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期媒体和投资者关注事项的说明公告
一、背景概述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于 2019 年 4 月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144 号《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以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148 号《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
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公司重要子公司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2018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约 2.17 亿元,2016年至2018 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约为 3.77 亿元。
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暨业绩补偿义务人(即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普莱德原股东”)于 2016 年 7月 28 日签署《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于 2016 年9 月 29 日签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普莱德原股东暨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 2016 年至 2018 年普莱德累计扣非后净利润金额为 9.98 亿元,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普莱德 2016 年至 2018 年的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要求。普莱德原股东暨业绩补偿义务人须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向东方精工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普莱德原股东暨业绩补偿义务人、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与东方精工之间关于2018年度普莱德净利润、2016年至2018 年普莱德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等的分歧和争议逐步公之于众,并引起了广大投资者、媒体、监管部门等外界各方的关注,特别是 2019 年 5 月 6 日普莱德部分管理层(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均未参加)在未经普莱德董事会批准、未获得普莱德股东确认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召开媒体发布会,以及 2019 年 5 月 8 日普莱德服务器遭受黑客攻击导致部分资料损毁丢失事件发生后,引发了很多媒体关注和报道。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也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 74 号),要求公司对“未与普莱德原股东及其管理层就普莱德 2018 年度财务数据达成一致的原因、双方主要的分歧”等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上述分歧和争议发生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秉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渠道及时披露公告,向监管部门、广大投资者和关心东方精工的公众披露相关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同时以积极态度与普莱德原股东暨业绩补偿义务人、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协商沟通,推动双方在法治、法理的框架内解决争端。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
《问询函回复》披露后至今,外界各方对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原股东暨业绩补偿义务人关于上述事项的分歧和争议给予了较多关注。鉴于此,为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进一步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对外界各方普遍关心的问题说明如下:
二、关于普莱德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调整的相关说明
2019 年 2 月 27 日,普莱德管理层向东方精工和立信会计师提供了一份净利润约为3.1 亿元但仅加盖普莱德公章,无普莱德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普莱德 2018 年度财务报表。
立信会计师根据其对普莱德年审过程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普莱德管理层在2019 年 2月 27 日提供的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未更正错报做出了审计调整建议,并将审计调整建议和审定报表发送给东方精工管理层。东方精工管理层接受立信会计师的审计调整建议,并更正了普莱德管理层在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未更正的错报。
普莱德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普莱德 2018 年度确认的宁德时代返利之调整说明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是普莱德原股东、业绩承诺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之一,直接持有东方精工 6.20%的 A 股普通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宁德时代为东方精工的关联法人。
宁德时代是普莱德历年来的第一大供应商,是普莱德在新能源动力电池系统关键配件即电芯的唯一供应商。普莱德获取来自宁德时代的返利按照“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方式进行返利。
普莱德管理层在 2019 年 2 月 27 日提供的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宁德时代返利存在以下异常情形:
1. 2018 年度普莱德所获取的返利金额和返利比例均异常 在 2016 年~2018 年期间,普莱德向宁德时代采购的电芯总金额基本保持稳定。普莱德管理层在 2019 年 2 月 27 日提供的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宁德时代返利金额为 3.9 亿元,返利金额和返利比例明显高于 2017 年的返利金额和返利比例,并明显高于 2016 年的返利金额和返利比例。
2. 年底突击签署第三份返利合同约 2.77 亿元,但无合同编号
根据普莱德向立信会计师提供的资料显示,普莱德与宁德时代共签署了三份与2018 年业务有关的返利合同,涉及返利金额共计约为 3.94 亿元。其中,签署日期在 2018年 9 月的两份返利合同涉及返利金额合计约为 1.17 亿元,均有合同编号;第三份返利合同涉及返利金额约为 2.77 亿元,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无合同编号。
普莱德提供的、与第三份返利合同有关的红字增值税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为 2018 年 12月 29 日。该日期为 2018 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普莱德与宁德时代签署的与 2017 年业务有关的返利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7 年 9月,均有合同编号。
3. 确认返利后 2018 年度普莱德销售毛利率异常 普莱德管理层在 2019 年 2 月 27 日提供的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显示:2018 年度其动力电池系统的销售毛利率约为 19.71%,远高于 2017 年度销售毛利率 12.91%和 2016 年度销售毛利率 11.74%。
通过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动力电池系统的销售毛利率可知,2016 年~2018 年期间,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毛利率整体呈下降趋势,这一趋势也得到了行业研究机构、业内人士和行业专家的确认。2018 年普莱德动力电池系统的毛利率(根据普莱德管理层 2019年 2 月 27 日提供的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不但未出现下降,反而大幅度上升(相较于2017 年度上升近 7%,相较于2016 年度上升近 8%),与同行业销售毛利率逐年下降的趋势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
普莱德与宁德时代在2019 年 1 月签订的 2018 年第三份返利合同,存在普莱德年底突击利润的嫌疑,相关返利交易的公允性存疑。
审计调整为:对 2018年度普莱德获取的宁德时代返利金额调减 2.77 亿元,其中调增“存货—原材料”0.09 亿元,调增“营业成本”2.68亿元,对普莱德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为调减 2.68 亿元。
(二)关于 2018 年度普莱德售后维修费用(质保金)计提之调整说明
2018 年 11 月份以前,普莱德与上游电芯供应商宁德时代的质保条款以技术参数作为提取质保索赔的标准和条件,而与下游电池包客户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新能源”) 的质保条款则明确约定了质保年限或质保总里程限额;2018 年11 月份以后,普莱德将与宁德时代的质保条款变更为明确约定质保年限或质保总里程限额,使之与下游北汽新能源的质保条款保持一致。
普莱德管理层以每年计提售后服务费用的形式用以保证普莱德产品质保金额的充足性,主要计算方法为根据保修期限、在保产品数量、预计维修率、单位维修成本等预计动力电池系统在未来发生的维修费用以及预计负债。当售后维修实际发生时,冲减预计负债。
1. 2015 年~2018 年期间普莱德对售后维修费用(质保金)的处理情况
1) 2018 年以前:
2015 至 2017 年普莱德销售的动力电池系统之主要配件电芯,主要使用磷酸铁锂材料。因三元材料性能和质量比磷酸铁锂材料具有明显优势,故从 2017 年开始普莱德向其乘用车客户所销售的产品开始较大规模使用三元材料电池,但 普莱德向其商用车客户销售的产品一直采用磷酸铁锂材料。电芯材料为磷酸铁锂的电池包系统目前均在质保期内。截止 2017 年12 月 31 日,普莱德与主要商用车客户的销售订单和回款情况正常,未出现大规模的质量事故以及质量纠纷,普莱德一直按照常规的维修成本以及维修率预计当年的维修费用。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普莱德当年计提的售后维修费用(质保金)最佳估计数占当期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约为 1%、1.51%、2.30%,2015 年~2017 年累计计提的维修费用(质保金)占累计销售收入的比例为 1.74%,2017 年末预计负债的余额为0.83 亿元。
2) 2018 年当年(取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数据)
2018 年普莱德管理层按照与 2017 年相同的比例预计 2018 年售后维修费用(质保金)的最佳估计数,当年计提的维修费用(质保金)金额为0.81 亿;普莱德管理层在2019 年 2月 27 日提供的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1.28 亿元。普莱德管理层 2018 年预计计提的售后维修费用(质保金)中,未充分考虑其当年已售出的动力电池系统增加的保有数量、质保期限等因素,也未充分考虑之前年度出售给某重要商用车客户的动力电池系统从 2018 年开始发生批量重大质量事故而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为该商用车客户更换动力电池系统以彻底解决批量质量事故而产生的大额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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