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为了挂牌上市最拼的企业!专门制定了财务造假指南!财务人员按月度对业绩造假指标进行考核!私设三套财务账套!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是假的,实控人很狡猾!由于造假被发现,被证监会狠狠的进行了严惩,处以财务造假最高极刑,罚款60万元!
为了挂牌上市,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财务造假、财务操纵,相信这类公司不少!为何这么说呢,因为每一次证监会现场检查名单一公布,很多企业就会火速撤回IPO申请材料,担心被查而暴露财务造假等虚假披露的违法行为;而被现场检查挺到IPO的,过会率也不高。看来进行财务造假、财务操纵及信息虚假披露的IPO企业不在少数,很多都是滥竽充数,没有被现场检查抽到,就谢天谢地,离上市的脚步就很近了,IPO骗子不少!2015年上市以来很多次新股业绩大变脸,说明业绩存在很大的水分,很多一上市就忙着并购,是因为业绩除了问题。既然过会上市了,也没有人愿意深查这些企业IPO是否造假,否则查出来会牵连很多人。
今天这家企业,为了挂牌上市,拼了,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收入造假,还专门配备了“造假工作指南”,业绩考核主要不是销售人员,而是财务人员,按月度对财务人员造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造假被发现了,是因为业务没跟上,若业务好转,这造假就会自然掩盖了!造假被发现的倒霉蛋!
而且实际控制人很狡猾,还有个马甲董事长背锅,不过最终还是被发现了!
一、利用造假指南,对财务人员进行业绩造假考核,配备造假工作指南
通过虚构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72,507.43万元,占公开披露金额的53.03%。其中虚增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26,582.67万元、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30,151.6万元、2015年1至4月主营业务收入15,773.16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金额的53.77%、46.49%、70.29%;对同期利润总额影响数分别为4,246.79万元、5,037.76万元、2,631.05万元,占公开披露净利润总额的71.46%、74.19%、121.19%。
在明知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公司的情况下,新绿股份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收入造假,持续伪造与收入相关的银行收款,造成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持续流入的假象,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
一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收入造假。
第一,新绿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思负责决策并安排收入造假,造假的直接动机是完成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
第二,建立了长期的、系统的造假账务处理及考核流程。公司形成《泗水上市工作流程交接报告》(以下简称《上市流程》)作为造假工作指南,记录了完整的收入造假会计处理流程,在公司根据对赌协议上的业绩确定需要虚增的业绩后,财务部门需根据虚增目标进行造假,并按月度对财务人员造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私设三套财务账套。公司设置税务账、上市账和内账三个财务账套,分别由南厂和北厂财务人员核算,核算系统和核算人员隔离。
二是伪造银行收款,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按照实际控制人陈思的决策与安排,根据《上市流程》记录的造假会计处理流程,公司使用特定银行存款账户,即工商银行山东莒南支行1610××××0978账户(以下简称工行莒南支行账户),伪造与收入相关的银行收款1,190笔,虚构资金流入77,952.28万元,用于支持虚增收入。
二、虚增申报会计期末银行存款。
申报会计期间,公司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导致工行莒南支行账户银行存款会计期末余额虚高,虚增2015年4月30日银行存款5,380.91万元。
三、虚增申报会计期末固定资产。
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公司伪造工行莒南支行账户银行付款凭证,虚构名下银行账户5笔付款行为,并编制2013年5月第538号,2013年6月第85号、161号、257号,2014年1月第611号记账凭证,虚列“车间二期工程”项目生产成本2,728万元,致虚增2015年4月30日固定资产2,728万元。
四、 隐瞒申报会计期关联交易。
申报会计期内,新绿股份通过对关联方资金往来不入账的方式,隐瞒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五、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
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及反馈稿披露,新绿股份董事长陈星持有新绿股份39.76%股权,系新绿股份实际控制人。经查,在新绿股份股票公开挂牌转让前,陈思长期代陈星履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职权,并在申报期内实际代陈星履行公司董事长职务及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陈思亦为新绿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陈思、陈星等14名责任人员)
〔2019〕55号
当事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股份或公司),住所:山东省泗水县泗河办泉兴路。
陈思,男,1963年2月出生,时为新绿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陈星,男,1986年12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董事长,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华鲁街。
张永胜,男,1976年4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滨海路。
张从光,男,1982年2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财务经理,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
孙志旭,男,1973年8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赵鑫慷,男,1986年8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韩广星,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董事,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淮海路。
卢运东,男,1974年7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董事,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华鲁街。
尤华东,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董事,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金碧花园。
李皓月,男,1988年1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李兰涛,男,1967年12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
李金,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监事,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圣水峪镇。
张钦城,男,1988年5月出生,时任新绿股份监事,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我会对新绿股份、陈思、陈星、张永胜、张从光、孙志旭、赵鑫慷、韩广星、卢运东、尤华东、李皓月、李兰涛、李金和张钦城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绿股份和赵鑫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陈思、陈星、张永胜、张从光和孙志旭的要求,2018年11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思、陈星、张永胜、张从光、孙志旭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韩广星、卢运东、尤华东、李皓月、李兰涛、李金和张钦城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绿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司申请股份公开挂牌转让过程中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公司在申请股份公开挂牌转让过程中所披露的文件
2015年8月至11月,新绿股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申报文件并公开披露。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2015年8月31日披露的《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转让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8月31日披露的《泗水新绿食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以下简称申报会计期财务报告)、2015年11月26日披露的《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以下简称转让说明书反馈稿)以及再次披露的申报会计期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