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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问题与对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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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q5910 发表于 2010-3-5 14:32:49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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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间组织迅速崛起。积极推进农村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民间组织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总体水平普遍不高。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把努力提升农村民间组织的能力水平摆在突出位置。  一、新农村建设呼唤农村民间组织能力水平的提升
  作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且任务艰巨,其不仅需要强化国家在农村社会发展的各项投入,而且也需要积极鼓励农村各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农村民间组织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其自身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程度,高水平、能力强的农村民间组织有利于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持续与健康发展。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迫切需要提升农村民间组织的能力水平。
  1.农村民间组织的能力状况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培育,并给农村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带来影响
  当前,我国农村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培训规模小、投入与供给不足、制度模式单一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仅靠政府力量是无法完美实现的,而农村民间组织的灵活性优势恰恰就为弥补这些弊端提供了绝佳途径。高水平、能力强的农村民间组织就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智力优势,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教育培训,在普及和提高农民的科技知识、经营理念及生产技术等方面起到重大作用。如浙江省海宁市的郭店苗木协会就是一个典型的能力型农村民间组织,其凭借自身的组织实力经常组织会员外出考察、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和发放技术资料等形式传授经验,教育会员树立经营现代农业的新观念,从而大大提高了当地农民的技术素质和市场拓展能力。同时,高水平的农村民间组织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打破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间的内在矛盾,并在信息服务、维护农民经济利益及疏通销售渠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进而提升农户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加强农民间的联合,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民间组织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农村经济跨越发展。
  2.农村民间组织的能力状况关系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是影响乡村治理模式转变的重要因素
  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村委会作为农村民主建设的主体是当前我国农村最广泛的民间组织,它自身能力的高低与是否赋予村民自治权利、提高村民政治参与热情具有直接影响。良好的村委组织机制可以鼓励村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促进基层组织和政权的廉政建设,提高整个农村的基层民主化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诚如学者俞可平指出的:“大凡在村委会十分健全和有力的村,乡镇干部违纪现象就要少得多。”在福建省东升村,其村委会工作机制十分规范化、透明化,该村村务公开内容包括了村干部的薪资、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分配等多项内容,这些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乡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极大地推进了当地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同时,农村其他各类民间组织的崛起则进一步拓展了村治的民主化空间。作为重要外在力量,它们以村民自治为背景进行广泛政治参与,进一步提升了农村治理的民主化程度,如老年协会在发展壮大以后,其可以通过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来反映老人协会的意见与要求,与村两委形成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村民自发组织较有能力并作用突出的村庄,村委会与党支部的问责性就明显加强,在积极互动中双方制衡机制自动生成,村庄公共事务的处理则更符合民意。
  3.农村民间组织的能力状况关系到广大农村的社会风气,给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带来影响
  净化社会风气,创造和谐的文化氛围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高水平、能力强的农村民间组织在此过程中能够发挥自身的巨大作用。一是团结农民,提高农民道德修养,以其特有号召力和凝聚作用有效克服农民散漫、自利的习性,消除群众间的误解和偏见,从而大大提升自身的思想觉悟。以云南省云龙县天池村为例,该村党支部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就成立农民读书会等组织,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其规模逐渐壮大,并建立了图书馆,为提高村民精神文明水平奠定了基础,据悉该村6年无计划外生育,小学入学率及升学率都达到100%,曾多次被评为县精神文明村等先进称号。二是作为中介环节为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渠道。目前,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主要采取的还是广播、电视、口号等形式,这些传统手段作用有限,而有条件的农村民间组织则可以通过科教文艺活动来进行宣传,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先进文化教育。
  4.农村民间组织的能力状况也关系农民权益能否得到合理地表达和实现,进而对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影响
  新农村建设要切实保障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农民基本权益的实现主要通过自身主动与政府接洽和协商实现,而在公共领域中,农民作为单个个体的力量往往极易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机构健全的农村民间组织显然要比个人更具优越性和影响力。通过组织渠道表达农民利益,能够扩充农民的影响力,也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政治文化水平,以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如于建嵘指出,农民维权组织的建立和正常发展,意味着农民的抗争更加理性,可以有效阻止农民维权活动的非理性方式。在农民维权组织的带领下,农民不断接受现代法制观念,成为具有权利意识的现代公民。由于农民代表相约不参与违法行为,要有理性地维权,因此很少引发恶性群体事件,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农村民间组织能力建设面临的一系列现实问题
  概而言之,农村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就是农村民间组织为实践其章程规定的宗旨、目标而有意识地进行自我组织、自我建设、自我发展的活动和过程。在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期内,由于相关体制的约束和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对目前我国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构成了障碍,也抑制了农村民间组织能力水平的提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民间组织资源普遍短缺导致其社会服务能力不足
  农村民间组织资源不足主要表现在资金和人才两个方面。在资金方面,目前许多团体资金难以自筹,致使组织规模狭小,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如老年协会,每年费用就包括了值班费、看守费、资助特困及患病老人费、各类水电费、书报费等,一年至少需5000元,而农村老人大多低收入或无收入,因此这类组织不可能靠会费或营业收入生存,而政府目前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的措施有限,使得农村民间组织获得的捐赠量极少。在人力资源方面,组织内专职人员和志愿者不足,仅有的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也相当缺乏。许多组织在信息来源上还只是依靠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渠道,组织信息相对滞后,使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不能满足农户的客观需求,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
  2.过度依赖政府导致组织自主能力较差
  农村社会体制改革以来,农村民间组织的数量虽不断增多,但民间组织自生的内外因仍不够成熟。目前,许多农村民间组织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户与市场、政府交流的中介,大部分组织都直接或间接衍生自政府机构,作为政府相关职能转化的产物而存在,本身与党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像老年协会这样势力较大的民间组织,会长便通常由退下来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长担任,从而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伦为了“政府+农民”的混合体。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许多农村组织官办色彩浓厚,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也抑制了其以独立姿态进入市场和社会。结果许多农村组织只能以政府作为自身的主要业务源,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足够的内动力和创造力,自身独立发展的能力和克服困难的精神更显不足,在面对市场和社会时不能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3.组织缺乏威信导致其社会影响力不强
  农村民间组织存在“合法性危机”,尤其是大部分草根社团的社会影响力有待提高。有学者在山东省农村调查显示,有76.4%的被访农民对民间组织闻所未闻。之所以如此,从民间组织自身来看,组织规模狭小,难以满足群众要求是主要原因,再加上一些恶意组织以权谋私、坑蒙拐骗,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对其自然渐行渐远,丧失应有威信。从客观环境而言,首先与农民自身的心理局限有关。由于长期受小农经济思想熏陶,自利性和保守性占据着农民心理,结果使得农民公共意识薄弱,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由此受到制约。其次是历史因素的惯性影响。建国后我国农民曾有过高度组织化时期,但并未给农村社会发展带来积极意义,许多农民对此仍耿耿于怀,认为搞合作组织是开历史倒车,这种误解不利于农村民间组织局面的打开。最后,农村宗族势力也会产生消极作用。宗族势力在农村还广泛存在,这些隐性组织若处理得当,则可能成为农村发展的推动力,反之则会对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如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褊袒族人,破坏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
  4.国家相关法制的不健全导致组织内部治理能力薄弱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曾先后制定并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但具体到农村民间组织上,国家仍存在立法空缺。目前,我国是除朝鲜以外全亚洲唯一未对农村合作组织进行立法的国家,尽管在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上或多或少有所涉及,但民间组织具体法律地位和性质极不明确。在已颁布的相关法规中,对民间组织则设置了较高的登记准入门槛,加上烦琐的双重管理体制,不仅给农村民间组织获取相关信贷支持及自身合理权益的保护等带来难度,而且也造成一些主体资格不合法、非法执业、无照经营等现象产生,并进一步导致组织内部管理混乱。许多农村组织章程名存实亡,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部分组织甚至根本没有章程,内部重大事情被发起人一手掌握,普通会员民主监督乏力,在整个行业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诚信缺乏现象。(待续)
    三、加强我国农村民间组织能力建设的对策思考
  农村民间组织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是农村民间组织自身健康发展的障碍,而且也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及农村民间组织都要加强认识,在实践中把提升农村组织的能力水平作为当务之急。对此笔者以为,当前需要通过四个方面的共同努力而不断提升农村民间组织的各方面能力。
  1.加强政府对农村民间组织的宏观引导和微观扶持
  在宏观上,政府根据农村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统一发展规划,促进农村民间组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努力避免其各自为政、畸形发展。在此基础上积极强化薄弱环节,促进它们在结构、布局、规模以及总体目标上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同时,政府逐渐取消对农村民间组织不必要的行政控制,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原则,使农村民间组织能从自身客观规律出发,以独立姿态面对社会和市场并发挥作用。为此,政府应改革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适当降低对民间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将政府的管理职能从重视“入口”登记逐步转向重视“过程”动态监督、评估和控制。
  微观上政府要辅助民间组织做好内部管理,具体包括几个方面:①通过宣传教育强化民间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感,使其明确组织的属性和社会价值,积极树立良好的社会服务意识,努力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做出贡献;②通过强制措施给予组织从业人员以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并积极招募专业的职业工作人员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以优化人员结构;③通过定期审查强化组织的自律机制建设,促使其尽快建立内部财务公开和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财务透明度,如建立财务审批制度、接受捐赠公示制度等等。民间组织自身也应注意对信息和经验的积累和吸收,合理规划发展目标,科学使用有限资源,以更好地发挥在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为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王绍光等指出,要解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问题,就必须打破民间组织可以依靠社会捐款生存的错误观念。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对民间组织给予了一定的财政信贷支持。德国巴伐利亚州每年州政府都对农业各类投资和补贴约20亿马克,其中10%用于支持各类农民经济组织;美国19世纪末政府豁免了合作社的全部税赋,并在其后半个世纪里,合作社一直享受着免税待遇。当前政府可在财政支出上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来支持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诚然,以有限财政来应付规模庞大的农村民间组织必然压力重重,但随着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并逐步向民间放开,国家包揽社会事物的局面将得到根本改变。在此前提下,政府完全可以把原来投向事业单位的经费用来扶持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在具体实施中,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展开公平竞争,以使有限资金能落到实处。其次在国家信贷方面,对作用突出的组织给予优惠,并通过多种融资渠道使社会闲散资金向这类组织集中,政府建立融资担保体系,组建担保资金为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筹资。同时,还要积极吸引国外组织和机构的资金资助,共同在农村扶贫、社保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完善对农村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制体系既可以规范组织的社会行为,也是组织向前发展的动力。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能从1950年的约5万个发展到今天的100多万个,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联邦和洲立法所发挥的促进及规制作用。日本在上世纪初就制定法律规定基层的综合农业协会可以从事农业贷款、信用、运送、农业水利设施及老人福利等多项工作,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逐步产生动力,结果其逐步形成政府—农村民间组织—分散的小农户的协作链条,大大加速了劳动农户的现代化进程。因此,当前国家要尽快填补法律盲区,大力制定规范农村民间组织的相关法规,对组织成立的资格认证、注册方式和监督管理做出更为细致、合理的法律规定,并通过这些法律重点界定清楚组织的性质、职能、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使农村民间组织明确自身资格及其与政府、市场的关系。同时,政府还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捐赠免税条例,以提高个人及企事业单位慈善捐赠的积极性,扩大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政府自身要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加强农村民间组织的对外宣传与交流合作
  农村民间组织要想扩大社会影响力,树立良好形象,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对此,政府可采用先进试点示范的做法,通过成功个案让农民认识组织的优势及其带来的规模效益。在民间组织之间,则应加强交流与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隔阂、误解乃至对抗,这也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68.7%的农村民间组织活动范围只在一个市、区、县范围内,跨省活动的组织只有6.3%,活动范围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组织更少,只有6.1%。这种情况在农村民间组织之间表现更为突出,这对农村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提升农村民间组织的能力,就应经常促进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以弥补自身不足。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核心,可以负责召开由民间组织派代表参加的年会,或指派有关专家学者到各地进行帮教扶持。而且政府本身要加强同农村民间组织的合作,这也是政府迈向善治模式的必然选择。诚如美国学者朱莉·费希尔所言:“政府和农村民间组织的联合努力要比单独一方的努力更为有效。”通过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理分工,全面推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作者:胡洪彬 来源:《农村经济》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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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民间组织 农村建设 新农村 精神文明建设 能力 对策 农村建设 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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