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企业家,他在两个同样的企业A和B兼职,半天在A企业上班,半天在B企业上班。都做总经理。
A企业中他是独资,B企业中他没有股份。
按照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他在A企业中的企业家才能报酬是A企业利润,假设A企业利润是每年1亿元,张三的企业家才能报酬就是每年1亿元。反过来看,这每年1亿元利润确凿地证明了张三的企业家才能。
由于B企业是与A企业一模一样的企业,所以B企业每年利润也是1亿元。以此为根据,他在B企业的企业家才能报酬当然也应该是每年1亿元。
问题来了,B企业的出资人会同意吗?B企业的年利润1亿元,都作为企业家才能报酬支付给张三了,B企业的股东一毛没得,股东都做雷锋了?