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就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约定,不是天然的,不存在自然力来约束双方遵守。
如果双方都同意你说的这种约定,那没问题,出资人愿意把利润都给操作者,完全合理。
当然,如果双方都同意另外的约定,你也无权干涉。
所以问题核心就是自由,双方有没有自由决定之间分配比例?如果没有,那就自然是被强迫遵守,这就是公有制,利润分配由领导或专家说了算,其所依据就是劳动价值论,但实际上这个东西存在的问题就是多此一举,想要合理,就必须直接消费者和生产者进行协商,那就是市场讨价还价;如果由间接消费者(领导和专家)决定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那就容易出错。
因为你不能时时修正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让它符合动态变化的生产力,更不能时时计算消费者的需求变化,所以这是毛时代出现的效率低下的原因,不能及时衡量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