有必要先看下国务院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其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为: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并指出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 的6种情况。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两段文字,描述了一个尴尬的事实。HIV病毒感染初期,血清检测病毒抗体,一般不能呈阳性反应,经过80~180天左右才能呈阳性反应,这段时间虽然检测不出病毒抗体,但其血液中已存在病毒,具有传染性,这个阶段叫做“窗口期”。目前我国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的特异性和灵敏度均在95%左右,不能保证100%准确,即存在漏检的可能。由于“窗口期”和“漏检率”的存在,即使全程严格按章操作,也可能会造成无过错输血感染,其中以感染丙型肝炎为最多,以感染HIV为最严重,但是都不属于医疗事故。既然如此,血液中心和医院怎么肯出具医疗责任事故报告?
《条例》虽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输血中心和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必须要走法律途径,通过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卫生部2006印发《血站质量管理规范》中要求:血液标识,必须建立和实施血液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液可以追溯到相应的献血者及其献血过程、所使用的关键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和检验的完整记录。比如上海市,对血液的标识采用条形码技术,确保每一袋血液具有唯一性标识以及可追溯性,并可追溯到献血者,同一献血码至少在50年内不得重复。此外,献血记录还包括献血者的个人资料、健康征询结果及献血者和征询者签名、健康体检结果及检查者签名、献血日期、献血量、献血反应及其处理和员工签名等。由此可见,血源追溯系统的建设已经开展十几年了。
一旦开始诉讼,让患者证明血液中心血制品中带有病毒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输血后不会马上发现不良后果,也没有人会封存、保留现场血液,以备检验;患者血液中也查不出所输血液,任何一个患者皆无力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 ”,血液中心只要不能证明损害后果是原告自身原因或他人原因造成,即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除非提供该输入血液的相关档案及献血者的资料,并证明其血液一直合格),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样的操作在司法实践中,胜诉案例并不少见。
所以,赔不赔,关键在于维权途径是否正确,及是否拿到理赔证据。可惜时光不能穿越回2016年,不知道那位朋友最后有没有得到理赔?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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