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林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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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层次选择和搏弈与突变的数学逻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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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9-7-27 18:21:36 来自手机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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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层次选择和搏弈与突变的数学逻辑

(对与更对1)  在2019-07-26对另一个网友(rrllqq)说:“
我认为价值不是一种实物。只不过你认为是一种抽象,我认为是一种意识,也就是存在决定意识的那种意识。
这是我有一次去旅游的时候,在想商品交换的问题时忽然顿悟的。为什么在商场里面的商品人不会去随便拿,而飞入得的一只鸟随便去啄食呢?是因为鸟类形不成人类的意识。这种与商品相关的意识,说的就是抽象人类劳动,也即价值的实体。”


      我(林汉扬)说:
            从社会的角度而言,楼主所说的“这种与商品相关的意识,说的就是抽象人类劳动”其实是指社会中成员对于商品的所有权或分配权的界定或判断,这种界定或判断的确是种意识但它不是个人的主观意识而是社会意识,所以,这里的“价值”就涉及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价值,可见,它有其客观性。
        至于“为什么在商场里面的商品人不会去随便拿”呢?因为,在商场里面待卖(社会交换)的商品是社会中的人类对生产资料进行加工生产出来的,这生产它是需要某个或某些部门组织的人耗费(投入)劳动力以及生产资料的价值(成本)的,而生产出来的商品中背后凝固着的劳动力与过去生产这些劳动资料的劳动力的耗费,同时,这些商场中摆放的商品还包括现在管理它们的正在进行的劳动力的耗费,劳动力的耗费又是需要维持和补偿才能使其得以持续才能进行下去的,因此,商品的就产生了有所有权或分配权的界定或判断,这是不能随便拿的,除非你用与其所有人进行社会交换。否则,随便拿就侵犯了所有者的权益,所以说,这就是“为什么在商场里面的商品人不会去随便拿”的原因了。当然,如果,这个拿的人也是商场里的商品所有者之一时,这是涉及到到分配权的关系了,这里也有一个分配(拿)时的公正性问题,就是也要以会计或计账形式来分配使大家觉得合理而没有异议,这样,就产生了价值分配时是否公平合理的相互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不然,你与朋友合股开一个商场,你朋友主观上认为商场中的商品由于也有份,随便拿点来用是没有问题而不考虑你的的利益的主观意识,这样,你是否会有意见或感觉到吃亏呢?反之也然,你这样做时,你朋友肯定也会这样想。你在拿商场里的商品时,如果只知随手私用的便利给自我带来的使用价值的主观判断(效益或效用)而不知给朋友带来的坏处(损益或负效用)时,这种合作或友谊就会出现裂痕迹甚至产生破裂分道扬镳。当然,如果用数学逻辑分析,就是所有者内部各股东之间会产生各自主观衡量计算自己的劳动力价值或以这种价值为基础的货币价格成本,我们暂且把这个成本用符号“c”表示,把因为一方随便拿商品私利而导致自身吃亏(损益)的得利(价值)用符号“S”表示,那么,你(A)与你朋友(B)之间的算盘(价值判断)中有:
         (一)A的状态:①CA>SA,②CA=SA,③CA﹤SA三种,②是边际度或奇点界限,①是因亏损考虑是否合作的可持续,③是有盈余合作可持续。
         (二)B的状态:①CB>SB,②CB=SB,③CB﹤SB三种,②是边际度或奇点界限,①是因亏损考虑是否合作的可持续,③是有盈余合作可持续。
如果不看外因(外因太复杂暂且在此不分析)。
这里只看内因,一方随便拿商场中商品消费私利而导致的上述6种情况,下面我们再从双方合作时出现的是①交相害,②交互无利害,③交互有利害,④交相利的四种交集状态。
      那么,长期出现①{CA>SA}∧CB>SB,即双损(害)时,合作肯定没有可持续,再亏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这个就是所谓负和博弈,它是指双方冲突和斗争的结果,是所得小于所失,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其结果的总和为负数。它既包括一种两败俱伤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结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他也包括另一种“胜者”取得的利益小于“败者”承受的损失的博弈。
       在长期②{CA=SA}∧CB=SB时,表示不利(盈)不损(亏),处于临界边际,合或分都正常,只要视未来的预期,乐观则合,悲观则分。
        长期出现③{CA>SA}∧CB<SB(损A利B)或{CA<SA}∧CB﹥SB(利A损B),一利一损(害)时,在信息对称时,合作也是肯定没有可持续,一方的盈利以另一个方长期亏损为代价,在生活中朋友相交时,这种人可谓的损友了,从社会经济的角度尤其是用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时,也可称之为绝对剥削,获得盈余的价值部分就是所谓“绝对剩余价值”了。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
       在长期{cA<SA}∧cB<SB时,表示盈利有余,尽管有看到一方随便拿商品但对未来的预期乐观大于悲观,虽然认为被对方随便拿而私利导致自己损失的坏处忽略不计时,这种尽管存在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相对剩余价值”(按马克思理论),但因为都处帕累托改进(双赢)状态,所以,整体乐观则继续合作的概率大。除非有另一个种更大效益率的回报可以选择。这是搏弈的正和状态。正和博弈亦称为合作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主要是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主观递增)有所增加的判断,但由于强势(拿多头)一方的存在,整个社会系统(也适用于组织内部)的劳动力的价值再分配马克思仍然认为是零和搏弈。

这个是分折与朋友合作与拆伙的数学逻辑的分析,推而扩之,也适用于整个社会系统。

            但如果是一个人,则随便拿来消费的随便也是要按照价值的最大最小原理来衡量的。在a、b、c。。。n种商品中,其各自的成本(C)与效用或效益(S)中,如有aS/aC(=aP)、bS/bC(=bP)。。。nS/nC(=nP),在选择商品中如aP>bP>。。。nP,就是说ap的性价比最大,那么,aP是选择的行为价值最大化;在选择商品中如aP﹤bP﹤。。。<nP,就是说np的性价比最大,那么,nP是选择的行为价值最大化;在选择商品中如aP=bP=。。。=nP,就是说各的性价比无差别,那么,随便选择都是行为价值最大化。

       但至于“飞入的一只鸟”能否“随便去啄食”的问题,那则是人与物(鸟)之间的价值关系了,是商品的所有者与非人的(鸟)之间的利害(价值)关系了,鸟如果是外来作为侵入者啄食商品所有者的商品成为其鸟食,所有者驱不驱赶也要通过自我主观衡量计算所有者的自己劳动(行为)的价值,当付出的劳动耗费(用c表示)与使用价值损失递减(用S表示)的得失判断关系中:①c>S时,得不偿失,放弃驱赶,这就像几只小麻雀啄食农民哂在地上的稻谷,农民是不会去理睬的,因为,驱赶付出的劳动耗费成本补偿不了损失的减少;但如果来的是一大群鸡啄食意义就可能不同了,因为,在②c<s时,得不偿失,所以,在意识到这种超出了边际度或奇点阀值由量到质的突变时,所有者的行为就会趋向于驱赶;而③c=s时,则可驱可不驱。
      如鸟是自养,所有者认为鸟啄食a商品之后他对鸟的变化效益(用)价值期望(s1)给其带来的利(价值)大于(>)商品的价值成本(c1)时,则不驱赶。如果,现在其拥有的同样成本(c1)的商品b喂食鸟的效益(用)价值期望(s2)大于(>)商品的价值成本(c1)时,那么,所有者会倾向于选择商品b,当然,还有一个就是b商品的价值成本不同,c2>c1,而s1=s2时,也会选择B喂鸟,总之看s1/c1(=p1)与S2/c2(=P2)之比较,p1>P2时,选A,p1<P2时,选b。比如,生活中一个人会把食过的剩饭残菜去喂鸟喂鸡喂猪而不会在就餐时与它们同享,也不会让它们先而己后。更别说是让外来的鸟、鸡、猪牛羊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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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8-13 08:06:24
“对与更对”这回说对了(至少所引用的这段说对了)。
林先生却依然陷在客观价值论的陷阱里。
价值问题,一定涉及到人这种具有自我价值判断的生物,而不是客观的自然界的问题。认识不到这一点,对价值理论的研究一定走偏。

藤椅
林汉扬 发表于 2019-8-13 10:57:02 来自手机
张建平 发表于 2019-8-13 08:06
“对与更对”这回说对了(至少所引用的这段说对了)。
林先生却依然陷在客观价值论的陷阱里。
价值问题, ...
我也没有说“对与更对”这回说的不对啊!只是,我的论证是说他的“对”是在一个相对条件下才能成立,这个条件就是主体与人(他人)和人与物(鸟)的搏弈是否符合整体的价值效率最大化。就是说主体不能仅仅只是从自以为是的自我价值判断去行为,而只要考察所处的客观环境的需要,比如,一个逛商场的人对商场里东西(商品)不能随意拿来自用,因为它是他人所有(权)的,后来,我又推导出即使是自己有股份是商品的所有(权)者之一也不能如此,并举了与朋友合伙做生意的例子,因为只考察自我对个人本我的价值最大化而忽略了他人(朋友)的需要(价值)分配的合理性时就会导致不公平,即本我价值与超我价值冲突,这个就是不道德,所以,推出主体(自我)的价值追求(利)与他人(社会)的价值双赢或帕累托改进、互惠互利(统一)时,价值分配才可能公平合理或符合道德,而这个也是社会行为规范的自组织形成的原因。
至于,人与物(鸟、猪)等竞争食物,由于我是站在倾向于人的立场,故以人为本,把食物的价值与驱走鸟的价值耗费做比较,如果驱走鸟的耗费价值大于被其啄食的食品价值则可以不去驱走,尤其是当这个鸟是自养时更不用说,因为吃进鸟的肚子里会对鸟的生存成长有好处,而鸟的生存成长对作为主人的“我”(主体)也有好处,不管是吃是玩都如此,科斯定律有个关于牛吃庄稼的例子就是这个意思,所以,最后,我从价值层次的选择提出人与猪狗等分配吃物时,为什么要把自已吃剩的饭菜肉给它们而不是同食甚至是让它们先的原因了,但以本我或主体为主顺位进行价值选择又并不是要对物(资源)赶尽杀绝,而是要符合物(资源)的可持续再生以及更大的生态环境与人的和谐,这是相对于人(主体)与人的交往的社会和谐有所区别的生态和谐。可见,尽管我的价值论中有客观性,但其客观性是俱备有“我”的价值性,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你不能说考虑到他人(社会)价值与物的生存发展就是陷入了绝对的客观,其实,这个过程是与我(主体)有关,相互纠缠的过程,是从主我到客我的扩展,这个也就是我提出的“价值层次性”了。
可见,张先生却不明白而依然认为我陷在客观价值论的陷阱里。
所以关于人的价值问题,我并没有不涉及到人这种具有自我价值判断的生物自身的价值考量,而完全视为客观的自然界的问题。当然,可以有不包括人的价值论,这个是更广义的价值论,就是把人与物相似性,看为物的一种,这个价值论就是“泛系统时空价值论”,以前我们讨论过,但这个理论中观察者需要有忘我或把自己不当人,跳出三界不在五行中,把自己看作一个参照系,但这是“物理”而不是“人理”的观点了,要区分,但未来的发展可以把“人理”包容于“物理”中,这个暂不谈。所以,认识不到这一点,对价值理论的研究的确会一定走偏的,但我掌握了这个度,因此,不会偏,但是要理解我的理论可能有点难。

板凳
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8-13 11:29:55
林汉扬 发表于 2019-8-13 10:57
我也没有说“对与更对”这回说的不对啊!只是,我的论证是说他的“对”是在一个相对条件下才能成立,这个 ...
价值是价值,事实是事实。各是各的,互不决定。
事实是事实,是一个事物自身的东西;是“1”。
价值则是人与物的关系,是人对物的有用性的评价。是“1+1”。
事实与价值两层皮,而并不是一个整体上的两个层次。
“驱赶鸵鸟”这个模型严重不当。鸵鸟啄食,是自然现象,当中没有价值问题。
价值问题只存在人的驱赶行为当中。人是否驱赶鸵鸟,这种行为和人的价值判断有关。
鸵鸟啄食(这种自然事实)和是否被人驱赶(这种基于价值判断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林先生应该从有人驱赶有人不驱赶的行为差别得出价值判断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结论,而不是得对出鸵鸟啄食这个事实本身具有固定的价值判断的结论。
价值论首先要解决的是“什么是价值”, 是“为何要驱赶”,“耗费了什么”。
驱赶、耗费、劳动……都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指称。而人的行为是在价值目标(动机)确立之后才会展开。这是行为心理学的基本理论。
林先生在此发帖,就是林先生认为自己的帖子有价值;版主禁止你发帖,删除了,就是他认为你的帖子没价值甚至有害(占用论坛资源)。
也就是说,你的帖子,作为一串文字符号的堆码,本身不具有什么价值问题。有无价值全看由谁来评价了。

报纸
林汉扬 发表于 2019-8-13 12:15:29 来自手机
张先生,至于是不是“价值是价值,事实是事实。各是各的,互不决定”,这是不是属于个人主观的判断或界定的呢?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能讨论的时间不下于十年了吧?由于时间长了又忘了你的“价值”概念,再淀清一下你的“价值”概念,不知你认为它“因人而异的有用性”?还是“价值”等于“价值判断”,另,“因人而异的有用性”的“有用性”又指的是什么?是指主观心理满足程度的判断,还是指对“事实效应”或效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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