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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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营利性无产权车位: 成本不能一次性扣除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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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5-17 08:15:0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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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无产权地下车位(非人防)的成本扣除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涉税事项,稍有不慎就易引发税务风险。


日前,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误将无产权地下车位(非人防)成本一次性扣除,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300多万元。


症状:车库租赁收入无相应资产入账

税务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税务风险分析时发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已售罄,在公司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中,都有无产权地下车位(非人防)的长期租赁收入(20年租赁期),均按租金收入进行账目处理和税款申报。但在公司固定资产和相关账户中,未见地下车位相应的资产入账记录。


税务人员初步判断,A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存在异常,可能存在多计支出的风险。企业很可能未将无产权地下车位(非人防)列入资产核算,未分期扣除相应的资产折旧费用,而是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将其开发成本在开发产品中一次性扣除。


诊断:不符合公共配套设施的条件

借助金税三期系统,税务人员了解到,A公司某小区项目于2018年完成建设且全部售罄,已交房使用。该项目地下车库有非人防面积近1000平方米,因无法办理产权证,A公司采取长期租赁(20年)的方式由业主使用,并就租金收入按照“经营租赁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但在公司的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均未看到A公司对这部分地下车位进行资产处理。


税务人员核查发现,A公司简单地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项目中不办产权、对外长期租赁部分的地下非人防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将相关的成本支出分摊给地上可售部分予以扣除。


实际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哪些项目可归为公共配套设施,哪些成本可按项目可售面积分摊扣除,是有明确规定的。


31号文件规定,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专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同时对车位的处理作出特别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对照上述规定,对于A公司长期租赁的营利性地下车位,因其不符合公共配套设施的非营利性条件,应作为单独的成本对象或企业资产予以核算,相应成本也不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开发成本中一次性扣除,而应分期扣除相应的资产折旧费用。


经过税务人员的耐心解释,A公司作了纳税调增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300多万元。


处方:应用税收规定不能以偏概全


本案中,A公司之所以发生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系统地学习税法规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比较片面,产生了严重偏差。


因此,建议企业积极主动地参加税收政策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变化。同时,企业可借助风险分析平台,加强对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各税种间的关联分析,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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