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权利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权利主体的权利也是种类繁多的,其相互关系错杂交织、不一而足。
在权利主体的诸多权利中,有的权利是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不仅会由其直接或间接派生出种种相关权利,而且对其它有关权利的展开或实现也有着明显地影响或制约,这类权利可以称为主权利;由主权利直接或间接派生的权利,则称为从权利。常见的主权利,包括:生命权、所有权、劳动权、人身权、诉讼权,等等。
主权利的特点:首先是“种权利”或“类权利”,即一类相同、相近、相关权利的统称;其次,主权利是独立存在的权利,即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再次,主权利是一种根本性和基础性的权利,即在相关领域具有根基性,不仅制约、影响其派生、衍生的相关权利,而且制约、影响其他有关权利;最后,主权利可以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派生、衍生其他相关权利。
从权利的特点:首先从权利是由主权利派生、衍生出来的;其次,从权利一般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再次从权利可以影响、限制产生它的主权利,但一般不能直接否定、消灭其赖以产生、存在的主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一般而言,权利人不能在转让、灭失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相关从权利,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相关从权利。
主权利的根本性和基础性使其不能被轻易否定或剥夺,而必须被给予特别重视和保障。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利相对立、对峙或对抗时,除非紧急且必要、并给予合乎比例的救济或补偿,一种主权利不得请求另一种主权利让步或牺牲。
主权利不是唯一的和固定的。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法律制度下,主权利的种类、内容、名称、数量等是不同的。一般而言,随着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主权利的种类、内容、名称、数量等,也会变化、发展。
主权利的从权利,不是唯一的,更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般而言,随着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主权利的从权利的种类、内容、名称、数量等,也会变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